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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rn《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我公司一位高管,平均月工资超过20万元.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基数应按其实际平均工资计算.现公司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而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