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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税收方面也需要解决新的问题。为了解决目前税负分配及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中共中央于2003年提出要改革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于2004年配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在一些地区首先进行了转型尝试。由此,增值税转型成为讨论的热点。
要分析企业在增值税转型前后设备投资的税负变化,首先要了解增值税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我国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一、增值税概念及征收标准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税款的税种,是我国第一大税,在税收总量中约占40%的比例。由于这种增值额通常不易衡量,所以实际操作中采用了一种抵扣计算的方法。即纳税人根据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然后从中扣除购买原材料等已缴纳的“进项税额”,据此可以得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征收增值税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标准和方法时存在着差异,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只抵扣当期购入的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的数额,对于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类项目不予抵扣。使用该抵扣方法的增值税通常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在生产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的数额的基础上,进一步扣除同期购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来确定应纳税额。使用该抵扣方法的增值税通常被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3.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同期购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已折旧的价值。该抵扣方法使得所征税的增值额对全社会而言相当于国民净收入,因而通常被称作收入型增值税。
比较这三种抵扣方法,可见其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上的支出,但抵扣方式不同。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体现出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
采用生产性增值税计税法,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1)不利于高资本有机构成的行业发展与竞争;(2)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3)重复征税,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4)不利于专业化分工。
1.不利于高资本有机构成的行业发展与竞争。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如: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来讲,由于自身的固定资产投入较大,按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法征税,则其较其他企业,税负过大。而这些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企业本身,往往又是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导向的。
2.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在我国,现行征税制度,采取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法;而在国外很多国家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法。两种征税法的差异,就在于主要是针对生产流通环节还是消费流通环节征税。前者较后者而言,最大的弊端在于产品成本较高,故在出售,尤其是出口环节,会因此导致价格优势的丧失。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对WTO成员国家的关税壁垒弱化,故而对本国企业产品的保护也会随之弱化。由于国内的生产型增值税计税与国外的消费型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差异,使得国内产品在价格上的优势淡化,不利于国内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3.重复征税,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于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类项目不予抵扣,故而这一部分税金包含在产品的成本投入之中。这部分税金又会重复计算,故在征收过程中,重复劳动量是很大的,而这也不利于税收成本的降低。
4.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分工程度较为深,在此情形下,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进行,即不利于产品在生产领域内的流通,企业间纵向联接。
针对以上几点问题,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三、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的转型,通过影响固定资产,进而对企业的收入产生影响。为应对财政上税收的一定减少,国家必然要进行税基、税率的调整。一般而言,在转型之后,企业在设备投资上所获得的优惠如果是大于由于税基、税率调整的税负增加额,则企业利润是增加的;反之则是减少的。
这样,则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更新速度越快,对企业而是有利的。
四、增值税转型需要考虑的因素
增值税转型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部分,是一个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的问题。
1.增值税转型会给财政在短期内造成巨大压力。增值税转型造成的政策性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对增值税税收年增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长远来看待。这只是一个暂时现象。转型后,企业收入,尤其是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企业,其收入增加的可能性会加大。而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多,从长远看最终是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的。
2.新旧增值税税收制度的交替,需要做好衔接。增值税转型阶段,尚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对于很多企业在此期间,非常规的加速折旧,或是大规模购进新设备、加大新固定资产投入,这增加了诱发投资过热的可能性,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整体的投资风险也会加大。
3.增值税转型需要做好相关制度的保障工作。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大事,而改革的成功与否与周边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平台,加大法律监管,完善税收体系,改革投资机制,建立起理性约束与风险控制体系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4.增值税改革,需要分步进行,但同时也不能拖延太久。增值税转型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来讲,可以分步走,但情况对待。但是整体的阶段不能拉的太长。否则会造成暂时性的无效率,各地区之间税收的新旧更替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税负现象等问题。所以,转型需要在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同时,也要当机立断。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要分析企业在增值税转型前后设备投资的税负变化,首先要了解增值税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我国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一、增值税概念及征收标准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税款的税种,是我国第一大税,在税收总量中约占40%的比例。由于这种增值额通常不易衡量,所以实际操作中采用了一种抵扣计算的方法。即纳税人根据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然后从中扣除购买原材料等已缴纳的“进项税额”,据此可以得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征收增值税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标准和方法时存在着差异,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只抵扣当期购入的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的数额,对于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类项目不予抵扣。使用该抵扣方法的增值税通常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在生产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的数额的基础上,进一步扣除同期购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来确定应纳税额。使用该抵扣方法的增值税通常被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3.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同期购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已折旧的价值。该抵扣方法使得所征税的增值额对全社会而言相当于国民净收入,因而通常被称作收入型增值税。
比较这三种抵扣方法,可见其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上的支出,但抵扣方式不同。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体现出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
采用生产性增值税计税法,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1)不利于高资本有机构成的行业发展与竞争;(2)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3)重复征税,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4)不利于专业化分工。
1.不利于高资本有机构成的行业发展与竞争。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如: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来讲,由于自身的固定资产投入较大,按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法征税,则其较其他企业,税负过大。而这些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企业本身,往往又是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导向的。
2.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在我国,现行征税制度,采取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法;而在国外很多国家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法。两种征税法的差异,就在于主要是针对生产流通环节还是消费流通环节征税。前者较后者而言,最大的弊端在于产品成本较高,故在出售,尤其是出口环节,会因此导致价格优势的丧失。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对WTO成员国家的关税壁垒弱化,故而对本国企业产品的保护也会随之弱化。由于国内的生产型增值税计税与国外的消费型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差异,使得国内产品在价格上的优势淡化,不利于国内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3.重复征税,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于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类项目不予抵扣,故而这一部分税金包含在产品的成本投入之中。这部分税金又会重复计算,故在征收过程中,重复劳动量是很大的,而这也不利于税收成本的降低。
4.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分工程度较为深,在此情形下,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进行,即不利于产品在生产领域内的流通,企业间纵向联接。
针对以上几点问题,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三、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的转型,通过影响固定资产,进而对企业的收入产生影响。为应对财政上税收的一定减少,国家必然要进行税基、税率的调整。一般而言,在转型之后,企业在设备投资上所获得的优惠如果是大于由于税基、税率调整的税负增加额,则企业利润是增加的;反之则是减少的。
这样,则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更新速度越快,对企业而是有利的。
四、增值税转型需要考虑的因素
增值税转型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部分,是一个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的问题。
1.增值税转型会给财政在短期内造成巨大压力。增值税转型造成的政策性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对增值税税收年增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长远来看待。这只是一个暂时现象。转型后,企业收入,尤其是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企业,其收入增加的可能性会加大。而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多,从长远看最终是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的。
2.新旧增值税税收制度的交替,需要做好衔接。增值税转型阶段,尚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对于很多企业在此期间,非常规的加速折旧,或是大规模购进新设备、加大新固定资产投入,这增加了诱发投资过热的可能性,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整体的投资风险也会加大。
3.增值税转型需要做好相关制度的保障工作。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大事,而改革的成功与否与周边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平台,加大法律监管,完善税收体系,改革投资机制,建立起理性约束与风险控制体系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4.增值税改革,需要分步进行,但同时也不能拖延太久。增值税转型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来讲,可以分步走,但情况对待。但是整体的阶段不能拉的太长。否则会造成暂时性的无效率,各地区之间税收的新旧更替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税负现象等问题。所以,转型需要在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同时,也要当机立断。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