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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5月13日报道: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常言道,人熟好办事,这体现了一个乡土中国人际关系的特点。人不熟悉,就不能或者不好办事了?也就是说办事的动机需要参杂感情,如果是个陌生人,即便你是符合手续的,你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他也不给你办或者怠慢着?假如一定要人熟悉才好办事,对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是不利的。人们不愿意离开热土,背后的原因就是难离人脉,熟脸熟面,才能办好事。
多数人会本能地希望把必须要相处的陌生人变成熟人,托关系、人找人,因为“熟人信得过”、“熟人好办事”。对陌生人,则首先选择不信。公共场合看紧自己的包,如果别人委托看包,多半要摇头。面对陌生人的求助,心里先犯嘀咕,“不会是陷阱吧”。看到小偷,犹豫着是否要干预,担心过后被报复。而诸如“扶人者被诬陷为撞人者”、“拾金不昧却被讨要更多的钱”等案例,更强化了“帮助人可能惹麻烦”的心理,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
在诚信面前,熟人和陌生人哪一个更可靠?近日,关于“三笔字”考试作弊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一场简单的考试作弊事件引发如此大的议论着实令人不解。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某学生在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该老师上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但该学生通过熟人找到所在学院的院长,院长碍于熟人社会的情面,不知如何处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在人情社会中,在该学生和熟人眼里,院长就比陌生的教务处更可靠。而在诚信面前。一个讲人情的院长是不可靠的。而这就是一种信任危机。
生活在当今中国的很多人都已经感受到了当下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弥散在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不仅存在于不同人群、阶层和行业之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每个社会细胞内部。不过,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的社会信任危机并是一个当代独有的问题。中国是世界上缺乏“诚信”的一个国度,早在现代汉学兴起之前,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一直到韦伯和罗素,都把中国看成是一个“非现代的社会”的标本,一个缺少信任和信用体系的大国。例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认为,虽然中华帝国一直在形式化的儒家礼制和帝国法律控制下,但中国人对道德律令的不尊重却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金钱和利益追逐更是要远远超过对礼法的尊崇。
当代中国的社会信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以前并不存在。公平地说,社会信任在传统中国和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没有被“问题化”,并不是因为那些时代有比现在更成熟的信任机制,而是因为在那种社会结构下“信任”还没有被人情社会完全“绑架”。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很大程度也是因为我们有意无意地继承了人情社会的许多机制,其中也包括“信任”生成的机制,而这些机制明显是和时代发展脱节了。
当代中国的社会信任危机有两个方面的根源:一个是作为现代转型期普遍现象的社会信任体制尚未健全,另一个也许更重要的,就是中国社会结构一些特点所造成的社会不信任,其中的一些特点就是熟人社会中的庇短之嫌。
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问题涉及面极广,包括不同阶层和地区的人之间的信任,中国当代的社会转型,在很多方面类似于西方工业化后由礼俗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社会转型对信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基本表现就是,建立在亲缘和地缘基础上的传统信任方式,在很多方面已经式微,但却未找到合适的替代品。人情社会虽然可谓是强弩之末,但人情社会所独有的同心圆模式却依然奏效,人们习惯了向权力的中心靠拢,为自己寻求庇护。
北京等许多大城市所发生的“移民”和“原住民”间的矛盾已经充分说明,过去主要依靠“熟人”的非正式网络建立信任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移民”社会的需要。随着成千上万的农民工和大学生进入沿海地区的城市,就不再可能依靠熟人关系在新的环境下容易地解决就业、取得城市身份和获得各种公共品。相反,大城市原住民,只需要凭借其土著身份,就能够从移民推动的经济发展中获利,而且还继续享有熟人社会额外的一些便宜。城市当局对移民和原住民差别对待的社会政策,正好加深了这种矛盾。
信任危机的普遍爆发正在进一步考验着人情社会的承受能力。南京“彭宇案”就体现了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所面临的困局:一方主动的善良可能被另一方利用。受此影响,后来发生了多起老人倒地无人搀扶以至死亡的惨剧。更令人唏嘘的是湖北荆州船主对见义勇为者“挟尸要价”的态度:只要钱没凑齐就不能把尸体交出去,而且绝不赊账。这类例子足以说明当代最基本的社会信任所面临的道德困境:要维持最基本的信任,就需要双方遵守一定道德底线,但如果一方认为基本道德底线相对于货币化的经济利益不划算,那么陌生人之间信任的基础也就彻底没有了。
“人情社会”中,日常生活更多地可以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而在“陌生人社会”中,彼此不熟悉、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会削弱道德的他律作用。这时就需要建立起法制的权威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法律制度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着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彼此陌生的人交往时,尽管他可能并不清楚对方的状况,但会相信一旦出现欺诈失信行为,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讨到说法”,也相信能得到公正的裁决。相应地,陌生人摔倒了多半会去扶,因为相信万一被讹诈、法律会还原真相,而不诚信的一方会受到制裁。但是“人情社会”中,法律制度就明显的被弱化,人的情面成了最先考虑的因素,人们对于熟人的信任渐渐催生出了对事实的隐瞒,甚至是对他人的欺骗。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社会信任不是公共产品,而是任何开放社会都能自发形成的一种秩序,国家只是一个次要的参与者。当代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人情”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动摇了许多人的道德底线,扭曲了正常的价值体系,破坏了国家与社会、市场利益各方以及社会成员间信任的基础。
多数人会本能地希望把必须要相处的陌生人变成熟人,托关系、人找人,因为“熟人信得过”、“熟人好办事”。对陌生人,则首先选择不信。公共场合看紧自己的包,如果别人委托看包,多半要摇头。面对陌生人的求助,心里先犯嘀咕,“不会是陷阱吧”。看到小偷,犹豫着是否要干预,担心过后被报复。而诸如“扶人者被诬陷为撞人者”、“拾金不昧却被讨要更多的钱”等案例,更强化了“帮助人可能惹麻烦”的心理,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
在诚信面前,熟人和陌生人哪一个更可靠?近日,关于“三笔字”考试作弊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一场简单的考试作弊事件引发如此大的议论着实令人不解。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某学生在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该老师上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但该学生通过熟人找到所在学院的院长,院长碍于熟人社会的情面,不知如何处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在人情社会中,在该学生和熟人眼里,院长就比陌生的教务处更可靠。而在诚信面前。一个讲人情的院长是不可靠的。而这就是一种信任危机。
生活在当今中国的很多人都已经感受到了当下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弥散在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不仅存在于不同人群、阶层和行业之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每个社会细胞内部。不过,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的社会信任危机并是一个当代独有的问题。中国是世界上缺乏“诚信”的一个国度,早在现代汉学兴起之前,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一直到韦伯和罗素,都把中国看成是一个“非现代的社会”的标本,一个缺少信任和信用体系的大国。例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认为,虽然中华帝国一直在形式化的儒家礼制和帝国法律控制下,但中国人对道德律令的不尊重却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金钱和利益追逐更是要远远超过对礼法的尊崇。
当代中国的社会信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以前并不存在。公平地说,社会信任在传统中国和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没有被“问题化”,并不是因为那些时代有比现在更成熟的信任机制,而是因为在那种社会结构下“信任”还没有被人情社会完全“绑架”。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很大程度也是因为我们有意无意地继承了人情社会的许多机制,其中也包括“信任”生成的机制,而这些机制明显是和时代发展脱节了。
当代中国的社会信任危机有两个方面的根源:一个是作为现代转型期普遍现象的社会信任体制尚未健全,另一个也许更重要的,就是中国社会结构一些特点所造成的社会不信任,其中的一些特点就是熟人社会中的庇短之嫌。
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问题涉及面极广,包括不同阶层和地区的人之间的信任,中国当代的社会转型,在很多方面类似于西方工业化后由礼俗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社会转型对信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基本表现就是,建立在亲缘和地缘基础上的传统信任方式,在很多方面已经式微,但却未找到合适的替代品。人情社会虽然可谓是强弩之末,但人情社会所独有的同心圆模式却依然奏效,人们习惯了向权力的中心靠拢,为自己寻求庇护。
北京等许多大城市所发生的“移民”和“原住民”间的矛盾已经充分说明,过去主要依靠“熟人”的非正式网络建立信任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移民”社会的需要。随着成千上万的农民工和大学生进入沿海地区的城市,就不再可能依靠熟人关系在新的环境下容易地解决就业、取得城市身份和获得各种公共品。相反,大城市原住民,只需要凭借其土著身份,就能够从移民推动的经济发展中获利,而且还继续享有熟人社会额外的一些便宜。城市当局对移民和原住民差别对待的社会政策,正好加深了这种矛盾。
信任危机的普遍爆发正在进一步考验着人情社会的承受能力。南京“彭宇案”就体现了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所面临的困局:一方主动的善良可能被另一方利用。受此影响,后来发生了多起老人倒地无人搀扶以至死亡的惨剧。更令人唏嘘的是湖北荆州船主对见义勇为者“挟尸要价”的态度:只要钱没凑齐就不能把尸体交出去,而且绝不赊账。这类例子足以说明当代最基本的社会信任所面临的道德困境:要维持最基本的信任,就需要双方遵守一定道德底线,但如果一方认为基本道德底线相对于货币化的经济利益不划算,那么陌生人之间信任的基础也就彻底没有了。
“人情社会”中,日常生活更多地可以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而在“陌生人社会”中,彼此不熟悉、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会削弱道德的他律作用。这时就需要建立起法制的权威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法律制度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着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彼此陌生的人交往时,尽管他可能并不清楚对方的状况,但会相信一旦出现欺诈失信行为,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讨到说法”,也相信能得到公正的裁决。相应地,陌生人摔倒了多半会去扶,因为相信万一被讹诈、法律会还原真相,而不诚信的一方会受到制裁。但是“人情社会”中,法律制度就明显的被弱化,人的情面成了最先考虑的因素,人们对于熟人的信任渐渐催生出了对事实的隐瞒,甚至是对他人的欺骗。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社会信任不是公共产品,而是任何开放社会都能自发形成的一种秩序,国家只是一个次要的参与者。当代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人情”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动摇了许多人的道德底线,扭曲了正常的价值体系,破坏了国家与社会、市场利益各方以及社会成员间信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