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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解密义务,隐含着公权力(侦查权)与私权利(通信秘密权、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用户的非公开信息应该在可控、可追溯基础上,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综合考虑执法成本,司法机关经由法律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协助解密义务获取,进而达到社会治理管控、公众安宁生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营业自由的综合效益最大化目标,避免落入公权力严重侵犯私权利的情形或者出现政府失效的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