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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体现。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实务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上缺乏预防性诉讼请求,对此,诉讼请求应延伸至当存在侵犯公共利益可能性之时,即可允许适格原告提起诉讼。对环境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来达到警诫和威慑的作用。诉讼请求唯有更好地凸显其预防功能和救济功能,才能契合环境保护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才能为建设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