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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法人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一直是刑法理论界颇具争议的问题。传统观点仅从刑法理论层面去探讨法人的犯罪能力,以此来考察法人是否能成为犯罪主体,难以得出一个确定、合理的结论。因为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所以法人本身的“活动”其实质是自然人的活动,既然自然人具有犯罪能力,完全否定法人的犯罪能力就难以让人信服。另外,作为一种犯罪“能力”,法人与此相关的支配这种能力的意识就是必需的.然而法人并不具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否定说”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聚讼不已。问题的解决在于突破刑法学本身的局限性,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