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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创设了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颇受争议。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是死缓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刑法溯及力方面,该制度应予以区别对待。在死缓考验期内适用重大立功使之阻却终身监禁;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再适用重大立功。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应当被扩大适用,但范围仅限于存在死刑的犯罪和严重的暴力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