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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曾引起京城演艺界极大震动的钱程案终于有了初步进展。4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钱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钱程当庭表示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今年42岁的钱程堪称演艺界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其在国内演出市场特别是高雅艺术演出市场上的一系列操作,因其开拓性和所带来的良好效益曾备受各界瞩目。
1993年10月,在经营北京音乐厅画廊三年后,钱程以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洛)的名义,承包了中央乐团(现中国交响乐团)下属的处于连年亏损困境的北京音乐厅。此后,北京音乐厅很快走出了困境,演出场次节节攀升,从1993年的约60场,很快上升到1998年的510场。期间,各大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均对钱程和“音乐厅现象”进行了各种剖析。1999年,钱程又承包了北京中山公园音乐堂,并很快使之成为北京的主流文化演出场所之一。此后,钱程决定在各大城市之间组建音乐厅院线,以期形成规模效应,钱由此被称为“演出大鳄”。2000年底,钱程被聘为中国交响乐团副团长,轰动一时。
然而,人生在顶峰之后是突如其来的滑坠。2002年4月16日,钱程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监视居住。此前一个月,钱程接到了中国交响乐团的解聘通知。2002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罪对钱程批准逮捕。
此后案件似乎一度陷于停滞。近一年后,2003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钱程所涉罪名仅为“职务侵占”一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则于2003年8月26日和2004年2月27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并于4月2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焦点之一:钱程侵占了谁的财产?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钱程在担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期间,“于1997年10月,利用同时兼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和北京钱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钱程文化)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北京西单赛特商场在北京音乐厅举办店庆音乐会所支付的10万元包场费,以钱程文化的名义收取,用于支付钱程本人购买的世纪大厦B915号房款,后由北京音乐厅支付中国歌剧舞剧院和中国交响乐团相关场次的演出费用4.7万元”。
起诉书显示,类似的情况还有三起,均为将其他单位在北京音乐厅举办音乐会所支付的包场费以钱程文化的名义收取,并用于支付房款,后由北京音乐厅支付相关演出费用。涉及以钱程文化名义收取的包场费共计77.672万元。
控方认为,钱程“身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按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钱程究竟侵害了谁的财产权利?是北京音乐厅还是北京赛洛?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此的表述并不明确。而这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据了解,钱程之任职北京音乐厅,是基于1993年10月15日,身为北京赛洛总经理的钱程代表公司与中央乐团就承包北京音乐厅事宜签署的一份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中央乐团将其所属的北京音乐厅及其附属设施发包给北京赛洛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10年,自1993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0月30日止;北京赛洛则依承包合同的约定,每年向中央乐团上缴承包费;承包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合同履行负责。
辩护人称,所谓的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北京赛洛对北京音乐厅的承包期间,根据合同,只要是按规定使用音乐厅,对音乐厅及其相关设施尽到经营管理义务,就谈不上对北京音乐厅的权益有任何损害。辩护人还指出,同样根据承包合同,鉴于在2002年以前,钱程均按期、足额向发包单位中国交响乐团缴纳了承包费用,因此,后者的权益也并未因前者的涉案行为受到任何侵害。辩护人认为,钱程涉嫌的行为即便存在,可能被侵害的也只有北京赛洛。
焦点之二:赛洛公司归谁所有?
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显示,北京赛洛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北京音乐厅画廊(以下简称音乐厅画廊)和台湾首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首杰)。根据当时北京市西城区外经贸委和西城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公司总投资为15万美元,其中,音乐厅画廊以厂房使用权、汽车及办公用品折合7.5万美元投入,台湾首杰以2.5万美元现金和机器设备折合5万美元共计7.5万美元投入,双方各占50%。
1994年10月,北京赛洛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香港城市策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策略)成为新股东,合资公司投资总额由15万美元增至30.3万美元。其中,音乐厅画廊改为以7.5万美元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4.5%;台湾首杰出资不变;城市策略以15.3万美元现金入资,占51%。
但辩护人指出,事实上,北京赛洛是钱程个人的公司。因此,北京赛洛同样不存在被侵害的问题。
辩方的理由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台湾首杰并未有任何投入,其名义上投入的7.5万美元是钱程个人的卖画收入。除钱程的口供外,原台湾首杰总经理廖述昌也在一封信函中承认,他根本不知道北京赛洛的存在,也从未投资该公司,更未曾派员参与北京赛洛的经营管理。显然,北京赛洛的成立属于假合资。辩护人承认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但也指出这在当时较为普遍,且不影响对北京赛洛的权益认定。
法庭认为,北京赛洛的工商执照显示,音乐厅画廊的出资是“厂房设备”,而非现金。同时,1994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钱程的辩护人却指出,音乐厅画廊最终投入的出资并非所谓的厂房使用权、汽车等实物资产,而是现金出资,是后来钱程筹措来了10万美元投入北京赛洛(其中7.5万美元为注册资金),用于注册资本的投入。
1994年1月,北京赛洛对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进行了修改,将公司中方股东音乐厅画廊的出资形式改为货币出资。据悉,由于在公司成立后的验资中,音乐厅画廊的所谓实物资产——厂房、汽车等属于国有资产,首先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再进行评估后验资,因此验资工作始终无法完成。由此,出资方式不得不改为货币出资。1993年1月至1994年1月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出具的三期验资报告,以及1994年6月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验资报告证实了这一点。
辩护人指出,北京赛洛成立时,合资企业允许经批准后先进行工商登记再完成验资。但在出资形式变更后,北京赛洛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更正。此外,1994年10月,西城区外经委在关于北京赛洛修改合同、章程等的批复中,明确了音乐厅画廊的现金入资形式。
辩护人还指出,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音乐厅画廊果以厂房、汽车等实物出资,则不仅应有相应的评估报告,也应该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根据1992年6月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些环节是证明国有资产入资合资企业基本的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同时,这些实物出资的厂房和汽车也要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辩护人强调,本案始终没有出现这些关键证据。
最后,辩护人认为,北京赛洛的另一大股东城市策略由于并未按约定足额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已丧失股东权利,尤其是分红权和决策权。
根据北京赛洛增资扩股时的协议和合同约定,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后六个月内,城市策略必须将增资款15.3万美元汇入北京赛洛的账户,以便验资及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分三笔汇入合计10.3万美元后,城市策略拒绝缴付剩余5万美元。为解决验资问题,1996年间,钱程曾多次书面致函或电话催告,但均遭到城市策略的拒绝。
辩护人指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法庭对此不予认可。判决书指出,钱程曾与城市策略董事长黄家和约定,城市策略实际出资10.3万美元即完成了约定入资。同时,该增资协议已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法院认为,此事实有钱程的亲笔书信和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就此表达了不同认识:对于像企业入资数额这种行为,在法律有明确义务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约定增减注册资本数额是无效的。无论是合资公司的合同、章程还是有关部门的批复,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所确定的城市策略的出资额都是15.3万元,这一点不能因为一纸信函而推翻。
焦点之三:音乐厅画廊姓“公”姓“私”?
法庭辩论的焦点还从北京赛洛的股权归属引申到了另一个问题上——北京音乐厅画廊究竟姓“公”还是姓“私”?
在经历了1994年的增资扩股后,1997年,北京赛洛的股权进行了一次变更。是年1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原投资方音乐厅画廊将所持24.5%的股权转让给钱程文化。同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外经委下发有关批复,同意了上述股东变更。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具了一份中国国家交响乐团“关于北京音乐厅画廊股份转让问题的证明”,指“钱程私自非法将音乐厅画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威,后又与王威签署音乐厅画廊股份转让给钱程文化”。
对此,钱程本人及辩护人均坚称音乐厅画廊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为钱程个人出资设立的“红帽子”企业。
音乐厅画廊的诞生早于北京音乐厅的被承包三年有余。1990年5月16日,钱程以山西老年书画研究会晋老轩画店的名义与北京音乐厅签订协议,成立音乐厅画廊,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目前,北京音乐厅为中国交响乐团(原中央乐团)下属的事业单位。
协议规定:北京音乐厅向晋老轩提供画廊展厅、画廊办公室等场地设施,以及营业执照、账号、税务登记及字画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晋老轩向北京音乐厅全年交付3.2万元管理费;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晋老轩负责。
辩护人指出,上述协议形式虽为承包,但实质上属于一份场地租赁协议。有证据表明,自1990年6月至1993年6月,音乐厅画廊共向音乐厅缴纳了9.16万元的房租(其中包括部分北京赛洛缴纳的房租)。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私人不可以涉足文化产业以及成立带有文化性质的企业。因此,像其他领域一样,文化产业领域里也产生了以“承包”自己出资设立的企业为形式的民营企业,即所谓“红帽子”企业。
根据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辩护人认为,谁是3万元注册资金的出资者成为音乐厅画廊“姓公姓私”的关键。
辩方出示的证据显示,钱程以个人名义从北京丰台某研究所借款3万元,用于音乐厅画廊的注册和验资。1990年5月30日,该所以“付画廊验资款”的名义将3万元汇入北京音乐厅账户,后用于为音乐厅画廊注册验资。钱程回忆,根据其与北京音乐厅的约定,只有他筹来注册资金并汇入北京音乐厅的账上,后者才会为工商注册出具相关的资金证明。
据该研究所当时的负责人遇罗勉证实,1990年“期间有本单位资金款付与北京音乐厅都肯定是交给钱程先生本人的”。
此外,法院调查并出示的证据也显示,音乐厅在收到钱程的3万元以后,还出其了相应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上注明:“画廊验资费”。同年9月,音乐厅画廊在有了自己的账户后,北京音乐厅财务将上述3万元以及其陆续存入北京音乐厅的用于开办的2.9万多元的费用,共计5.9万余元一并还回音乐厅画廊。据悉,北京音乐厅账上一张5.9万多元的记账凭证上注明了“还画廊款”的字样。
法庭虽然没有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显然也并没有采信它们。法院最终确认,北京音乐厅画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并指“北京音乐厅画廊工商企业注册资金验证证明书显示,3万元的注册资金来源于上级单位北京音乐厅拨款”。
判决书指出,中央乐团1990年7月30日申请建立北京音乐厅画廊,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钱程以北京音乐厅的厂房、汽车一部及部分办公室用品折合7.5万美元为音乐厅画廊的实物投资,冒用北京音乐厅的注册文件等,骗取了北京赛洛的营业执照。
法庭最终认定,从北京音乐厅画廊、北京赛洛成立的事实看,钱程侵犯了本单位财产。
今年42岁的钱程堪称演艺界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其在国内演出市场特别是高雅艺术演出市场上的一系列操作,因其开拓性和所带来的良好效益曾备受各界瞩目。
1993年10月,在经营北京音乐厅画廊三年后,钱程以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洛)的名义,承包了中央乐团(现中国交响乐团)下属的处于连年亏损困境的北京音乐厅。此后,北京音乐厅很快走出了困境,演出场次节节攀升,从1993年的约60场,很快上升到1998年的510场。期间,各大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均对钱程和“音乐厅现象”进行了各种剖析。1999年,钱程又承包了北京中山公园音乐堂,并很快使之成为北京的主流文化演出场所之一。此后,钱程决定在各大城市之间组建音乐厅院线,以期形成规模效应,钱由此被称为“演出大鳄”。2000年底,钱程被聘为中国交响乐团副团长,轰动一时。
然而,人生在顶峰之后是突如其来的滑坠。2002年4月16日,钱程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监视居住。此前一个月,钱程接到了中国交响乐团的解聘通知。2002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罪对钱程批准逮捕。
此后案件似乎一度陷于停滞。近一年后,2003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钱程所涉罪名仅为“职务侵占”一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则于2003年8月26日和2004年2月27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并于4月2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焦点之一:钱程侵占了谁的财产?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钱程在担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期间,“于1997年10月,利用同时兼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和北京钱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钱程文化)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北京西单赛特商场在北京音乐厅举办店庆音乐会所支付的10万元包场费,以钱程文化的名义收取,用于支付钱程本人购买的世纪大厦B915号房款,后由北京音乐厅支付中国歌剧舞剧院和中国交响乐团相关场次的演出费用4.7万元”。
起诉书显示,类似的情况还有三起,均为将其他单位在北京音乐厅举办音乐会所支付的包场费以钱程文化的名义收取,并用于支付房款,后由北京音乐厅支付相关演出费用。涉及以钱程文化名义收取的包场费共计77.672万元。
控方认为,钱程“身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按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钱程究竟侵害了谁的财产权利?是北京音乐厅还是北京赛洛?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此的表述并不明确。而这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据了解,钱程之任职北京音乐厅,是基于1993年10月15日,身为北京赛洛总经理的钱程代表公司与中央乐团就承包北京音乐厅事宜签署的一份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中央乐团将其所属的北京音乐厅及其附属设施发包给北京赛洛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10年,自1993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0月30日止;北京赛洛则依承包合同的约定,每年向中央乐团上缴承包费;承包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合同履行负责。
辩护人称,所谓的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北京赛洛对北京音乐厅的承包期间,根据合同,只要是按规定使用音乐厅,对音乐厅及其相关设施尽到经营管理义务,就谈不上对北京音乐厅的权益有任何损害。辩护人还指出,同样根据承包合同,鉴于在2002年以前,钱程均按期、足额向发包单位中国交响乐团缴纳了承包费用,因此,后者的权益也并未因前者的涉案行为受到任何侵害。辩护人认为,钱程涉嫌的行为即便存在,可能被侵害的也只有北京赛洛。
焦点之二:赛洛公司归谁所有?
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显示,北京赛洛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北京音乐厅画廊(以下简称音乐厅画廊)和台湾首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首杰)。根据当时北京市西城区外经贸委和西城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公司总投资为15万美元,其中,音乐厅画廊以厂房使用权、汽车及办公用品折合7.5万美元投入,台湾首杰以2.5万美元现金和机器设备折合5万美元共计7.5万美元投入,双方各占50%。
1994年10月,北京赛洛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香港城市策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策略)成为新股东,合资公司投资总额由15万美元增至30.3万美元。其中,音乐厅画廊改为以7.5万美元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4.5%;台湾首杰出资不变;城市策略以15.3万美元现金入资,占51%。
但辩护人指出,事实上,北京赛洛是钱程个人的公司。因此,北京赛洛同样不存在被侵害的问题。
辩方的理由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台湾首杰并未有任何投入,其名义上投入的7.5万美元是钱程个人的卖画收入。除钱程的口供外,原台湾首杰总经理廖述昌也在一封信函中承认,他根本不知道北京赛洛的存在,也从未投资该公司,更未曾派员参与北京赛洛的经营管理。显然,北京赛洛的成立属于假合资。辩护人承认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但也指出这在当时较为普遍,且不影响对北京赛洛的权益认定。
法庭认为,北京赛洛的工商执照显示,音乐厅画廊的出资是“厂房设备”,而非现金。同时,1994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钱程的辩护人却指出,音乐厅画廊最终投入的出资并非所谓的厂房使用权、汽车等实物资产,而是现金出资,是后来钱程筹措来了10万美元投入北京赛洛(其中7.5万美元为注册资金),用于注册资本的投入。
1994年1月,北京赛洛对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进行了修改,将公司中方股东音乐厅画廊的出资形式改为货币出资。据悉,由于在公司成立后的验资中,音乐厅画廊的所谓实物资产——厂房、汽车等属于国有资产,首先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再进行评估后验资,因此验资工作始终无法完成。由此,出资方式不得不改为货币出资。1993年1月至1994年1月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出具的三期验资报告,以及1994年6月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验资报告证实了这一点。
辩护人指出,北京赛洛成立时,合资企业允许经批准后先进行工商登记再完成验资。但在出资形式变更后,北京赛洛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更正。此外,1994年10月,西城区外经委在关于北京赛洛修改合同、章程等的批复中,明确了音乐厅画廊的现金入资形式。
辩护人还指出,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音乐厅画廊果以厂房、汽车等实物出资,则不仅应有相应的评估报告,也应该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根据1992年6月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些环节是证明国有资产入资合资企业基本的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同时,这些实物出资的厂房和汽车也要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辩护人强调,本案始终没有出现这些关键证据。
最后,辩护人认为,北京赛洛的另一大股东城市策略由于并未按约定足额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已丧失股东权利,尤其是分红权和决策权。
根据北京赛洛增资扩股时的协议和合同约定,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后六个月内,城市策略必须将增资款15.3万美元汇入北京赛洛的账户,以便验资及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分三笔汇入合计10.3万美元后,城市策略拒绝缴付剩余5万美元。为解决验资问题,1996年间,钱程曾多次书面致函或电话催告,但均遭到城市策略的拒绝。
辩护人指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法庭对此不予认可。判决书指出,钱程曾与城市策略董事长黄家和约定,城市策略实际出资10.3万美元即完成了约定入资。同时,该增资协议已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法院认为,此事实有钱程的亲笔书信和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就此表达了不同认识:对于像企业入资数额这种行为,在法律有明确义务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约定增减注册资本数额是无效的。无论是合资公司的合同、章程还是有关部门的批复,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所确定的城市策略的出资额都是15.3万元,这一点不能因为一纸信函而推翻。
焦点之三:音乐厅画廊姓“公”姓“私”?
法庭辩论的焦点还从北京赛洛的股权归属引申到了另一个问题上——北京音乐厅画廊究竟姓“公”还是姓“私”?
在经历了1994年的增资扩股后,1997年,北京赛洛的股权进行了一次变更。是年1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原投资方音乐厅画廊将所持24.5%的股权转让给钱程文化。同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外经委下发有关批复,同意了上述股东变更。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具了一份中国国家交响乐团“关于北京音乐厅画廊股份转让问题的证明”,指“钱程私自非法将音乐厅画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威,后又与王威签署音乐厅画廊股份转让给钱程文化”。
对此,钱程本人及辩护人均坚称音乐厅画廊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为钱程个人出资设立的“红帽子”企业。
音乐厅画廊的诞生早于北京音乐厅的被承包三年有余。1990年5月16日,钱程以山西老年书画研究会晋老轩画店的名义与北京音乐厅签订协议,成立音乐厅画廊,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目前,北京音乐厅为中国交响乐团(原中央乐团)下属的事业单位。
协议规定:北京音乐厅向晋老轩提供画廊展厅、画廊办公室等场地设施,以及营业执照、账号、税务登记及字画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晋老轩向北京音乐厅全年交付3.2万元管理费;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晋老轩负责。
辩护人指出,上述协议形式虽为承包,但实质上属于一份场地租赁协议。有证据表明,自1990年6月至1993年6月,音乐厅画廊共向音乐厅缴纳了9.16万元的房租(其中包括部分北京赛洛缴纳的房租)。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私人不可以涉足文化产业以及成立带有文化性质的企业。因此,像其他领域一样,文化产业领域里也产生了以“承包”自己出资设立的企业为形式的民营企业,即所谓“红帽子”企业。
根据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辩护人认为,谁是3万元注册资金的出资者成为音乐厅画廊“姓公姓私”的关键。
辩方出示的证据显示,钱程以个人名义从北京丰台某研究所借款3万元,用于音乐厅画廊的注册和验资。1990年5月30日,该所以“付画廊验资款”的名义将3万元汇入北京音乐厅账户,后用于为音乐厅画廊注册验资。钱程回忆,根据其与北京音乐厅的约定,只有他筹来注册资金并汇入北京音乐厅的账上,后者才会为工商注册出具相关的资金证明。
据该研究所当时的负责人遇罗勉证实,1990年“期间有本单位资金款付与北京音乐厅都肯定是交给钱程先生本人的”。
此外,法院调查并出示的证据也显示,音乐厅在收到钱程的3万元以后,还出其了相应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上注明:“画廊验资费”。同年9月,音乐厅画廊在有了自己的账户后,北京音乐厅财务将上述3万元以及其陆续存入北京音乐厅的用于开办的2.9万多元的费用,共计5.9万余元一并还回音乐厅画廊。据悉,北京音乐厅账上一张5.9万多元的记账凭证上注明了“还画廊款”的字样。
法庭虽然没有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显然也并没有采信它们。法院最终确认,北京音乐厅画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并指“北京音乐厅画廊工商企业注册资金验证证明书显示,3万元的注册资金来源于上级单位北京音乐厅拨款”。
判决书指出,中央乐团1990年7月30日申请建立北京音乐厅画廊,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钱程以北京音乐厅的厂房、汽车一部及部分办公室用品折合7.5万美元为音乐厅画廊的实物投资,冒用北京音乐厅的注册文件等,骗取了北京赛洛的营业执照。
法庭最终认定,从北京音乐厅画廊、北京赛洛成立的事实看,钱程侵犯了本单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