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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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教育恢复30年以来,我国法律教育得到了长远的发展,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但是随着近年来法科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爆发,法律教育界诸多学者在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深刻认识到了我国法律教育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章将结合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分析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一个目标、三个误区、三个缺陷。
   关键词:法律教育;司法考试;思维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的推动下,我国的法律教育得到长远的发展,显示出勃勃生机。从以往受到“特殊待遇”的学科,一下子成为世人瞩目的显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亟需的法律人才,特别是法学研究也在法律教育的带动下逐渐兴盛。但是世纪初,随着各高校普遍的扩招,尤其是法学院数量的急剧增加,引起了倍受争议的法律教育规模问题,特别是法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爆发。本文将结合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分析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一个目标、三个误区、三个缺陷。
   一、法律教育往何处去
   谈到法律教育的目标,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个“热点”词: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国民教育、精英教育。这些“热点”词背后有着复杂的关系。在学界,关于法律教育目标的争论一直持续着。王晨光教授在认识到法律教育二重性的基础上,认为法律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而肖金明教授认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存在三个主要的缺陷,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合理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指标体系,其中基本指标包括:扎实的专业知识,完善的人文素质和职业伦理修养,甚至还需要全球化的意识、世界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在面对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化还是大众化的选择时,谢晖教授义无反顾地选择了精英教育,尽管其没有列出精英教育的具体标准,却可以通过和其他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较而得出。周永坤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多维的,从实在的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既是精英的,也是大众的:博士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应该是精英的,本科和法律硕士则是大众的。但是无论是哪个层次的法学教育,都应该是精英的精神加大众的知识。而焦富民教授认为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应该根据素质教育的整体要求设立和确定以后发展的走向,素质教育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从以上的论述中,不难发现学者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阐述有一定的差异,但是精英化逐渐成为共识。
   那么我国的法律教育模式该如何选择呢?笔者比较推崇日本模式,一来由于近代以来,我国学者都是通过学习日本进而学习德国的法律制度,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量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诸多制度,而台湾的法律制度也是在学习日本和德国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另一方面,日本“三层次”的法律教育体制也比较适合我国。在日本,法学部是法学的普及教育,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是教学科研人员的专门教育,而法科大学院专门培养“法曹”(即法律工作者)。具体来说,我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需要普及法律知识,也需要培养法律教学和科研人员,另一方面应该以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核心,在素质教育(人文教育)的基础上,完善扎实的基本功——系统的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培养学生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制度值得借鉴,下文将论及)。当然,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等都很重要,但是这些似乎并不是法律教育所应解决的。对此,民国时期的孙晓楼教授这样评述:“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不过怎样叫做人才……我所说的法律人才,不是在于做律师的大小,也不是在于官职的高低,更不是在于赚钱的多少,而是在于他所做的事业于社会公众的福利上到底有多少的努力和贡献。因为法律是社会组织的纤维,所以法律的事业,是公益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研究了法律,不能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益,而专为自己个人寻好处求享用,这不能叫做人才,更不能算做法律人才。”
   二、改革的误区是什么?
   法律教育制度虽然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革,但是笔者发现,我们对法律教育制度还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一方面在阻碍着我们去深层次地认识法律教育本身,另一方面无时不刻在阻碍着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下文笔者将逐一揭开这些误区。
   首先,我国法律教育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实践不足,实践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我们应该“理论联系实际”。在理论界持这样观点的学者诸多,何勤华教授就认为日本、法国、德国和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可避免有理论脱离实践的趋向,所以有必要请法官和检察官亲自给学生上课,特别是诉讼法和程序法等课程。???法科学生的实践问题当然不能忽视,但是至少对于学业阶段的学生来说,“理论联系实际”其实是伪命题。目前,逐渐有一些学者认识到了这一问题。
   其次,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就业问题,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取消本科教育,学美国直接搞研究生教育。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类似美国这样的法律教育模式可能就此一家(就笔者所知)。取消本科教育能不能解决我国法律本科教育泛滥的问题?答案似乎不言而喻。在目前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生教育已经泛滥成灾的情况下,即使取消法律本科教育,效果也很难确定。真正的症结在于市场需求与毕业生数量、职业要求与毕业生本身素质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法律教育的“口径”问题。笔者认为两种模式之间并没有决然的优劣之分,完全实行职业化教育也许并不可行。周永坤教授旗帜鲜明地反对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理由有四:第一,中国的法学知识传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而不是普通法系,特别是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知识传统;第二,中国已经形成了本科教育为主的新传统;第三,我们现在的“起始点”是本科生教育,任何“推倒重来”的做法都不易成功,而且成本太高;第四,中国现实法学教育的问题不是通过“改弦更张”所能解决的。真正的出路还是在于实行“严口径”的精英化教育。
   最后,目前我国四年制的本科法律教育显然不能满足精英化教育的要求,于是一些学者提出要延长本科法律教育的学年,通过延长学年试图解决我国法律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率先开创性地提出了“六年制”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今年已经付诸实施。而与我国的改革路径正好相反的是,德国诸多大学法学院试图缩短学生的学习时间,立法者还制定了所谓的“免费射击”制度,使得学习周期也从原来的大约十一个学期缩减到了九个半学期。而在美国的法律博士教育也只有三年。可见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学年的长短,而在于法律教育的质量,我们不能舍本求末。
   三、出路在哪里?
   首先,法律教育应该有“口径”,要有门槛。目前,全国已经有600所以上的学校在培养本科法学学士,每年的毕业生在十万以上,这还不包括庞大的研究生规模。法律教育本身应该是一个高门槛的专业,非有相当的条件,不足兴办。其中如一定水准的与数量的师资、足额的图书资料、一定的硬件条件以及相关学业氛围的烘托。而在这600所学校中,保守估计满足此要求应该不会超过两百所,大量的学校是在整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政治学专业等基础上开办起来的,师资力量根本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解决,一个老师讲授五六门课的情况大量存在,而“照本宣科”实为课堂的深刻反映,这种学校的毕业生很难满足社会对法律人的要求。
   第二,我国法律教育资源在严重缺乏的同时,教育资源的分配极不合理。以目前600所法学院为计算依据,每个学院需要20名左右的师资,全国一共需要1.2万名左右的师资,所以出现一个任课老师讲授五六门课的情况也算正常(这绝对超出老师的学术能力)。即使这样统计,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占用资源与美国相比还是有不小的差距。在美国的法学院都为全日制教授安排了固定的办公室,同时还有小型讨论室、模拟法庭、法学图书馆和计算机等辅助设备。以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法学藏书以超过86万册,各种法学期刊9千种;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1998年——2000年度,该校有教授90余人(其中副教授十余人),包括客座教授30余人,同时还有助理教授28人,讲师2人,各教员之间也有合理的分工。
   第三,法律教育技术落后,教育方法止步不前。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长期以讲授法为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填鸭法”,这种方法在满足大量知识传授的同时,却忽视了学习的效果,忽视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王晨光教授总结了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所存在的两大弊端:第一是我国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释理论、抽象议论;第二是法学教育内容上的诸多忽略,比如,它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2]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法学家,2003(6).
   [3]孙晓楼等.法律教育[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德]沃尔夫冈·塞勒特.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与不足[J].中德法学论坛(第一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杨明成.美国的法学教育[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1999(6).
   [6]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作者简介:王亭亭(1984-),女,山东聊城人,硕士研究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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