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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丈夫张某结婚一年后、我怀孕3个月时,出现下肢水肿、乏力、恶心等症状。开始,我还以为是怀孕反应,后来发现不对劲,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肾功能衰竭,若治疗、控制不好病情会恶化,不排除转成尿毒症。在我患病期间,张某开始时还能尽丈夫之责,对我予以照顾。可后来见我病情未能好转,张某开始疏远我,最后以去外地打工为由,弃我而“逃”,至今不知去向。我为治病向亲友四处筹借,至今已花费16万余元。上月,张某在离家1年多之后突然回来向我提出离婚要求。我认为,张某作为丈夫在我重病期间抛弃我,应构成遗弃罪;同时我不同意离婚,并要求他给付我医疗费。请问:法律会支持吗?
答:
我国《刑法》对遗弃罪有着严格的规定,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而情节恶劣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你丈夫张某的行为虽受道德谴责,但若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则未构成遗弃罪。
《婚姻法》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你们之间的感情还在,未达到破裂程度,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你在重病期间,需要有扶养义务之人的照顾等因素,会支持你不同意离婚的主张。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如其拒绝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等。另外,你因治病借款16万余元,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张某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与丈夫张某结婚一年后、我怀孕3个月时,出现下肢水肿、乏力、恶心等症状。开始,我还以为是怀孕反应,后来发现不对劲,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肾功能衰竭,若治疗、控制不好病情会恶化,不排除转成尿毒症。在我患病期间,张某开始时还能尽丈夫之责,对我予以照顾。可后来见我病情未能好转,张某开始疏远我,最后以去外地打工为由,弃我而“逃”,至今不知去向。我为治病向亲友四处筹借,至今已花费16万余元。上月,张某在离家1年多之后突然回来向我提出离婚要求。我认为,张某作为丈夫在我重病期间抛弃我,应构成遗弃罪;同时我不同意离婚,并要求他给付我医疗费。请问:法律会支持吗?
答:
我国《刑法》对遗弃罪有着严格的规定,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而情节恶劣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你丈夫张某的行为虽受道德谴责,但若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则未构成遗弃罪。
《婚姻法》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你们之间的感情还在,未达到破裂程度,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你在重病期间,需要有扶养义务之人的照顾等因素,会支持你不同意离婚的主张。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如其拒绝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等。另外,你因治病借款16万余元,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张某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