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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东海西湖凹陷天然气开采合作项目为基础,针对<标准合同>中就中外双方所争议的问题之一:对外合同区油田和气田的定义展开讨论,根据东海西湖凹陷特定的地质属性,在不违反标准合同的基本原则下,对明显不适用于东海西湖凹陷具体特点的相关条款做出修订,并从维护中方资源国利益和鼓励外商开发天然气田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修订油田和气田定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