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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的社会、经济和人民的生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且目前处于一个崭新的经济形态下,就业压力一年比一年大,为了增加人均GDP的提高,改善就业压力,必须规范征收并合理利用国有的土地,但是征收的土地必然会侵犯房屋所有者的私人财产权。所以在征收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因为拆迁问题所导致的房屋纠纷问题。
关键词:国有土地 商务征收 补偿 局限性 社会影响力
由于我国的国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征地和补偿拆迁户不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这些问题引发的上诉和被告的问题不断产生,已经对社会的平稳运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长此以往,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制约。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1.国有土地方正征收补偿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城镇居民要求在房屋的征收中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社会是社会成员整体力量及凝聚力的表现,也是保障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最大的集合体。目前,对于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范围的法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写的条例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性,并不能使得征收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应该会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不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被征收人征收上的房屋资产中,有很多是包括在被征收的房屋资产中,应该得到补偿却没有得到补偿的,被征收土地的金额包括用于公用征收的全部的或者直接、间接对于以后生活产生的影响全部物质和精神损失在内,这是目前社会中比较全面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但是在我国,由于《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制约,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后很难获得充分的补偿,我国的补偿机制是根据市场价值判断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仅仅是补偿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以及临时安置费等拆迁费用,其他的比如离家远上学不便等造成的影响就被忽略不计了。
2.国家无偿回收国有土地。在我国房屋的征收管理条例中,对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范围不涉及国有土地的歸属问题。在城市里,房屋的征收实质是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需求,对于国有土地进行回收再利用的使用行为。可以说是房屋的征收问题就是国有土地的回收利用问题,由于人口的增长过快,造成我国的土地资源紧缺,城市中的房屋价格步步高涨,有限的土地价格在不断地飞涨。政府回收房屋的直接目的就是在帮助国家行使土地的使用权。
3.我国承租人因为房屋征收问题所受到的损害不在补偿范围之内。拆迁出租房屋时,被拆迁人和房屋现在的承租者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对于承租人进行一定数量的安置和使用,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房屋的承租人和被拆迁人在法律上对于租赁关系是不达成协议的,对于被政府强制回收的国有土地上承租人的安置和在租赁下的房屋,是不在我国法律的考虑范围之内的,显而易见,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因为房屋的征收问题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全部得到的。
4.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机制不健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制度是政府运用公权力进行的强制性的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的回收制度,被征收人能够完全的参与到其中去,但是只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收人并没有决定权,被征收人是在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被动的了解道德,房屋所有者是无法在之前就参与到政府关于房屋的征收管理的决策中去的,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征收者的是有权在决定制定之前就参与到其中的并及时反应情况的,使得房屋征收和决定体现了被征收人的意愿。这样就能大大地缓解或者降低政府与被回收房屋所有人的之间产生矛盾的可能性。但是,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由于公众和房屋所有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能很好的起到它应该发挥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在决策制定的表面上告知了公众和所有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是在房屋的征收决策管理中,并没有将公众和所有人的意见作为考虑的依据进行采纳。征收决定和补偿的计划都是政府自己制定出来的,人民根本没有决定权和申诉权。
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的完善措施
针对在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补偿和解决,是解决房屋征收问题中最具备参考价值和可执行性的方法,是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相对公平的补偿最为恰当的方法。
1.国家有偿回收国有土地。对于房屋的征收和管理在我国就是国家要收回本来就是自己的土地,对于城市土地资源按照社会的发展需要和政府制定的目标来重新规划设计,大家都知道,在一个城市,不同区域或者不同方位内,一个房屋的地价是相差甚大的,根本原因是城市中土地的价格是不同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隐晦的提出了被征收房屋按其具备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规定,可以理解成,法律已经侧面提出了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做出的相应的补偿,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好的对于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开创了先例,个人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才用出让的方式从国家那里得到符合自己要求的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购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2.构建平等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现被征收人和征收人之间的平等的地位。从科学和社会的角度来讲,被征收房屋人和房屋征收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征收人的作用只是辅助国家管理土地的使用权,并不能通过国家给予的权利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被征收人趾高气扬的语气和咄咄逼人的话语必然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引起被征收人和房屋租赁者的不满。
3.被征收人要全面参与征收补偿的过程。被征收人只有自己亲身参与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中去,才能更好的辅助政府做出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分析。被征收人的想法一般不会在政府做出决定之前所考虑的,政府应当首先改变传统的工作思路,对于被征收人的意愿应该郑重的考虑,法律赋予了众人人人平等的权利,对于房屋的征收和补偿中所做出的各个环节应该完全向被征收人敞开。
4.在征收的过程中采取听证会制度。在房屋的征收管理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意见应该在政府制定决策之前提出。征收房屋租赁的过程对于政府的决策和被征收者的意见是同样重要的,听证会制度作为我国现代社会中最密切的法律制度,在法制的行政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参与者和行政决议制定者的合法权益都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听证会制度能够刚好弥补这一点,我国对于房屋征收和补偿制度必须是以公平公正作为基础的,听证会制度能够确保城市房屋征收和管理的是基于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的。
三、结语
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脚步的加快使得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起着十分确切的推动作用。能否实现高效合理的使用城市中有限的土地资源,是我国目前城市化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由于城市中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的问题上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存在极大的歧义,要不断分析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程序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兼顾,以公平公正作为基础,最大限度的保证在被征收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的实施。虽然,现阶段在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仍然出现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过程能够更加合理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张冰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探讨[J]. 经济问题探索,2012,05:40-43.
[2]杨建顺. 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J]. 法律适用,2011,06:14-23.
[3]路天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及程序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4.
关键词:国有土地 商务征收 补偿 局限性 社会影响力
由于我国的国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征地和补偿拆迁户不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这些问题引发的上诉和被告的问题不断产生,已经对社会的平稳运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长此以往,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制约。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1.国有土地方正征收补偿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城镇居民要求在房屋的征收中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社会是社会成员整体力量及凝聚力的表现,也是保障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最大的集合体。目前,对于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范围的法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写的条例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性,并不能使得征收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应该会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不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被征收人征收上的房屋资产中,有很多是包括在被征收的房屋资产中,应该得到补偿却没有得到补偿的,被征收土地的金额包括用于公用征收的全部的或者直接、间接对于以后生活产生的影响全部物质和精神损失在内,这是目前社会中比较全面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但是在我国,由于《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制约,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后很难获得充分的补偿,我国的补偿机制是根据市场价值判断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仅仅是补偿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以及临时安置费等拆迁费用,其他的比如离家远上学不便等造成的影响就被忽略不计了。
2.国家无偿回收国有土地。在我国房屋的征收管理条例中,对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范围不涉及国有土地的歸属问题。在城市里,房屋的征收实质是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需求,对于国有土地进行回收再利用的使用行为。可以说是房屋的征收问题就是国有土地的回收利用问题,由于人口的增长过快,造成我国的土地资源紧缺,城市中的房屋价格步步高涨,有限的土地价格在不断地飞涨。政府回收房屋的直接目的就是在帮助国家行使土地的使用权。
3.我国承租人因为房屋征收问题所受到的损害不在补偿范围之内。拆迁出租房屋时,被拆迁人和房屋现在的承租者自动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对于承租人进行一定数量的安置和使用,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房屋的承租人和被拆迁人在法律上对于租赁关系是不达成协议的,对于被政府强制回收的国有土地上承租人的安置和在租赁下的房屋,是不在我国法律的考虑范围之内的,显而易见,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因为房屋的征收问题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全部得到的。
4.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机制不健全。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制度是政府运用公权力进行的强制性的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的回收制度,被征收人能够完全的参与到其中去,但是只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收人并没有决定权,被征收人是在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被动的了解道德,房屋所有者是无法在之前就参与到政府关于房屋的征收管理的决策中去的,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征收者的是有权在决定制定之前就参与到其中的并及时反应情况的,使得房屋征收和决定体现了被征收人的意愿。这样就能大大地缓解或者降低政府与被回收房屋所有人的之间产生矛盾的可能性。但是,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由于公众和房屋所有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能很好的起到它应该发挥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在决策制定的表面上告知了公众和所有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是在房屋的征收决策管理中,并没有将公众和所有人的意见作为考虑的依据进行采纳。征收决定和补偿的计划都是政府自己制定出来的,人民根本没有决定权和申诉权。
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的完善措施
针对在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补偿和解决,是解决房屋征收问题中最具备参考价值和可执行性的方法,是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相对公平的补偿最为恰当的方法。
1.国家有偿回收国有土地。对于房屋的征收和管理在我国就是国家要收回本来就是自己的土地,对于城市土地资源按照社会的发展需要和政府制定的目标来重新规划设计,大家都知道,在一个城市,不同区域或者不同方位内,一个房屋的地价是相差甚大的,根本原因是城市中土地的价格是不同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隐晦的提出了被征收房屋按其具备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规定,可以理解成,法律已经侧面提出了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做出的相应的补偿,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好的对于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开创了先例,个人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才用出让的方式从国家那里得到符合自己要求的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购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2.构建平等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现被征收人和征收人之间的平等的地位。从科学和社会的角度来讲,被征收房屋人和房屋征收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征收人的作用只是辅助国家管理土地的使用权,并不能通过国家给予的权利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被征收人趾高气扬的语气和咄咄逼人的话语必然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引起被征收人和房屋租赁者的不满。
3.被征收人要全面参与征收补偿的过程。被征收人只有自己亲身参与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中去,才能更好的辅助政府做出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分析。被征收人的想法一般不会在政府做出决定之前所考虑的,政府应当首先改变传统的工作思路,对于被征收人的意愿应该郑重的考虑,法律赋予了众人人人平等的权利,对于房屋的征收和补偿中所做出的各个环节应该完全向被征收人敞开。
4.在征收的过程中采取听证会制度。在房屋的征收管理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意见应该在政府制定决策之前提出。征收房屋租赁的过程对于政府的决策和被征收者的意见是同样重要的,听证会制度作为我国现代社会中最密切的法律制度,在法制的行政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参与者和行政决议制定者的合法权益都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听证会制度能够刚好弥补这一点,我国对于房屋征收和补偿制度必须是以公平公正作为基础的,听证会制度能够确保城市房屋征收和管理的是基于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的。
三、结语
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脚步的加快使得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起着十分确切的推动作用。能否实现高效合理的使用城市中有限的土地资源,是我国目前城市化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由于城市中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的问题上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存在极大的歧义,要不断分析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程序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兼顾,以公平公正作为基础,最大限度的保证在被征收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的实施。虽然,现阶段在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仍然出现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过程能够更加合理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张冰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探讨[J]. 经济问题探索,2012,05:40-43.
[2]杨建顺. 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J]. 法律适用,2011,06:14-23.
[3]路天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及程序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