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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有程序公正、程序安定和程序效率的价值诉求。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存在妨害其价值诉求的局限性。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最大化需借助于支持系统,支持系统包括: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调查令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等。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支持系统需遵循系统化、价值最大化和精简高效三原则,支持系统内各项制度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保持、完善或者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