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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重拳出击,遏制行贿高招迭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近日表示,已在2005年底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行贿黑名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受理查询。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此举既给全国各地的相关从业人员戴上了一道“紧箍咒”,也将有效斩断官员受贿的“上游链”。
“行贿黑名单”横空出世
“行贿黑名单”制度的提出者是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早在2002年初,该院就推出了建筑行业行贿人资料库,以此向有关单位提供以行贿记录查询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咨询服务”。
为了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愈演愈烈的贿赂行为,北仑检察院出台了全国首份“行贿黑名单”。按照他们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包括: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被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的;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待或拒不承认的等。宁波试验引起了最高检的关注。2003年末,最高检相关部门邀请部分专家就此制度举行了专题论证会。
曾参加过论证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告诉记者,当时与会专家对这一新制度充满了兴趣,其中争论最激烈的一条就是:未经法院判决的行贿嫌疑人,检察院是否有权将其列入“行贿黑名单”?
湛中乐提出,如果只有行贿嫌疑,而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搞有罪推定,即便是那些检察机关认为行贿证据确凿但未经法院认定的案件,也不能突破预防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底线。最后“行贿黑名单”的录入范围被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
在此后的一年间,北仑区检察院“行贿人资料库”不断扩容,到2003年9月,资料库重点监控对象已达70多人,上“行贿黑名单”的建筑商也有18人。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国民对这一成果相当满意:“我们已先后为北仑区内3家大企业提供过‘诚信咨询’,其中北仑电厂在工程招标中就发现有一个投标人上了‘行贿黑名单’,取消了他的投标资格。所以北仑建筑商一谈‘行贿黑名单’脸色就大变,生怕砸了自己的饭碗。”
尝到了甜头的北仑区检察院随后继续扩大档案的“容量”,把行贿者资料搜索范围拓宽到了医院、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
自2004年4月起,最高检联合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确定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5省(市、自治区)开展了“行贿黑名单”查询试点,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在此基础上,2005年11月初,最高检确定,“行贿黑名单”制度将在全国统一推开。
全国联网相当“资格刑”
据最高检介绍,这个被称为“行贿黑名单”的查询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全国联网,你只要在一地犯事,全国各地都可以查到你的犯罪信息。“如此一来,行贿在全国都不会再有市场,这样就可以避免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不同地区会出现‘紧箍咒’失灵的尴尬局面”。湛中乐教授认为,一旦全国网络建立,就可以很好地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
目前各地中级以上检察院正在按照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5个门类向这个数据库输入信息。统一的录入标准是,1997年以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构成犯罪的所有行贿案件,不管行贿数额大小。
对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犯罪基本事实等内容;对于个人行贿犯罪的,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犯罪基本事实等内容。
最高检规定,各地中级检察院以上检察机构都有系统后台操作的权利,不断地添加数据库内容。同时,系统使用不存在查询收费问题,所有的录入项目都是法院公开资料,只是提供一个查询平台,供招标单位查询。
“这个‘行贿黑名单’没有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就不能删除。如果连续5年没有行贿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人才能自动从这个系统中消失。”“行贿黑名单”虽然只是一个被动的“信息提供者”,但一旦发挥作用,就相当于刑法中的“资格刑”,让行贿个人、单位失去进入某一行业、领域的机会。这一举措,对行贿者的威慑作用是巨大和致命性的。
最高检为了厘清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检察机关只提供“行贿黑名单”的查询,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根据查询结果做出何种处理,完全由查询者自己决定。
北京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最高检下发的通知中已对查询流程有一些明确的规定,查询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一定要有查询情况的说明。据记者了解,最高检正在对“行贿黑名单”的查询作“细则”规定,会在近期公布。
利剑直戳腐败重灾区
2004年11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会同该市监察局、财政局、药监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医疗器械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医疗器械供应商无锡美迪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锡百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存在行贿行为,被“勒令”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加无锡医疗器械政府采购活动。这两家公司是《无锡市医疗器械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实施以来首批被惩处的单位。当地检察机关查明,上述两家公司多次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同一天,受到处罚的还有3名建筑商。之前该市已有5名建筑商因行贿被“勒令退场”。
实际上,在设置查询范围的选择上,最高检也是权衡再三、反复斟酌,最后选择了公众关注的焦点领域,包括招投标、公共采购、信贷审批、招收公务员或招收学生等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环节。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分析说,新制度的推行实际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战略部署:一方面是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防控,建筑、政府采购等领域容易滋生腐败;医疗卫生、教育则和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是测试民情民意的重点领域。另一方面则是把预防的“关口”前移,从注重事发查处向注重事前预防转移。
任建明呼吁说,由于权力限制,检察机关目前扮演的信息提供者角色会让“行贿黑名单”的作用大大缩水。“行贿黑名单”必须与一些行政领域刚性的资格准入制度相配套,才能体现其实际意义。“不应该满足简单构建一个全国联网的查询系统,也不单单在建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内,应该推广到腐败多发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垄断领域,凡是有不良记录者都会在各自的领域中受到相应的限制,这样的一个覆盖全面的信用资格认证系统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阻断腐败浊流的无奈选择
“这种‘黑名单’是一种暂时的制度和社会现象,这是在当前我们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建立一套公认的科学的信用体系情况下,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谈起这个问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章政的无奈之情溢于言表。
2004年10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一起,花了上百万元的广告费,用了22个版面,把一份包含5300多个欠债人的名单刊登在报纸上,内容包括借债人的详细名称、合同编号和担保人。对于这份催收公告,中国建设银行方面表示,由于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登公告通知欠债人是法定程序。从媒体报道的反应来看,上了这份“还款黑名单”的相关当事人,大多数还是很在意自己的“名誉”的,表示会尽快想办法还线。
目前国内信用体系缺失,因此债权人公布“黑名单”的无奈之举今后可能还会更多出现。而“行贿黑名单”的出现,不管是对单位也好,还是对个人也罢,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空前的。因此,今后还要顶风去行贿的,就得“悠着”点或者也要“掂量掂量”了。
开列“黑名单”是行业部门的一种处理、惩罚性措施。法律上更多地是讲责任,而“黑名单”则是对不良行为的公开。有人预测,进了“黑名单”的大多数人,不良行为可能会有一点收敛。否则,他将难以立足社会。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莫于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黑名单”的作用不容低估,尤其在资讯发达的时代,一旦公布,就会发生极大的命运转变,企业很可能会倒闭,个人也会声誉扫地。
章政认为,目前“黑名单”是作为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惩戒机制出现,从长远来看,应该被一种通过奖励守信行为来引导社会方方面面诚实守信的做法代替。他说,在这一观念还没成为共识之前,“黑名单”制度不失为社会倡导、鼓励和支持诚实守信行为的一个较好的选择。
也由此看出,“行贿黑名单”的建立,是在当前腐败行为无孔不入的严峻形势下,一种无奈且不得不采用的做法。对它的出现,社会各界、善良的人们无不充满期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近日表示,已在2005年底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行贿黑名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受理查询。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此举既给全国各地的相关从业人员戴上了一道“紧箍咒”,也将有效斩断官员受贿的“上游链”。
“行贿黑名单”横空出世
“行贿黑名单”制度的提出者是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早在2002年初,该院就推出了建筑行业行贿人资料库,以此向有关单位提供以行贿记录查询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咨询服务”。
为了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愈演愈烈的贿赂行为,北仑检察院出台了全国首份“行贿黑名单”。按照他们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包括: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被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的;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待或拒不承认的等。宁波试验引起了最高检的关注。2003年末,最高检相关部门邀请部分专家就此制度举行了专题论证会。
曾参加过论证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告诉记者,当时与会专家对这一新制度充满了兴趣,其中争论最激烈的一条就是:未经法院判决的行贿嫌疑人,检察院是否有权将其列入“行贿黑名单”?
湛中乐提出,如果只有行贿嫌疑,而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搞有罪推定,即便是那些检察机关认为行贿证据确凿但未经法院认定的案件,也不能突破预防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底线。最后“行贿黑名单”的录入范围被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
在此后的一年间,北仑区检察院“行贿人资料库”不断扩容,到2003年9月,资料库重点监控对象已达70多人,上“行贿黑名单”的建筑商也有18人。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国民对这一成果相当满意:“我们已先后为北仑区内3家大企业提供过‘诚信咨询’,其中北仑电厂在工程招标中就发现有一个投标人上了‘行贿黑名单’,取消了他的投标资格。所以北仑建筑商一谈‘行贿黑名单’脸色就大变,生怕砸了自己的饭碗。”
尝到了甜头的北仑区检察院随后继续扩大档案的“容量”,把行贿者资料搜索范围拓宽到了医院、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
自2004年4月起,最高检联合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确定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5省(市、自治区)开展了“行贿黑名单”查询试点,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在此基础上,2005年11月初,最高检确定,“行贿黑名单”制度将在全国统一推开。
全国联网相当“资格刑”
据最高检介绍,这个被称为“行贿黑名单”的查询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全国联网,你只要在一地犯事,全国各地都可以查到你的犯罪信息。“如此一来,行贿在全国都不会再有市场,这样就可以避免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不同地区会出现‘紧箍咒’失灵的尴尬局面”。湛中乐教授认为,一旦全国网络建立,就可以很好地遏制行贿行为的发生。
目前各地中级以上检察院正在按照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5个门类向这个数据库输入信息。统一的录入标准是,1997年以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构成犯罪的所有行贿案件,不管行贿数额大小。
对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犯罪基本事实等内容;对于个人行贿犯罪的,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犯罪基本事实等内容。
最高检规定,各地中级检察院以上检察机构都有系统后台操作的权利,不断地添加数据库内容。同时,系统使用不存在查询收费问题,所有的录入项目都是法院公开资料,只是提供一个查询平台,供招标单位查询。
“这个‘行贿黑名单’没有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就不能删除。如果连续5年没有行贿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人才能自动从这个系统中消失。”“行贿黑名单”虽然只是一个被动的“信息提供者”,但一旦发挥作用,就相当于刑法中的“资格刑”,让行贿个人、单位失去进入某一行业、领域的机会。这一举措,对行贿者的威慑作用是巨大和致命性的。
最高检为了厘清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检察机关只提供“行贿黑名单”的查询,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根据查询结果做出何种处理,完全由查询者自己决定。
北京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最高检下发的通知中已对查询流程有一些明确的规定,查询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一定要有查询情况的说明。据记者了解,最高检正在对“行贿黑名单”的查询作“细则”规定,会在近期公布。
利剑直戳腐败重灾区
2004年11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会同该市监察局、财政局、药监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医疗器械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医疗器械供应商无锡美迪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锡百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存在行贿行为,被“勒令”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加无锡医疗器械政府采购活动。这两家公司是《无锡市医疗器械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实施以来首批被惩处的单位。当地检察机关查明,上述两家公司多次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同一天,受到处罚的还有3名建筑商。之前该市已有5名建筑商因行贿被“勒令退场”。
实际上,在设置查询范围的选择上,最高检也是权衡再三、反复斟酌,最后选择了公众关注的焦点领域,包括招投标、公共采购、信贷审批、招收公务员或招收学生等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环节。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分析说,新制度的推行实际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战略部署:一方面是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防控,建筑、政府采购等领域容易滋生腐败;医疗卫生、教育则和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是测试民情民意的重点领域。另一方面则是把预防的“关口”前移,从注重事发查处向注重事前预防转移。
任建明呼吁说,由于权力限制,检察机关目前扮演的信息提供者角色会让“行贿黑名单”的作用大大缩水。“行贿黑名单”必须与一些行政领域刚性的资格准入制度相配套,才能体现其实际意义。“不应该满足简单构建一个全国联网的查询系统,也不单单在建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内,应该推广到腐败多发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垄断领域,凡是有不良记录者都会在各自的领域中受到相应的限制,这样的一个覆盖全面的信用资格认证系统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阻断腐败浊流的无奈选择
“这种‘黑名单’是一种暂时的制度和社会现象,这是在当前我们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建立一套公认的科学的信用体系情况下,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谈起这个问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章政的无奈之情溢于言表。
2004年10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一起,花了上百万元的广告费,用了22个版面,把一份包含5300多个欠债人的名单刊登在报纸上,内容包括借债人的详细名称、合同编号和担保人。对于这份催收公告,中国建设银行方面表示,由于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登公告通知欠债人是法定程序。从媒体报道的反应来看,上了这份“还款黑名单”的相关当事人,大多数还是很在意自己的“名誉”的,表示会尽快想办法还线。
目前国内信用体系缺失,因此债权人公布“黑名单”的无奈之举今后可能还会更多出现。而“行贿黑名单”的出现,不管是对单位也好,还是对个人也罢,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空前的。因此,今后还要顶风去行贿的,就得“悠着”点或者也要“掂量掂量”了。
开列“黑名单”是行业部门的一种处理、惩罚性措施。法律上更多地是讲责任,而“黑名单”则是对不良行为的公开。有人预测,进了“黑名单”的大多数人,不良行为可能会有一点收敛。否则,他将难以立足社会。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莫于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黑名单”的作用不容低估,尤其在资讯发达的时代,一旦公布,就会发生极大的命运转变,企业很可能会倒闭,个人也会声誉扫地。
章政认为,目前“黑名单”是作为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惩戒机制出现,从长远来看,应该被一种通过奖励守信行为来引导社会方方面面诚实守信的做法代替。他说,在这一观念还没成为共识之前,“黑名单”制度不失为社会倡导、鼓励和支持诚实守信行为的一个较好的选择。
也由此看出,“行贿黑名单”的建立,是在当前腐败行为无孔不入的严峻形势下,一种无奈且不得不采用的做法。对它的出现,社会各界、善良的人们无不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