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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诉信访问题是法院工作中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也是一个困扰各级法院领导和法官的难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涉诉信访的成因和利弊,并基于中国国情,提出了几点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涉诉信访 司法独立 法治观念
法院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或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就与诉讼相关事项做出控告、申诉、申请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作为一种诉讼和仲裁等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涉诉信访成为了许多人维权的方式,但是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司法权威的确立。
一、追本溯源,探涉诉信访之成因
法院在承担沉重的案件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 错综复杂的涉诉信访让法院不堪重负。追本溯源,涉诉信访的成因是多方面。
1.中国特殊的国情是导致涉诉信访的社会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生活中矛盾和冲突以及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也逐步突显。同时,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过去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 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 政法部门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如果政法部门对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群众上访。
2.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不高以及法官自身素质低下是导致涉诉信访的内在原因。
司法机关对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不高, 直接地引发了涉诉信访。司法人员办案不规范、 使简单案件复杂化;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久执无果,这都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当事人权益得不到维护,于是他们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同时,法官的素质低下导致许多判决不公正,比如判决书中说理、说法不到位;或者本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他法等,这些都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3.上访人的心理因素以及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
司法的不确定性给民众造成了心理上的无所适从,而从包公那里,人们得到了对公平和正义的假象性满足,他们认为为追求实体公正可以"进省进京",可以到党委、人大、政府, 到可以去的任何地方、任何机关信访, 可以不要任何程序, 可以不择任何手段, 只要可能接近自己所认为的"实体公正",就要到处找、到处"闹" 。由于上访人法治观念淡薄,他们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發,寄希望于能够找到类似包公的"清官"法外施恩, 宁愿通过"人治"追求实体公正, 而不愿意通过"法治"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不同视角,看涉诉信访之利弊
1.涉诉信访之利。
涉诉信访有利于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现实中有一些人,他们追求的并不是金钱,只是为解积聚心口的怨气,希望政府、法院等能为他们主持公道。如果最终权利得到了维护,他们的维权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也会增强。
群众涉诉信访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整体素质。通过对涉诉信访案件的查办,有利于司法人员自我反省,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法院正确处理了涉诉信访案件,维护上访人的权利,能在社会上彰显司法公正之理念,也会激发更多的群众积极维权,司法公正的理念也会在人们心中渐渐地被确信。
2.涉诉信访之弊。
首先,涉诉信访给上访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与精神负担。上访人不但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困难和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甚至有的人为上访而妻离子散,精神变得偏执,既折磨自己,也折磨身边的家人和朋友。
其次,涉诉信访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法院忙于处理各种错综复杂案件的同时,还必须面对繁琐的信访案例,尤其是"缠访缠诉"的情况。很多上访人怀着 "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认为只有把事态闹大才会引起党委、政府重视,这样给政府和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再次,涉诉信访阻碍了司法权威的确立、妨碍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相比国外,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不够发达的阶段,在司法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求助于其它方式比如信访,应当慎之又慎,而且应当遵从严格的程序,如果我们任由涉诉信访成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的常态,并逐步取代司法救济方式,那么这将严重阻碍司法权威的确立,妨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前车之鉴,寻涉诉信访之对策
涉诉信访,成为了当事人就诉讼相关事项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方式,然而涉诉信访对上访人、法院乃至司法系统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如何规范涉诉信访,需要采取一种至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司法独立,健全替代机制。
首先要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政府党委可以对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但绝不能利用行政权力来左右法官的意志,影响法官的裁判。对此,可以建立起一些问责制,比如追究干涉司法的行政人员的责任等,以及加强判决的执行力都是很好的策略。
其次,健全权利救济的替代机制。目前在我国,除了司法审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能够为纠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将大量矛盾纠纷拦截在民间和基层。
2.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立问责制。
纵观我国的司法队伍,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法律适用不当、判决不公等引发的涉诉信访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属于技术层面的因素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来解决;另外,司法人员还应该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于首次通过来信或走访的方式向法院诉求解决问题的上访人,接访人员要接收材料、稳定情绪,及时通知案件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接待处理。
同时,建立司法人员的问责制也是有必要的,如果他们不认真对待工作,有失职、越权行为时,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有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完善诉讼制度,建立信访终结制度。
完善诉讼制度,建立信访终结制度,主要是针对当今涉诉信访案件频繁、 "缠访缠诉现象"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而言的。
首先,完善诉讼制度。程序正义本身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提供了正当性,无论结果如何,只要是严格地遵守了该程序,任何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程序的正义性为案件结果的被普遍接受提供了道德基础。我国有必要完善诉讼制度,使法院的裁判结论有正当的、严密的、令人信服的程序支撑。此外,还要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即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或者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减少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程序而"吃亏" 最后不服判决的情况发生。
其次,建立信访终结制度。对信访人不服司法机关决定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即二级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即三级复查。经过三级复查后仍不服的,仍以同一事由提出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信访部门均不再受理。
涉诉信访,且喜且悲。如何从源头上规范这种权利救济机制,有待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独立的确立、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总之一定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使涉诉信访有一片合理存在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亚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审判的交织---以"涉法信访"的处理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2]孙洪坤蒋涛,《涉诉信访问题探析》,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8期
[3] 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9卷第2期,第86页。
作者简介:刘文慧,1989年1月生,性别女,湖北天门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张韵雯,1990年5月生,性别女,湖北当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 涉诉信访 司法独立 法治观念
法院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或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就与诉讼相关事项做出控告、申诉、申请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作为一种诉讼和仲裁等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涉诉信访成为了许多人维权的方式,但是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司法权威的确立。
一、追本溯源,探涉诉信访之成因
法院在承担沉重的案件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 错综复杂的涉诉信访让法院不堪重负。追本溯源,涉诉信访的成因是多方面。
1.中国特殊的国情是导致涉诉信访的社会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生活中矛盾和冲突以及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也逐步突显。同时,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过去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 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 政法部门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如果政法部门对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群众上访。
2.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不高以及法官自身素质低下是导致涉诉信访的内在原因。
司法机关对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不高, 直接地引发了涉诉信访。司法人员办案不规范、 使简单案件复杂化;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久执无果,这都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当事人权益得不到维护,于是他们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同时,法官的素质低下导致许多判决不公正,比如判决书中说理、说法不到位;或者本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他法等,这些都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3.上访人的心理因素以及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
司法的不确定性给民众造成了心理上的无所适从,而从包公那里,人们得到了对公平和正义的假象性满足,他们认为为追求实体公正可以"进省进京",可以到党委、人大、政府, 到可以去的任何地方、任何机关信访, 可以不要任何程序, 可以不择任何手段, 只要可能接近自己所认为的"实体公正",就要到处找、到处"闹" 。由于上访人法治观念淡薄,他们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發,寄希望于能够找到类似包公的"清官"法外施恩, 宁愿通过"人治"追求实体公正, 而不愿意通过"法治"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不同视角,看涉诉信访之利弊
1.涉诉信访之利。
涉诉信访有利于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现实中有一些人,他们追求的并不是金钱,只是为解积聚心口的怨气,希望政府、法院等能为他们主持公道。如果最终权利得到了维护,他们的维权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也会增强。
群众涉诉信访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整体素质。通过对涉诉信访案件的查办,有利于司法人员自我反省,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法院正确处理了涉诉信访案件,维护上访人的权利,能在社会上彰显司法公正之理念,也会激发更多的群众积极维权,司法公正的理念也会在人们心中渐渐地被确信。
2.涉诉信访之弊。
首先,涉诉信访给上访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与精神负担。上访人不但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困难和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甚至有的人为上访而妻离子散,精神变得偏执,既折磨自己,也折磨身边的家人和朋友。
其次,涉诉信访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法院忙于处理各种错综复杂案件的同时,还必须面对繁琐的信访案例,尤其是"缠访缠诉"的情况。很多上访人怀着 "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认为只有把事态闹大才会引起党委、政府重视,这样给政府和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再次,涉诉信访阻碍了司法权威的确立、妨碍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相比国外,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不够发达的阶段,在司法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求助于其它方式比如信访,应当慎之又慎,而且应当遵从严格的程序,如果我们任由涉诉信访成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的常态,并逐步取代司法救济方式,那么这将严重阻碍司法权威的确立,妨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前车之鉴,寻涉诉信访之对策
涉诉信访,成为了当事人就诉讼相关事项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方式,然而涉诉信访对上访人、法院乃至司法系统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如何规范涉诉信访,需要采取一种至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司法独立,健全替代机制。
首先要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政府党委可以对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但绝不能利用行政权力来左右法官的意志,影响法官的裁判。对此,可以建立起一些问责制,比如追究干涉司法的行政人员的责任等,以及加强判决的执行力都是很好的策略。
其次,健全权利救济的替代机制。目前在我国,除了司法审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能够为纠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将大量矛盾纠纷拦截在民间和基层。
2.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立问责制。
纵观我国的司法队伍,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法律适用不当、判决不公等引发的涉诉信访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属于技术层面的因素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来解决;另外,司法人员还应该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于首次通过来信或走访的方式向法院诉求解决问题的上访人,接访人员要接收材料、稳定情绪,及时通知案件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接待处理。
同时,建立司法人员的问责制也是有必要的,如果他们不认真对待工作,有失职、越权行为时,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有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完善诉讼制度,建立信访终结制度。
完善诉讼制度,建立信访终结制度,主要是针对当今涉诉信访案件频繁、 "缠访缠诉现象"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而言的。
首先,完善诉讼制度。程序正义本身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提供了正当性,无论结果如何,只要是严格地遵守了该程序,任何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程序的正义性为案件结果的被普遍接受提供了道德基础。我国有必要完善诉讼制度,使法院的裁判结论有正当的、严密的、令人信服的程序支撑。此外,还要建立风险告知制度,即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或者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减少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程序而"吃亏" 最后不服判决的情况发生。
其次,建立信访终结制度。对信访人不服司法机关决定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即二级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即三级复查。经过三级复查后仍不服的,仍以同一事由提出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信访部门均不再受理。
涉诉信访,且喜且悲。如何从源头上规范这种权利救济机制,有待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独立的确立、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总之一定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使涉诉信访有一片合理存在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亚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审判的交织---以"涉法信访"的处理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2]孙洪坤蒋涛,《涉诉信访问题探析》,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8期
[3] 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9卷第2期,第86页。
作者简介:刘文慧,1989年1月生,性别女,湖北天门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张韵雯,1990年5月生,性别女,湖北当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