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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陋规,以它存在的层次,可以分为部费陋规和州县陋规。州县陋规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一个是"可对人言"的,一个是"不可对人言者"的陋规。笔者将以清代"地方钱粮起运"和官员俸禄、地方吏役工食银为切入点来探究"可对人言"的陋规问题,说明这种"陋规"存在的有限合理性,探讨为什么陋规能在州县地方政府存在,不能被革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