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总结。就此对工程监理的历程和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依据这些内容,全面建设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相关工作,与国际接轨,推动监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才能更为有效的进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监理 发展趋势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行,是促使我国建设工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上得到了优异成绩。但是由于监理制度推行的时间较短,许多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与国外监理工程事业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推动,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充分结合经验和教训,对监理工作进行实施。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产生
自1988年至此,我国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已经经历了3个重要阶段。包括试点阶段、推行阶段以及全面推行阶段。1997年,建设工程监理被列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当中,由此监理制度的施行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一)试点阶段
1988年,建设部依次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进行了提出,同时在上海、北京等八大城市和公路、水电系统方面进行了试点建设。截至1991年年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已经在25个省市及15个交通、工业部门中得到了开展,并在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二)稳步发展阶段
我国于1992年对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制定,包括《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至1993年,建设部在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对监理试点的实施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依据现有的监理工作现状,对试点的结束工作进行了部署,由此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逐步向发展阶段进行实施。1995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得以印发,同年年底,国家计委及建设部又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行了颁发。
(三)全面推行阶段
我国借助法律形式对工程监理进行规定,起始于1997年对《建筑法》的通过和实施。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得以发布施行,进一步对监理单位就质量方面的监理义务及责任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规定,则是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设定的。直至2009年,全国建立的监理企业就达5000多家,拥有了较多人数的监理工程师和从业人员,且在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等众多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开展和实施。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一)法制建设对法制化道路的推进
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比较的多,对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的内容也非常之多,由此可以看来,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这并不能说明工程监理的法制建设就非常全面,加入WTO后出现的市场机制及市场规则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市场规则方面,竞争、交易规则并不健全;而市场机制方面,仲裁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信用机制等也为得到形成。对此,需要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促使法制的全面建立和形成。这样,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才能有法必依,并走向正轨与的形势相适应。
(二)依据市场需求促使监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我国工程监理的实行时间比较的短,施工阶段的监理仍为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进一步建设,在私人投资项目、民营企业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工程投资的效益也受到了建设单位的关注,至此,在工程前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得到了全面实施。目前,对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应该能够依据市场的需求,对监理服务内容进行扩展。可以在施工监理的基础之上,促使监理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发展,在工程进度、投资、质量方面做好监理工作的同时还能够对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理。进而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监理工作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三)监理企业结构的优化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的需求,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作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需求是多样的,而工程监理企业也要能够以相适应的形式对服务内容进行提供。通过市场机制及行业政策的进一步引导,必须在监理行业对专业性、综合性相结合的监理企业进行建立,促使合理企业结构的有效形成。如果以工作内容划分,就要对某一专业的监理工作和综合性监理工作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进行建立,对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任务进行承担。如果以工作阶段进行划分,就要对大型监理企业、中型监理企业、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进行建立,能够分别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理、某一阶段的工程监理以及旁站监理劳务的工作进行承担。以此,建设单位各种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各类监理企业也能够各得其所,形成合理的发展空间。
(四)监理工程师业务水平层次的提升
当前,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者,都能够受到法律法规知识和监理理论的教育和培训。其中对于投资、进度和质量的三大控制及合同的管理内容,都要通过国家、地方的考试,合格之后才能进行执业。但是,要胜任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能够拥有较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还是比较的少。由于从业素质的影响,全过程、全方位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已经受到了阻碍。为此,就要进一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教育工作和培训工作的实施,对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进行教育,促使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和高层次监理水平的不断形成,推动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
(五)国际化接轨
随着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建设市场的现象越来越多,当然,我国建设企业也能够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国际竞争的参与。但是,对于国际惯例的熟悉和掌握,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并不是非常全面,与国外企业相比,执业人员的素质远远不够,拥有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以这样的状况在国际市场上取得胜利,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面向世界向外国企业学习,对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进行提升,进而促使工程监理的全面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和发展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必须在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探索和改进,进而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逐步提升监理工作的层次和高度,缩短与国际企业的差距,最大程度的推动工程监理的建设与实施。
参考文献:
[1]李信荣.国际工程组织管理新模式与我国监理企业的发展趋势[J].西南公路,2004(3).
[2]余连君.关于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思考[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建设工程信息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监理 发展趋势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行,是促使我国建设工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上得到了优异成绩。但是由于监理制度推行的时间较短,许多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与国外监理工程事业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推动,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充分结合经验和教训,对监理工作进行实施。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产生
自1988年至此,我国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已经经历了3个重要阶段。包括试点阶段、推行阶段以及全面推行阶段。1997年,建设工程监理被列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当中,由此监理制度的施行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一)试点阶段
1988年,建设部依次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进行了提出,同时在上海、北京等八大城市和公路、水电系统方面进行了试点建设。截至1991年年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已经在25个省市及15个交通、工业部门中得到了开展,并在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二)稳步发展阶段
我国于1992年对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制定,包括《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至1993年,建设部在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对监理试点的实施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依据现有的监理工作现状,对试点的结束工作进行了部署,由此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逐步向发展阶段进行实施。1995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得以印发,同年年底,国家计委及建设部又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行了颁发。
(三)全面推行阶段
我国借助法律形式对工程监理进行规定,起始于1997年对《建筑法》的通过和实施。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得以发布施行,进一步对监理单位就质量方面的监理义务及责任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规定,则是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设定的。直至2009年,全国建立的监理企业就达5000多家,拥有了较多人数的监理工程师和从业人员,且在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等众多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开展和实施。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一)法制建设对法制化道路的推进
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比较的多,对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的内容也非常之多,由此可以看来,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这并不能说明工程监理的法制建设就非常全面,加入WTO后出现的市场机制及市场规则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市场规则方面,竞争、交易规则并不健全;而市场机制方面,仲裁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信用机制等也为得到形成。对此,需要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促使法制的全面建立和形成。这样,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才能有法必依,并走向正轨与的形势相适应。
(二)依据市场需求促使监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我国工程监理的实行时间比较的短,施工阶段的监理仍为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进一步建设,在私人投资项目、民营企业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工程投资的效益也受到了建设单位的关注,至此,在工程前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得到了全面实施。目前,对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应该能够依据市场的需求,对监理服务内容进行扩展。可以在施工监理的基础之上,促使监理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发展,在工程进度、投资、质量方面做好监理工作的同时还能够对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理。进而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监理工作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三)监理企业结构的优化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的需求,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也要遵循这一原则。作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需求是多样的,而工程监理企业也要能够以相适应的形式对服务内容进行提供。通过市场机制及行业政策的进一步引导,必须在监理行业对专业性、综合性相结合的监理企业进行建立,促使合理企业结构的有效形成。如果以工作内容划分,就要对某一专业的监理工作和综合性监理工作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进行建立,对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任务进行承担。如果以工作阶段进行划分,就要对大型监理企业、中型监理企业、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进行建立,能够分别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理、某一阶段的工程监理以及旁站监理劳务的工作进行承担。以此,建设单位各种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各类监理企业也能够各得其所,形成合理的发展空间。
(四)监理工程师业务水平层次的提升
当前,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者,都能够受到法律法规知识和监理理论的教育和培训。其中对于投资、进度和质量的三大控制及合同的管理内容,都要通过国家、地方的考试,合格之后才能进行执业。但是,要胜任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能够拥有较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还是比较的少。由于从业素质的影响,全过程、全方位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已经受到了阻碍。为此,就要进一步加强监理工程师的教育工作和培训工作的实施,对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进行教育,促使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和高层次监理水平的不断形成,推动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
(五)国际化接轨
随着国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建设市场的现象越来越多,当然,我国建设企业也能够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国际竞争的参与。但是,对于国际惯例的熟悉和掌握,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并不是非常全面,与国外企业相比,执业人员的素质远远不够,拥有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以这样的状况在国际市场上取得胜利,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面向世界向外国企业学习,对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进行提升,进而促使工程监理的全面发展。
三、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和发展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必须在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探索和改进,进而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逐步提升监理工作的层次和高度,缩短与国际企业的差距,最大程度的推动工程监理的建设与实施。
参考文献:
[1]李信荣.国际工程组织管理新模式与我国监理企业的发展趋势[J].西南公路,2004(3).
[2]余连君.关于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思考[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建设工程信息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