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1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而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餐饮业,在“营改增”新政之下的税负又将会经历一定的变动。鉴于此,从理论上对餐饮行业和各餐饮企业税负变动进行虚拟预测。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负变动
中图分类号:F71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52-02
一、引言
回顾餐饮业税收制度历史可以发现,自1994年起,餐饮行业就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以营业额全额按照5%的税率全额增税。而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际税负作为成本是由企业从其营业额中自行作为支出,因此,在本餐饮环节计税后的营业额,要在流转到下一环节在此全额征税,处于餐饮行业下游的各企业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承受更大的税负;流转税的转嫁特性会将所有的税收负担转嫁给最终的购买方,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消费者购买餐饮商品所需支付的购买价格。对希望通过价格战来扩大市场份额的餐饮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随着餐饮行业的利润降低,餐饮业各界人士对餐饮业税制改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反,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可以做到流通环节的逐环节增税、逐环节扣税,因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6年4月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视察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降不升。而某些企业却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因此需要增加收费。据发改委网站29日消息,为坚决遏制部分经营者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的势头,确保重大改革决策顺利实施,发改委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目前查实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已于近日责成北京、上海、辽宁三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6家企业各罚款200万元,共计1 200万元。
二、案例解读
对于此次“营改增”将给餐饮企业带来哪些变化,某报社记者采访的多家企业负责人均表示正在观望和学习中,还需要等新政实施一个月后再看税务报表。而著名餐饮企业海底捞方面则透露,经过多次测算,预测将至少提高3%个利润点,这也是此前眉州东坡作为北京市餐饮行业首例实施“营改增”企业时对外透露的数字。不过据媒体披露,不少餐饮企业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而借机涨价。那么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根据下述两家餐饮企业,即位于长春市某大学城附近的“酱骨头家常菜”小饭馆,以及全国连锁的全聚德烤鸭店分别进行虚拟测算。
案例1:假设酱骨头家常菜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营业额20万元:
则营业税应纳税额=20×5%=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0/(1+3%)×3%=0.58(万元)
因此,实际税率为2.91%。
根据测算,“营改增”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率由5%降低至2.91%,该纳税人少纳税0.42万元。“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降低,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一定会带来节税效应。
案例2:全聚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营业收入为500万元,每月接受文化创意服务(包装设计服务、广告宣传服务)15万元,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自来水等原材料5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2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列出该一般纳税人每月可抵扣的项目(见下页图):
则:“营改增”前每月应交营业税=500×5%=25(万元)
“营改增”后每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500/(1+6%)×6%=28.3(万元)
进项税额=50×13%+25×17%+15×6%=11.65(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6.65(万元)
虽然该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适用税率升高,但由于计算应纳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在本案中应纳税额仍比“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额有所降低。
三、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网站,http://www.chinaacc.com/.
[责任编辑 陈丽敏]
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而言,“营改增”后减税是建立在有足够多的进项抵扣的前提下。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餐饮企业能够取得其采购原材料、接受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税负一定会降低。否则有可能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不降反升也是有可能的。例如餐厅去菜市场采购食材,小摊的小商小贩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这部分开支无法抵扣。因此,餐饮企业“营改增”之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完善财务制度,切实落实好发票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流程,最终降低整体税负。
那么,餐饮链条的双方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呢?在笔者看来,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应加强自身的财务核算效果,做好每一笔财务账,以备审计及纳税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要改善管理工作,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同时,上游非正规企业为了减少订单的流失也应该向专业化的方向靠拢。只有这样,餐饮业才会向着更为正规、专业、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负变动
中图分类号:F71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52-02
一、引言
回顾餐饮业税收制度历史可以发现,自1994年起,餐饮行业就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以营业额全额按照5%的税率全额增税。而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际税负作为成本是由企业从其营业额中自行作为支出,因此,在本餐饮环节计税后的营业额,要在流转到下一环节在此全额征税,处于餐饮行业下游的各企业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承受更大的税负;流转税的转嫁特性会将所有的税收负担转嫁给最终的购买方,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消费者购买餐饮商品所需支付的购买价格。对希望通过价格战来扩大市场份额的餐饮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随着餐饮行业的利润降低,餐饮业各界人士对餐饮业税制改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反,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可以做到流通环节的逐环节增税、逐环节扣税,因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6年4月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视察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降不升。而某些企业却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因此需要增加收费。据发改委网站29日消息,为坚决遏制部分经营者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的势头,确保重大改革决策顺利实施,发改委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目前查实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已于近日责成北京、上海、辽宁三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6家企业各罚款200万元,共计1 200万元。
二、案例解读
对于此次“营改增”将给餐饮企业带来哪些变化,某报社记者采访的多家企业负责人均表示正在观望和学习中,还需要等新政实施一个月后再看税务报表。而著名餐饮企业海底捞方面则透露,经过多次测算,预测将至少提高3%个利润点,这也是此前眉州东坡作为北京市餐饮行业首例实施“营改增”企业时对外透露的数字。不过据媒体披露,不少餐饮企业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而借机涨价。那么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根据下述两家餐饮企业,即位于长春市某大学城附近的“酱骨头家常菜”小饭馆,以及全国连锁的全聚德烤鸭店分别进行虚拟测算。
案例1:假设酱骨头家常菜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营业额20万元:
则营业税应纳税额=20×5%=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0/(1+3%)×3%=0.58(万元)
因此,实际税率为2.91%。
根据测算,“营改增”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率由5%降低至2.91%,该纳税人少纳税0.42万元。“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降低,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一定会带来节税效应。
案例2:全聚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营业收入为500万元,每月接受文化创意服务(包装设计服务、广告宣传服务)15万元,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自来水等原材料5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2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列出该一般纳税人每月可抵扣的项目(见下页图):
则:“营改增”前每月应交营业税=500×5%=25(万元)
“营改增”后每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500/(1+6%)×6%=28.3(万元)
进项税额=50×13%+25×17%+15×6%=11.65(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6.65(万元)
虽然该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适用税率升高,但由于计算应纳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在本案中应纳税额仍比“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额有所降低。
三、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网站,http://www.chinaacc.com/.
[责任编辑 陈丽敏]
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而言,“营改增”后减税是建立在有足够多的进项抵扣的前提下。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餐饮企业能够取得其采购原材料、接受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税负一定会降低。否则有可能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不降反升也是有可能的。例如餐厅去菜市场采购食材,小摊的小商小贩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这部分开支无法抵扣。因此,餐饮企业“营改增”之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完善财务制度,切实落实好发票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流程,最终降低整体税负。
那么,餐饮链条的双方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呢?在笔者看来,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应加强自身的财务核算效果,做好每一笔财务账,以备审计及纳税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要改善管理工作,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同时,上游非正规企业为了减少订单的流失也应该向专业化的方向靠拢。只有这样,餐饮业才会向着更为正规、专业、合理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