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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终于为教育惩戒明确了定义和界限,尤其是为教育惩戒列出了可为与不可为的标准,既保护了学生们的人身健康,也为教师实施教育行为提供了具体可辨识的尺度,为教育惩戒纳入到法治轨道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在实施教育惩戒实践中,依然存在若干争议问题,亟待通过深入调研,为教育惩戒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并形成健全的教育惩戒法案提出有一定价值的建议。
■ 我国教育惩戒领域常见争议问题
一是对教育惩戒权的界定不够清晰。近些年来,鉴于我国法治教育的持续推进,研究者们对教育惩戒问题开展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究,对教育惩戒权提出了大量界定和解释。从当前来看,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将惩戒权视为教师为保障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据有关规定具备对学生违规或不合规行为予以惩罚之权力,也是教师纠正学生不当行为的重要教育措施之一。就立法实践而言,在《规则》出台之前,各类法律法规只对教师管教权作出规定,但是对教师惩戒权并无明文规定,导致教师惩戒权的界定不够清晰。虽然《规则》根据不同情形,对教师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当学生有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等四类行为时,教师可予以惩戒,但是不同情形之间的界限还不够清晰,在教育实践中还会导致相当多的教师不敢管与不想管,甚至会产生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的念头,以至于不作为现象。
二是教师惩戒监督体系不够健全。《规则》指出,学校应支持和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如教师由于实施教育惩戒而和学生及其家长产生纠纷,学校应及时处理。一旦认定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教师执行教育惩戒而予以其处分或其他处理。与以前教师惩戒监督机制缺失相比,确实有了一定的进步,让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规则》对教师惩戒监督的规定还相当简单,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教师惩戒监督体系,在实践应用中也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多元化主体一起参与的综合性监督机制,其运行效能自然不够理想。
■ 教育惩戒争议问题产生原因剖析
一是摆脱传统不良思想难度较大。我国传统中涉及教育惩戒的不良思想尚未禁绝,依然隐藏在教育体系当中,比如,严师出高徒、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迂腐的思想仍然时不时地会冒出来,甚至于“教”的象形字就是教师举着某物在打学生。以往确有感恩教育棍棒教育的大量实例,但在进入新时代之后,学生们越来越讲求个性和话语权,对传统不良思想非常排斥,对持有这种想法的教师也很不满。可见,传统不良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是把控好惩戒尺度难度较大。主要是指教师在惩戒中,或轻或重往往会被视为体罚,造成争议。实际上,教师的哪些行為属于可被接受范畴能起一定教育作用,哪些行为在范围以外属于变相体罚?比如,《规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但是怎么样算作是超过了正常限度,尺度极难把握。实际上,教师纯粹是无心之失,并没有体罚的意思,而是期盼着学生能够尽快掌握有关知识点,但是外界人士可能就会抱有偏见,觉得教师在实施体罚行为,伤害了学生。
■ 解决教育惩戒争议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推进教育惩戒正式立法,保障教师惩戒权具有合法地位。为了让教师具备正式的惩戒权,一定要在立法上让其具有合法化,真正承认教师惩戒权具有权威法律的授权。目前出台的《规则》还处于试行阶段,即使经过试行之后正式出台,也仅仅是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因此应当全力加快教育惩戒正式立法的进程。在实施惩戒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立法的目的性和规律性,实施好立法评估与实验立法,切实做到科学规范立法。要明确教师所享有的具体惩戒权,必须要和上位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保持完全一致,能够深入领会上位法所具有的内涵实质。同时,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各项适用情形、适用对象、实施原则以及惩戒类型、法律责任等。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的适用情形非常复杂,比如,对不同的学段、年龄学生实施相同惩戒行为时,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影响,而把一样的惩戒行为运用到相同学段、不同地区的学生中,也会出现不一样的后果。这就要求将惩戒权的具体执行交由地方立法加以完成。当然,还应明确教育惩戒之目的是要用惩戒来纠正学习者的不当行为,并非是为惩戒而实施惩戒,也就是说,终极目的在于教育,而惩戒仅仅是手段而已,这就要求在教育惩戒领域立法中始终坚持目的性的原则,做到合理使用惩戒权,以防权力被滥用。
二是健全教师惩戒规范,明确规范的惩戒标准。就法律规定而言,当前阶段我国教育惩戒还存在惩戒标准与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教师教育惩戒标准出现缺失,易导致惩戒缺少底线,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到惩戒成效之落实。教育惩戒边界的不够清晰,就会导致在执行惩戒时易出现教师和学生之间权利之冲突。所以,要持续健全我国教师的教育惩戒规范体系,形成科学规范的惩戒标准,保障学生群体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完善惩戒的标准,让惩戒之执行有明确标准可以依据。要形成多元化惩戒手段,其目的还是在于尽量运用简单而有效的手段让学生们自觉自愿地改正不合理的行为,并且深入自我反省。要持续深化对教育惩戒程序的研究。这是因为规范化、合理化的程序是落实好教育惩戒制度的一项重要保障。在执行惩戒以前,应当让当事学生说清事件的缘由,允许其申辩,从而防止产生错判。在明确对学生实施惩戒之后,还应考虑执行惩戒的恰当时机与场所等,并依据其犯错的程度来具体执行惩戒。
三是形成教师惩戒监督和救济体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就目前我国教育实践而言,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中还存在着惩戒和体罚之间不易区分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惩戒权之执行不但要做到有规则可依,而且还应当在强力监督下实施。所以,教育惩戒权的执行有赖于形成权威的监督体系。这就要求学校及其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建立监督体系,对教师的惩戒行为予以监督。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三种途径建立教师惩戒监督和救济体系。首先是由学校建立专业的教育惩戒监督委员会,负责解决教育惩戒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则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行使状况以及学校的整体教育惩戒情况,一旦发现越界违规惩戒行为,应当严格处理有关涉事教师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领导。其次是构建学生和家长监督体系。在教师执行惩戒行为之时,师生双方应许可其他教师、学生或者家长到场予以监督,也要同意在场监督人员对惩戒的标准、程序以及具体措施等提出意见,从而确保惩戒全过程公开和公正。最后是形成良性的舆论监督体系。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之时,社会舆论可以作为强制性力量,从外部监督教师之行为。考虑到教育惩戒权之运用和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联,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利,一定要建立具有实效的师生权利救济体系。在教师开展教育惩戒时,对部分不当行为可能对学生产生的损害,应当通过适当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学生们的合法利益。同时,在教育惩戒立法缺位和部分媒体过度渲染的情况下,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相当多教师并不敢真正执行惩戒权,这时同样可通过创建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加以解决,从而保证教育惩戒权能够落到实处,真正维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甘肃省张掖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 我国教育惩戒领域常见争议问题
一是对教育惩戒权的界定不够清晰。近些年来,鉴于我国法治教育的持续推进,研究者们对教育惩戒问题开展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究,对教育惩戒权提出了大量界定和解释。从当前来看,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将惩戒权视为教师为保障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据有关规定具备对学生违规或不合规行为予以惩罚之权力,也是教师纠正学生不当行为的重要教育措施之一。就立法实践而言,在《规则》出台之前,各类法律法规只对教师管教权作出规定,但是对教师惩戒权并无明文规定,导致教师惩戒权的界定不够清晰。虽然《规则》根据不同情形,对教师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当学生有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等四类行为时,教师可予以惩戒,但是不同情形之间的界限还不够清晰,在教育实践中还会导致相当多的教师不敢管与不想管,甚至会产生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的念头,以至于不作为现象。
二是教师惩戒监督体系不够健全。《规则》指出,学校应支持和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如教师由于实施教育惩戒而和学生及其家长产生纠纷,学校应及时处理。一旦认定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教师执行教育惩戒而予以其处分或其他处理。与以前教师惩戒监督机制缺失相比,确实有了一定的进步,让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规则》对教师惩戒监督的规定还相当简单,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教师惩戒监督体系,在实践应用中也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多元化主体一起参与的综合性监督机制,其运行效能自然不够理想。
■ 教育惩戒争议问题产生原因剖析
一是摆脱传统不良思想难度较大。我国传统中涉及教育惩戒的不良思想尚未禁绝,依然隐藏在教育体系当中,比如,严师出高徒、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迂腐的思想仍然时不时地会冒出来,甚至于“教”的象形字就是教师举着某物在打学生。以往确有感恩教育棍棒教育的大量实例,但在进入新时代之后,学生们越来越讲求个性和话语权,对传统不良思想非常排斥,对持有这种想法的教师也很不满。可见,传统不良教育思想对现代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是把控好惩戒尺度难度较大。主要是指教师在惩戒中,或轻或重往往会被视为体罚,造成争议。实际上,教师的哪些行為属于可被接受范畴能起一定教育作用,哪些行为在范围以外属于变相体罚?比如,《规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但是怎么样算作是超过了正常限度,尺度极难把握。实际上,教师纯粹是无心之失,并没有体罚的意思,而是期盼着学生能够尽快掌握有关知识点,但是外界人士可能就会抱有偏见,觉得教师在实施体罚行为,伤害了学生。
■ 解决教育惩戒争议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推进教育惩戒正式立法,保障教师惩戒权具有合法地位。为了让教师具备正式的惩戒权,一定要在立法上让其具有合法化,真正承认教师惩戒权具有权威法律的授权。目前出台的《规则》还处于试行阶段,即使经过试行之后正式出台,也仅仅是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因此应当全力加快教育惩戒正式立法的进程。在实施惩戒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立法的目的性和规律性,实施好立法评估与实验立法,切实做到科学规范立法。要明确教师所享有的具体惩戒权,必须要和上位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保持完全一致,能够深入领会上位法所具有的内涵实质。同时,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各项适用情形、适用对象、实施原则以及惩戒类型、法律责任等。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的适用情形非常复杂,比如,对不同的学段、年龄学生实施相同惩戒行为时,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影响,而把一样的惩戒行为运用到相同学段、不同地区的学生中,也会出现不一样的后果。这就要求将惩戒权的具体执行交由地方立法加以完成。当然,还应明确教育惩戒之目的是要用惩戒来纠正学习者的不当行为,并非是为惩戒而实施惩戒,也就是说,终极目的在于教育,而惩戒仅仅是手段而已,这就要求在教育惩戒领域立法中始终坚持目的性的原则,做到合理使用惩戒权,以防权力被滥用。
二是健全教师惩戒规范,明确规范的惩戒标准。就法律规定而言,当前阶段我国教育惩戒还存在惩戒标准与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教师教育惩戒标准出现缺失,易导致惩戒缺少底线,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到惩戒成效之落实。教育惩戒边界的不够清晰,就会导致在执行惩戒时易出现教师和学生之间权利之冲突。所以,要持续健全我国教师的教育惩戒规范体系,形成科学规范的惩戒标准,保障学生群体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完善惩戒的标准,让惩戒之执行有明确标准可以依据。要形成多元化惩戒手段,其目的还是在于尽量运用简单而有效的手段让学生们自觉自愿地改正不合理的行为,并且深入自我反省。要持续深化对教育惩戒程序的研究。这是因为规范化、合理化的程序是落实好教育惩戒制度的一项重要保障。在执行惩戒以前,应当让当事学生说清事件的缘由,允许其申辩,从而防止产生错判。在明确对学生实施惩戒之后,还应考虑执行惩戒的恰当时机与场所等,并依据其犯错的程度来具体执行惩戒。
三是形成教师惩戒监督和救济体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就目前我国教育实践而言,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中还存在着惩戒和体罚之间不易区分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惩戒权之执行不但要做到有规则可依,而且还应当在强力监督下实施。所以,教育惩戒权的执行有赖于形成权威的监督体系。这就要求学校及其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建立监督体系,对教师的惩戒行为予以监督。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三种途径建立教师惩戒监督和救济体系。首先是由学校建立专业的教育惩戒监督委员会,负责解决教育惩戒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则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行使状况以及学校的整体教育惩戒情况,一旦发现越界违规惩戒行为,应当严格处理有关涉事教师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领导。其次是构建学生和家长监督体系。在教师执行惩戒行为之时,师生双方应许可其他教师、学生或者家长到场予以监督,也要同意在场监督人员对惩戒的标准、程序以及具体措施等提出意见,从而确保惩戒全过程公开和公正。最后是形成良性的舆论监督体系。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之时,社会舆论可以作为强制性力量,从外部监督教师之行为。考虑到教育惩戒权之运用和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联,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利,一定要建立具有实效的师生权利救济体系。在教师开展教育惩戒时,对部分不当行为可能对学生产生的损害,应当通过适当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学生们的合法利益。同时,在教育惩戒立法缺位和部分媒体过度渲染的情况下,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相当多教师并不敢真正执行惩戒权,这时同样可通过创建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加以解决,从而保证教育惩戒权能够落到实处,真正维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甘肃省张掖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