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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高的门槛将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请出局,这比以前的强行禁止与勒令退出要有效得多,而且让人无话可说,这显示出入世以后,政府调控手段的日趋高明。
从2002年4月10日起,又一项旨在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限制的新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音像店设立申请,新办法改行政审批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进一步扩大(除个体户不能进行音像制品的批发和连锁外,对国有、集体、个人以及中外合作等各种所有制形式开放市场)。对投资者而言,这无疑又多了一条生财之道。
科学投资不简单
如果你认为投资音像店从此真的变得简单轻松,可以放心大胆、毫无顾忌地进来,那你就错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音像办法》)这个新规定,和入世后制定的众多新规定、新办法相比,反映出的趋势都是一样的,即在新的立法过程中,行政色彩逐渐淡化。政府正在改变往日"站在台前大声说话"的形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者从此就不讲话了,他们只是把体现意图的方式更多的由行政规定变成了技术性规定,融入在了法规的字里行间。立法意图体现得不那么直接了,投资起来更要仔细些。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一类的新法规呢?通常,像《音像办法》这类部门规章,立法者首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这个行业的市场规模、结构及秩序。因此,制定规章总的原则就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规范秩序。以《音像办法》为例,作以简单分析。
目前,音像市场的现状是:经营较多,规模过小,造成市场混乱、难以有效管理。所以立法意图就是要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行压缩总量、调整结构和严格规范。顺着这个思路梳理下来,很容易就发现新办法与以往的不同之处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开办条件有所提高,二是违规责任进一步严格。其中,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过去规定为50万元);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条件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条件为: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违规责任,新《音像办法》规定为,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敏感行业要谨慎
音像、出版、媒体等均属敏感行业,向这些行业投资一定要谨慎些。敏感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容易犯规,所以对其要求也要有所提高。以音像业为例,据文化部统计,音像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全国有音像出版单位、复制单位各300家左右,音像批发单位上千家,音像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不下10万个,但是在这10万个在"册"的零售、出租、放映店之外还有多少不在"册"的类似店铺,谁也说不清楚。过去大多数的情况是:临街居民开个窗户就成了音像店,一个小区里往往有两三家这样的音像店,城市中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可谓"遍地开花"。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新《音像办法》将开店门槛大大提高。这种门槛的提高,不仅是提高音像行业形象的需要,背后的原因还在于:以更高的门槛将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请出局,这比以前的强行禁止与勒令退出要有效得多,而且让人无话可说,这显示出入世以后,政府调控手段的日趋高明。政府调控手段的变化,是一个值得投资者关注的倾向。《办法》对各种业态营业面积和资金的要求都蕴涵着这种含义。
技术措施成趋势
以技术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的倾向无论在国内立法还是在国际贸易中都得到了体现。国内立法中,比如新近推出的影院、药店等的投资政策;而在对外贸易中,最典型的要算是前不久刚刚发生的中美之间大豆与钢铁的争端。
可以说是巧合,也可以说是巧妙,就在3月20日美国提高钢铁关税正式实施之日,中国根据新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决定从当日开始,凡海外对华出口转基因(基因改造,GMO)产品的公司必须向中国农业部申请证书,表明这些产品对人、畜以及环境无害;赋予农业部可以在长达270天时间内批复申请的权力;并且,如果3月提出的申请没有被批准,下一次的申请则要等到9月,因为每年只有两次申请安全证书的时间。这令美国人叫苦不迭--因为它每年向中国进口的价值10亿美元的大豆中,约有70%是转基因产品。不仅如此,还有更多的玄机在里面。一位业内人士称,问题的关键在于,转基因大豆的检验需要在大豆目的地进行,而不是在出发地进行。"因此做美国大豆贸易的风险很大。如果你把美国大豆进口到中国,由于大豆货船是在中国进行检验,可能因为检疫方面的事情而无法卸货。"但美国人对此却有些无可奈何。因为农业部的这个办法是我国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一种技术性管理规定,其管理范围不仅包括进口转基因产品的进口,还包括国内销售等众多环节,这种规定在某些国家看来是一种技术壁垒,也非常正常。农产品由于其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稳定,因此在世界贸易中,农产品贸易一直被作为个案处理。选定大豆,从转基因农产品下手,可谓一着妙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于3月26日向美方提出在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条款下,就美实施钢铁保障措施进行磋商时,美国4月5日正式答复同意与中方就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进行磋商。双方一触即发的贸易战以和解收场。
如果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依然采取加税等贸易壁垒手段,必将违反WTO规则,而通过技术手段,则巧妙地避过了这个敏感的话题。其实,行政手段的淡出,正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它将使得政府意图更具系统性和科学性。今后这样的规定将越来越多,投资者一定要把握这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