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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了报告内容。《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统计情况、土地违法态势及其整改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关依据。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难以制止或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二是明确了报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