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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去医院,想要的结果就是药到病除。然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关系就会变得紧张起来。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遇到陌生而又费时费力的医疗纠纷官司时,普通患者如何维权?如何才能摆脱被动无助的境地?如何确定赔偿额度?如何进行医疗纠纷诉讼?对于这些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核心问题,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予以解答。
赔不赔、赔多少鉴定说了算
[案例]
失业司机因医院误诊提出索赔
2005年12月8日,吴某因右手肘关节摔伤至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就医,经拍片诊断并未骨折只是挫伤,医生给他配了一些药。但吴某经过一段时间感觉并未好转,就于2006年4月19日至该中心询问,对方称吴某肘关节疼痛是淤血所致,要求其加强锻炼。后吴某至瑞金医院检查,证实是骨折,且因耽误时间过长治愈的成功率很低。吴某是客车司机,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吴某的右手肘关节不能自由活动,所在单位也与他解除了雇佣关系。故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783元、误工费16200元及无法从事原工作的经济损失16200元。
根据吴某申请,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同年3月19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目前患者右桡骨头陈旧性骨折,肘关节功能轻微障碍,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级医疗事故标准。
2、当时X线片示右桡骨头可疑骨折,对症处理符合常规,但医方“门诊随访”医嘱不够明确,4月19日又未予摄片,未能及时适宜诊疗。
3、病人未能及时按医嘱门诊随访,对丧失诊治时间负有一定责任。
4、院方因拍片条件等因素限制,加上骨折轻微,致医生在当时作出正确诊断有一定困难。
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鉴定结论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鉴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门诊随访”医嘱不够明确和复诊时未予摄片等不足,故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于2007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吴某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某全部负担。
[解析]
1、医疗纠纷诉讼专业鉴定先行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吴某对于自己的伤势情况以及对于赔偿金额的自我认定,与最后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和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协议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可见,对于普通病患来说,仅仅依靠自身对于伤病痛处的自我感知和对医疗行为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的主观臆断,不仅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是有失偏颇的,有时鉴定的结果对于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的定性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普通病患在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候应当依托专业的鉴定结果。
2、鉴定费用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在病患普遍关心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方面,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等。
所以,病患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大可放心地进行鉴定,不必为费用的问题犹豫不决以致耽误了对于损害的定性和严重性的确定。
3、对鉴定内容不服可以提出再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如果首次是向区级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高一级别的医学会提出;如果当事人首次提起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就是市级医学会,那么就不得再申请复核鉴定。
与此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医疗事故索赔的各项条目作了具体的规定,很多条目都做了上限封顶,而相关的费用认定,支付取决于一些就医、诉讼、鉴定等环节中所支付的费用的凭证。所以病患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对一些收据和发票进行妥善的保存,这将会成为以后维权的证据。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病患不能盲目采纳非医学鉴定方面的专业人士所给出的意见,确定过高的赔偿金额会导致赔偿要求不能得到实现,但却要付出高昂律师费和承担不必要的额外诉讼费。
[提醒]
1、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必读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定性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追究以及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判赔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普通病患在提起医疗诉讼之前,应对鉴定中的常识性问题予以了解。
2、鉴定的时效为一年
医疗事故鉴定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的一年时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但任何疾病或者损害结果都会发生病理性的发展,在一定时间跨度中,得出的结果是有变化和区别的。
3、鉴定应提供相应资料
对于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病患,直当准备以下材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4、鉴定费为2500元或3000元
同时,鉴定的费用也是有统一规定的,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对于条件并不富裕的病患来说或许是一笔较大负担,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5、鉴定书的责任程度分四级
鉴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说明理由。
[链接]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医疗事故赔偿规定,具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下期待续
赔不赔、赔多少鉴定说了算
[案例]
失业司机因医院误诊提出索赔
2005年12月8日,吴某因右手肘关节摔伤至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就医,经拍片诊断并未骨折只是挫伤,医生给他配了一些药。但吴某经过一段时间感觉并未好转,就于2006年4月19日至该中心询问,对方称吴某肘关节疼痛是淤血所致,要求其加强锻炼。后吴某至瑞金医院检查,证实是骨折,且因耽误时间过长治愈的成功率很低。吴某是客车司机,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吴某的右手肘关节不能自由活动,所在单位也与他解除了雇佣关系。故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783元、误工费16200元及无法从事原工作的经济损失16200元。
根据吴某申请,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同年3月19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目前患者右桡骨头陈旧性骨折,肘关节功能轻微障碍,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级医疗事故标准。
2、当时X线片示右桡骨头可疑骨折,对症处理符合常规,但医方“门诊随访”医嘱不够明确,4月19日又未予摄片,未能及时适宜诊疗。
3、病人未能及时按医嘱门诊随访,对丧失诊治时间负有一定责任。
4、院方因拍片条件等因素限制,加上骨折轻微,致医生在当时作出正确诊断有一定困难。
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鉴定结论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鉴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门诊随访”医嘱不够明确和复诊时未予摄片等不足,故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于2007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吴某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某全部负担。
[解析]
1、医疗纠纷诉讼专业鉴定先行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吴某对于自己的伤势情况以及对于赔偿金额的自我认定,与最后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和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协议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可见,对于普通病患来说,仅仅依靠自身对于伤病痛处的自我感知和对医疗行为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的主观臆断,不仅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是有失偏颇的,有时鉴定的结果对于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的定性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普通病患在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候应当依托专业的鉴定结果。
2、鉴定费用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在病患普遍关心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方面,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等。
所以,病患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大可放心地进行鉴定,不必为费用的问题犹豫不决以致耽误了对于损害的定性和严重性的确定。
3、对鉴定内容不服可以提出再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如果首次是向区级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高一级别的医学会提出;如果当事人首次提起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就是市级医学会,那么就不得再申请复核鉴定。
与此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医疗事故索赔的各项条目作了具体的规定,很多条目都做了上限封顶,而相关的费用认定,支付取决于一些就医、诉讼、鉴定等环节中所支付的费用的凭证。所以病患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对一些收据和发票进行妥善的保存,这将会成为以后维权的证据。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病患不能盲目采纳非医学鉴定方面的专业人士所给出的意见,确定过高的赔偿金额会导致赔偿要求不能得到实现,但却要付出高昂律师费和承担不必要的额外诉讼费。
[提醒]
1、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必读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定性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追究以及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判赔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普通病患在提起医疗诉讼之前,应对鉴定中的常识性问题予以了解。
2、鉴定的时效为一年
医疗事故鉴定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的一年时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但任何疾病或者损害结果都会发生病理性的发展,在一定时间跨度中,得出的结果是有变化和区别的。
3、鉴定应提供相应资料
对于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病患,直当准备以下材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4、鉴定费为2500元或3000元
同时,鉴定的费用也是有统一规定的,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对于条件并不富裕的病患来说或许是一笔较大负担,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5、鉴定书的责任程度分四级
鉴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说明理由。
[链接]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医疗事故赔偿规定,具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下期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