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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考虑不同时期的侦查水平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期,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主要是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发展排除的范围还应当把非法的实物证据及“毒树之果”纳入排除的范围之内。法院审判部门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都应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执行主体,有权决定非法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和审判阶段的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设立诉前听证制度来解决排除问题;在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