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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音乐作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各个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相较于传统的音乐作品传播方式来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挑战。本文试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著手,分析不足之处,试提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建议。
关键词 音乐作品 著作权 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张晶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2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浸润着人类的心灵,随着音乐在网络上迅速的传播,当我们使用下载音乐时,就有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因此,下文将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此进行分析研究。
一、音乐作品概念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音乐作品的含义。音乐作品是音乐制作人的经历和情感,是独一无二的智力成果。音乐作品,和一般的著作权一样,自其创作完成之时,作者对其作品就享有著作权,他人必须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后,才能合理使用和播放作品。
由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们在网络上听到的歌曲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每当我们在网络上听音乐或者下载音乐时,就有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及存在问题分析
1.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的,有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相关权利。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相关权利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一种特殊的方式,只存在于著作权保护中。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 以下简称 “音著协”),它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机构。使用人使用音乐作品时,需要向音著协缴纳一定的费用,使用之后,音著协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相关权利收到侵害时,音著协可以代表著权人行使相关权利。这种集体管理组织,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专业人士代音乐著作权相关人行使权利,便于音乐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分析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权之后,损失更加严重。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维权时,需要确定侵权主体以及侵权损失,在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主体相对更难,以传播数量作为损失的计算方法也难以实现。《条例》针对音著协与会员入会,以及对作品使用者授权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规范,由于权利人是自愿加入音著协,因此,当非会员音乐作品受到侵害时,非会员只能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较为繁琐,无疑会浪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大量的时间,并且著作权类的纠纷,诉讼费比较昂贵,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收费与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最主要的工作,《条例》对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进行了规定,国家版权局也发布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音著协也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了使用人复制和表演音乐作品,和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收费的标准,但是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广播权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在官网上显示。根据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经验证明,音乐作品的制作者为社会创造的经济价值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香港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只负责管理广播权和表演权,每年收入达到1亿2千万港币,并且此记录至少已经维持了10年,因此,需要加强关于广播权收费的相关规定。而且以上所说的,对于使用音乐作品收费的标准,仅仅是音著协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对于音乐作品使用人并不具备强制力,行业规范不能强制音乐使用人缴纳相关费用。
(二)其他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及存在问题分析
1.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
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在各大音乐软件上都可以听到各种音乐作品,当我们在享受着音乐时,却在侵犯着许多以音乐作品来谋生的音樂制作人的相关著作权。音乐被无限次数的下载,许多人任意的利用音乐谋利,导致许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付出与回报得不到平衡,也无益于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音乐作品侵权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下发通知,2015年国家版权局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对于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传播,并在限定日期之前,将所有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这一公告,使得各大音乐软件开启了付费下载音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分析
付费下载音乐这一方式也不无瑕疵,付费并不是意味着完全付费。根据调查,有些歌曲试听同样需要购买,对于能够下载的音乐作品,大部分音乐软件的做法是将音乐作品根据音质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流畅、标准、高品质和无损音乐等,其中的无损音乐在下载时需要付费,其他则可以免费下载。一部分音乐作品试听需要下载,这体现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是音乐产业进步的体现。可以下载的音乐初衷是免费提供给大众,供其使用学习,但是许多人下载这些曲目,进行非法传播,获得利益。因此,付费下载音乐这种方式并没有根本的保证音乐人的著作权利。 在音乐作品的传播中还出现出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歌手完全免费让大家听音乐。例如2015年翻红的薛之谦,他把自己所有专辑的歌曲、现场演唱的歌曲以及歌曲MV完全对大众免费。他将这些作品放到各大音樂平台,不向他们收取版权费,同时禁止平台向使用人收取费用,使用人均可以免费下载。薛之谦大部分的歌曲是自己作词作曲,因此可以说它是大部分歌曲的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放弃是无可厚非的,正如他自己所说,演唱和创作歌曲是自己的梦想,自己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让大家免费听歌曲。但是向薛之谦这样的人并不多,大部分歌手是以歌曲的版权费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如果将歌曲免费提供给大众,将难以承受随之而来的经济压力。
三、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及借鉴外国经验
保护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相关权益,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需要借鉴国外有效的制度与机制。
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救济方式来看,美国音乐版权侵权救济是相对完善的,分为强制性和补偿性救济措施。强制性救济措施指的是法院的相关措施,包括颁发禁令,对涉嫌侵权的物品扣押,判决销毁侵权物品。补偿性救济措施指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和法定赔偿损失。我国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
上文提到的音著协网站的收费标准,只是行业规范,对于音乐作品使用者来说并不具备强制力。关于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以下简称德国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向音乐作品使用人收取使用费,使用人不同意付费的,先按标准支付,同时可以到法院起诉,标准是否适当,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关德国专利局是否同意这个标准,二是此标准是否被大多数使用人接受。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这种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的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我国的《条例》只是规定了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关于音乐著作权授权使用等相关问题,对于二者之间的纠纷并无规定。我国可以借鉴与学习美国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織的模式。美国集体管理组织,包括音乐集体管理和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管理组织所有成员共同选出,并独立于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专门对成员提出的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保护模式、与其他会员间的争议,甚至还可以针对审核委员会本身的组织缺陷等产生的不满控诉,并对纠纷进行处理。
当委员会对纠纷无法妥善解决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自行解决。委员会听取成员意见的机制能有利于管理组织内部的调整和完善。还能对会员关于权利的纠纷给予适当处理。这种机制,不但可以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委员会能给予及时关注和处理,能把这种损害最小化,而且监督执行程序使权利人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补偿。
在实践中,各国都默认,除非被侵害的财产权利额度巨大,否则著作权人通常都不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建立方便快捷并且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必要的,这种机制介于公力救济和私立救济之间,作为缓冲和铺垫,权利人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提高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
在中国,许多人认为免费听音乐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音乐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与付出,在国外,音乐被认为是一种艺术品,而在中国,显然是缺乏这种意识。首先要有保护著作权的意识,我国大部分人缺乏保护著作权的意识,音乐作品是音乐制作人的劳动成果,我们应当树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发现自己作品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护自己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侵害。
四、总结
我国目前的音乐行业发展并不十分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保护模式。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重要的还是要提高大众、音乐作品相关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我们要打破我们固有的免费获取的模式,树立起保护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发展我国音乐产业,更好的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翟维玲.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研究.武汉:西南政法大学.2015.
[4]刘浩.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5.
[5]孙一冉.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商界论坛.2016(8).
[6]张端光.浅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缺陷.法制博览.2017(3).
[7]钟山.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商界论坛.233.
关键词 音乐作品 著作权 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张晶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2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浸润着人类的心灵,随着音乐在网络上迅速的传播,当我们使用下载音乐时,就有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因此,下文将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此进行分析研究。
一、音乐作品概念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音乐作品的含义。音乐作品是音乐制作人的经历和情感,是独一无二的智力成果。音乐作品,和一般的著作权一样,自其创作完成之时,作者对其作品就享有著作权,他人必须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后,才能合理使用和播放作品。
由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们在网络上听到的歌曲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每当我们在网络上听音乐或者下载音乐时,就有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及存在问题分析
1.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的,有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相关权利。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相关权利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一种特殊的方式,只存在于著作权保护中。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 以下简称 “音著协”),它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机构。使用人使用音乐作品时,需要向音著协缴纳一定的费用,使用之后,音著协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相关权利收到侵害时,音著协可以代表著权人行使相关权利。这种集体管理组织,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专业人士代音乐著作权相关人行使权利,便于音乐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分析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权之后,损失更加严重。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维权时,需要确定侵权主体以及侵权损失,在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主体相对更难,以传播数量作为损失的计算方法也难以实现。《条例》针对音著协与会员入会,以及对作品使用者授权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规范,由于权利人是自愿加入音著协,因此,当非会员音乐作品受到侵害时,非会员只能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较为繁琐,无疑会浪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大量的时间,并且著作权类的纠纷,诉讼费比较昂贵,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收费与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最主要的工作,《条例》对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进行了规定,国家版权局也发布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音著协也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了使用人复制和表演音乐作品,和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收费的标准,但是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广播权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在官网上显示。根据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经验证明,音乐作品的制作者为社会创造的经济价值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香港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只负责管理广播权和表演权,每年收入达到1亿2千万港币,并且此记录至少已经维持了10年,因此,需要加强关于广播权收费的相关规定。而且以上所说的,对于使用音乐作品收费的标准,仅仅是音著协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对于音乐作品使用人并不具备强制力,行业规范不能强制音乐使用人缴纳相关费用。
(二)其他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及存在问题分析
1.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
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在各大音乐软件上都可以听到各种音乐作品,当我们在享受着音乐时,却在侵犯着许多以音乐作品来谋生的音樂制作人的相关著作权。音乐被无限次数的下载,许多人任意的利用音乐谋利,导致许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付出与回报得不到平衡,也无益于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音乐作品侵权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下发通知,2015年国家版权局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对于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传播,并在限定日期之前,将所有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这一公告,使得各大音乐软件开启了付费下载音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分析
付费下载音乐这一方式也不无瑕疵,付费并不是意味着完全付费。根据调查,有些歌曲试听同样需要购买,对于能够下载的音乐作品,大部分音乐软件的做法是将音乐作品根据音质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流畅、标准、高品质和无损音乐等,其中的无损音乐在下载时需要付费,其他则可以免费下载。一部分音乐作品试听需要下载,这体现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是音乐产业进步的体现。可以下载的音乐初衷是免费提供给大众,供其使用学习,但是许多人下载这些曲目,进行非法传播,获得利益。因此,付费下载音乐这种方式并没有根本的保证音乐人的著作权利。 在音乐作品的传播中还出现出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歌手完全免费让大家听音乐。例如2015年翻红的薛之谦,他把自己所有专辑的歌曲、现场演唱的歌曲以及歌曲MV完全对大众免费。他将这些作品放到各大音樂平台,不向他们收取版权费,同时禁止平台向使用人收取费用,使用人均可以免费下载。薛之谦大部分的歌曲是自己作词作曲,因此可以说它是大部分歌曲的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放弃是无可厚非的,正如他自己所说,演唱和创作歌曲是自己的梦想,自己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让大家免费听歌曲。但是向薛之谦这样的人并不多,大部分歌手是以歌曲的版权费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如果将歌曲免费提供给大众,将难以承受随之而来的经济压力。
三、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及借鉴外国经验
保护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相关权益,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需要借鉴国外有效的制度与机制。
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救济方式来看,美国音乐版权侵权救济是相对完善的,分为强制性和补偿性救济措施。强制性救济措施指的是法院的相关措施,包括颁发禁令,对涉嫌侵权的物品扣押,判决销毁侵权物品。补偿性救济措施指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和法定赔偿损失。我国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
上文提到的音著协网站的收费标准,只是行业规范,对于音乐作品使用者来说并不具备强制力。关于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以下简称德国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向音乐作品使用人收取使用费,使用人不同意付费的,先按标准支付,同时可以到法院起诉,标准是否适当,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关德国专利局是否同意这个标准,二是此标准是否被大多数使用人接受。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这种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的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我国的《条例》只是规定了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关于音乐著作权授权使用等相关问题,对于二者之间的纠纷并无规定。我国可以借鉴与学习美国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織的模式。美国集体管理组织,包括音乐集体管理和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管理组织所有成员共同选出,并独立于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专门对成员提出的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保护模式、与其他会员间的争议,甚至还可以针对审核委员会本身的组织缺陷等产生的不满控诉,并对纠纷进行处理。
当委员会对纠纷无法妥善解决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自行解决。委员会听取成员意见的机制能有利于管理组织内部的调整和完善。还能对会员关于权利的纠纷给予适当处理。这种机制,不但可以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委员会能给予及时关注和处理,能把这种损害最小化,而且监督执行程序使权利人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补偿。
在实践中,各国都默认,除非被侵害的财产权利额度巨大,否则著作权人通常都不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建立方便快捷并且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必要的,这种机制介于公力救济和私立救济之间,作为缓冲和铺垫,权利人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提高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
在中国,许多人认为免费听音乐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音乐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与付出,在国外,音乐被认为是一种艺术品,而在中国,显然是缺乏这种意识。首先要有保护著作权的意识,我国大部分人缺乏保护著作权的意识,音乐作品是音乐制作人的劳动成果,我们应当树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发现自己作品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护自己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侵害。
四、总结
我国目前的音乐行业发展并不十分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保护模式。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重要的还是要提高大众、音乐作品相关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我们要打破我们固有的免费获取的模式,树立起保护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发展我国音乐产业,更好的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翟维玲.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研究.武汉:西南政法大学.2015.
[4]刘浩.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5.
[5]孙一冉.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商界论坛.2016(8).
[6]张端光.浅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缺陷.法制博览.2017(3).
[7]钟山.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商界论坛.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