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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晚报》报道:从2008年9月1日起,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食品标志,均属于违规行为,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