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纵观公司法的构建历史可以发现,现代公司法不是单纯由商人自发构建的,国家公权力在公司法的构建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公司法的构建与西方国家公司法的构建具有较大差异。西方国家公司法的构建中,垄断资本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特殊,使得我国公司法的构建是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公权力对公司法的影响,以及公司和公司中的法人的性質争议较大。基于此,本文以公权力在公司法构建中的作用为研究对象,首先,探讨了公权力影响中国公司制构建的历史渊源。之后,着重阐述公权力在我国公司法构建中的功能。最后,剖析公权力在现代公司法制度变革中的使命。希望对我国公司法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权力;公司法;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7-0121-01
一、引言
我国学界对公司法的构建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误解,即多数学者认为西方国家的公司法是由商人自主进行商业活动和商业实践形成的,公权力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构建当中只是起到了很小的作用。但是,如果对于西方国家公司法构建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之后就会发现,垄断资本力量在西方国家公司法构建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垄断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国家公权力的角色。特许是西方国家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诸如东印度公司等西方国家历史上存在过的公司,无不是国家通过公司形式进行殖民掠夺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国家的现代公司更加体现出了国家垄断的特征。由此可见,公权力在公司法的构建当中是不可或缺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公司法的构建起到了借鉴作用。本文着力公权力在公司法构建中的作用,试图填补我国学界在研究公权力对公司法构建作用上的空白。
二、公权力影响中国公司制的历史渊源
1、公权力对公司制影响的发端
公司制在我国的历史很短,其在近百年内被传入我国。但是,在我国古代历史中没有公司制度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商业文明。中国长期以来作为农业国家奉行“重农抑商”的国策,但是商业文明却非常发达。从《盐铁论》“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力。”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从汉代开始盐铁贸易便被官方与“豪人”所垄断。而其中的“豪人”则指的是手中握有大量土地和资本并与官方相互合作的富商。由此可见,我国历史当中虽然没有形成如西方一样的公司制度,但是如同西方国家最初的公司组织受到国家力量的主导一样,公权力自古以来在我国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官商关系”与“重农抑商”
“官商关系”与“重农抑商”是影响中国商业文明的两个重要因素。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西方传统社会结构具有较大差异。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农业发展就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商业除了被官方垄断的盐铁以及漕运之外,以土地买卖为主。大量的土地买卖会直接导致土地兼并,不仅会损害执政者的统治基础,而且对于民众的生产生活也是巨大的伤害。因此,我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而发展农业抑制商业就必须通过国家公权力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官商关系”就会自然形成。所以,公权力介入商业活动并对其进行调整是中国进行社会管理的传统做法。
3、商人实践的欠缺与公权力介入的正当性
由于我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必然会导致商人在政治活动中的实践欠缺。而商人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欠缺则会使得商人在国家管理中没有话语权。因此,公权力所推行的政策多不是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例如,在我国传统社会当中,土地兼并买卖往往会直接导致高利贷泛滥,面对这种情况公权往往会选择对商人的活动进行打压,以保证自耕农的基本生存条件。而公权力对商业活动的规制,虽然限制了商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却由于对民生的保障而具有正当性。
三、公权力在我国公司法构建中的功能
1、公权力在我国公司法构建中的地位
公权力在我国公司法的构建当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着紧密联系。我国公司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主体法律所应具有的国家本位特色,与社会本位并存,将私人资本和国家资本相互结合。我国公司法在制定之初就是由政府进行主导,主要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经济发展当中新出现的公司组织制定。因此,如果国家公权力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发挥其主导作用构建公司法,那么仅仅依靠力量弱小发展不完善的私营企业的商业实践自发形成我国的公司制度,那么我国将在长时期没有《公司法》的状态下进行经济发展,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2、公司所有制的争论
公司所有制的问题是我国《公司法》构建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公司法》作为规制私有企业的法规,在《公司法》产生之后的历史中没有出现过对国有企业进行规制的先例。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唯有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才能使公司所有制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将资产的财产权转换成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这在本质上并未改变权利的根本属性。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已经证明,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可行的。即一家公司当中能够存在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并存的状况,并且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笔者认为公权力通过入股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混合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学界对公司所有制的争论问题。
四、公权力在现代公司法制度变革中的使命
1、补充公有公司制度的特殊规则
补充公有公司制度的特殊规则是公权力在现代公司法制度变革中的使命。虽然混合所有制方案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制问题,但是将所有国有企业均用《公司法》进行规制也会出现“削足适履”的问题。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虽然名称是公司,但是其实质履行的是国家行政职能。如果将中国铁路进行私有化改革,那么不仅全国的铁路网运营会出现巨大问题,而且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防安全。鉴于这种情况,公权力应当发挥其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对诸如中国铁路公司等企业进行单独立法。在保证企业效率的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构建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
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的实质是确立公司机关为公司利益之正常代表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成为公司利益的代表,以矫正原有代表机制可能存在的缺陷,因此,可以视为一种公司整体利益或者公司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我国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国家公权力应当运用立法手段构建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从而保证公司私权利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甘培忠,周游.论当代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趋同与整合——以国家需求与私人创新的契合为轴心[J].法学评论.2013(06).
[2] 叶林.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J].法学家.2010(04).
[3] 蒋大兴.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05).
[4] 王延川.公司人格理念及其在我国继受之困境分析[J].当代法学.2007(03).
[5] 王建文,范健.论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与制度需求[J].当代法学.2006(05).
[6] 蔡立东.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J].当代法学.2004(06).
[关键词]公权力;公司法;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7-0121-01
一、引言
我国学界对公司法的构建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误解,即多数学者认为西方国家的公司法是由商人自主进行商业活动和商业实践形成的,公权力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构建当中只是起到了很小的作用。但是,如果对于西方国家公司法构建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之后就会发现,垄断资本力量在西方国家公司法构建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垄断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国家公权力的角色。特许是西方国家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诸如东印度公司等西方国家历史上存在过的公司,无不是国家通过公司形式进行殖民掠夺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国家的现代公司更加体现出了国家垄断的特征。由此可见,公权力在公司法的构建当中是不可或缺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公司法的构建起到了借鉴作用。本文着力公权力在公司法构建中的作用,试图填补我国学界在研究公权力对公司法构建作用上的空白。
二、公权力影响中国公司制的历史渊源
1、公权力对公司制影响的发端
公司制在我国的历史很短,其在近百年内被传入我国。但是,在我国古代历史中没有公司制度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商业文明。中国长期以来作为农业国家奉行“重农抑商”的国策,但是商业文明却非常发达。从《盐铁论》“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力。”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从汉代开始盐铁贸易便被官方与“豪人”所垄断。而其中的“豪人”则指的是手中握有大量土地和资本并与官方相互合作的富商。由此可见,我国历史当中虽然没有形成如西方一样的公司制度,但是如同西方国家最初的公司组织受到国家力量的主导一样,公权力自古以来在我国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官商关系”与“重农抑商”
“官商关系”与“重农抑商”是影响中国商业文明的两个重要因素。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西方传统社会结构具有较大差异。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农业发展就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商业除了被官方垄断的盐铁以及漕运之外,以土地买卖为主。大量的土地买卖会直接导致土地兼并,不仅会损害执政者的统治基础,而且对于民众的生产生活也是巨大的伤害。因此,我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而发展农业抑制商业就必须通过国家公权力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官商关系”就会自然形成。所以,公权力介入商业活动并对其进行调整是中国进行社会管理的传统做法。
3、商人实践的欠缺与公权力介入的正当性
由于我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必然会导致商人在政治活动中的实践欠缺。而商人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欠缺则会使得商人在国家管理中没有话语权。因此,公权力所推行的政策多不是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例如,在我国传统社会当中,土地兼并买卖往往会直接导致高利贷泛滥,面对这种情况公权往往会选择对商人的活动进行打压,以保证自耕农的基本生存条件。而公权力对商业活动的规制,虽然限制了商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却由于对民生的保障而具有正当性。
三、公权力在我国公司法构建中的功能
1、公权力在我国公司法构建中的地位
公权力在我国公司法的构建当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着紧密联系。我国公司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主体法律所应具有的国家本位特色,与社会本位并存,将私人资本和国家资本相互结合。我国公司法在制定之初就是由政府进行主导,主要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经济发展当中新出现的公司组织制定。因此,如果国家公权力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发挥其主导作用构建公司法,那么仅仅依靠力量弱小发展不完善的私营企业的商业实践自发形成我国的公司制度,那么我国将在长时期没有《公司法》的状态下进行经济发展,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2、公司所有制的争论
公司所有制的问题是我国《公司法》构建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公司法》作为规制私有企业的法规,在《公司法》产生之后的历史中没有出现过对国有企业进行规制的先例。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唯有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才能使公司所有制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将资产的财产权转换成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这在本质上并未改变权利的根本属性。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已经证明,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可行的。即一家公司当中能够存在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并存的状况,并且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笔者认为公权力通过入股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混合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学界对公司所有制的争论问题。
四、公权力在现代公司法制度变革中的使命
1、补充公有公司制度的特殊规则
补充公有公司制度的特殊规则是公权力在现代公司法制度变革中的使命。虽然混合所有制方案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制问题,但是将所有国有企业均用《公司法》进行规制也会出现“削足适履”的问题。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虽然名称是公司,但是其实质履行的是国家行政职能。如果将中国铁路进行私有化改革,那么不仅全国的铁路网运营会出现巨大问题,而且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防安全。鉴于这种情况,公权力应当发挥其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对诸如中国铁路公司等企业进行单独立法。在保证企业效率的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构建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
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的实质是确立公司机关为公司利益之正常代表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成为公司利益的代表,以矫正原有代表机制可能存在的缺陷,因此,可以视为一种公司整体利益或者公司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我国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国家公权力应当运用立法手段构建公司公共责任诉讼制度,从而保证公司私权利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甘培忠,周游.论当代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趋同与整合——以国家需求与私人创新的契合为轴心[J].法学评论.2013(06).
[2] 叶林.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J].法学家.2010(04).
[3] 蒋大兴.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05).
[4] 王延川.公司人格理念及其在我国继受之困境分析[J].当代法学.2007(03).
[5] 王建文,范健.论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依据与制度需求[J].当代法学.2006(05).
[6] 蔡立东.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J].当代法学.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