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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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化要求,我国刑法洗钱罪名体系的构建形成以洗钱罪为核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的格局。从规制洗钱犯罪的功能、罪名适用规则等不同维度分析,洗钱罪名体系内部存在不同面貌的规制特征。在司法适用中,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存在行为方式认定混乱、法益识别功能丧失、以上游犯罪类型区分的逻辑错误等问题,导致洗钱罪名体系内部理论逻辑难以自洽。国际公约与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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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参与的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20&ZD19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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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化要求,我国刑法洗钱罪名体系的构建形成以洗钱罪为核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的格局。从规制洗钱犯罪的功能、罪名适用规则等不同维度分析,洗钱罪名体系内部存在不同面貌的规制特征。在司法适用中,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存在行为方式认定混乱、法益识别功能丧失、以上游犯罪类型区分的逻辑错误等问题,导致洗钱罪名体系内部理论逻辑难以自洽。国际公约与外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制内涵与我国广义洗钱范畴一致,但法益保护目标与我国洗钱罪规制金融监管秩序与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复合法益认定则存在差异。金融管控的秩序法益观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层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刑法规制洗钱活动维护货币流通安全属于典型情形。洗钱罪金融秩序法益认定应当落脚为特定上游犯罪所得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的金融监管失控结果。同时拓宽对国家经济运行产生侵害的上游犯罪类型,以更符合我国刑法洗钱罪立法体例与对金融监管秩序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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