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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诞生于50多年前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刑事法治领域的最后一块人治自留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劳动教养在治安处罚和刑法之间没有存在余地,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在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后加以废除。与此同时,可借劳动教养制度脱胎换骨之机,将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加以系统化并司法化,从而确立起中国刑法的刑罚与保安处分之二元化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