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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已公布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创设了一些新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类型的变化.直接引起了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变化。我国现行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已不适应新型案件相关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使得新型案件在正当当事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判定上缺乏诉讼技术上的支撑。对那些可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合一确定”必要的当事人参与本案时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是否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