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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其特点主要变现为取证难度大并且专业性高。法院在诉前是否采取了有效及时的证据保全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概述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属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范围,即在起诉前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证据保全能够保全与被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为保护知识产权人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救济措施分别规定在《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之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现了在立法上的突破。
知识产权诉讼中,在法庭开始调查证据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利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将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全,在专业性以及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二、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方面与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申请的主体范围太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从这两条法条中可看出,诉前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法条中的主体指的是相关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间接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在侵犯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案件中,存在专利权人、使用权人和侵权者这三方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和使用权人都是利害关系人,由于使用权人已经向专利权人支付了使用专利的相关费用,所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的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该情况下若使用权人未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则使用权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专利权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此时的专利权人就成为了间接利害关系人,而法律上对间接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规定,此时,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第二,诉前保全证据保全的方法有不妥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根据证据的不同特点而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和手段,致使保全方法比较混乱,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中,有的法院没有考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本应采取勘查和拍照的方法进行保全的证据却使用了扣押等不合理的手段,致使相关利益主体的生产受到很大影响,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要件中要求若不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可能致使证据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标准显得过于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于关于知识产权要求极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法官一般为学法律出生对技术了解不够到位,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不足,经常导致保全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
第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扩大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范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往往有第三方。一方面,侵权人的行为损害了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其行为也损害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扩大申请人的范围。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与一般的民事证据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主体的规定上必须体现出差别。在法律规定中应明确规定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达到保护间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目的。
第二,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制度应该充分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知识产权领域的证据保全,一方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尽可能不影响被采取保全措施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在现实中,若因为保全对象本身的属性致使扣押行为不可行的,则采取查封并拍照或录像的方法进行保全;对于涉及商标侵权等案件,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
第三,应当准确把握实施诉前证据保全的标准。不同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同时也符合了申请的其他条件,诉前证据的保全措施一般就会被批准。由于各地法院对准予保全的标准不尽相同,所以应当进行立法设定一个最低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法院认为没有达到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标准而不予诉前保全的案例。这是由于现代生活复杂多样,可变性极高及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十分复杂和专业造成的。并且,知识产权证据具有隐蔽性和易复制转移和伪造的特点,其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性要比一般民事证据要大得多。因此,赋予法官对采取诉前保全的标准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符合需要的。然而,当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知识产权的发展,知产权诉讼的案件也日渐增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使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是,为了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该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立法的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概述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属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范围,即在起诉前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证据保全能够保全与被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为保护知识产权人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救济措施分别规定在《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之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现了在立法上的突破。
知识产权诉讼中,在法庭开始调查证据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利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将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全,在专业性以及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二、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方面与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申请的主体范围太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从这两条法条中可看出,诉前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法条中的主体指的是相关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间接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在侵犯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案件中,存在专利权人、使用权人和侵权者这三方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和使用权人都是利害关系人,由于使用权人已经向专利权人支付了使用专利的相关费用,所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的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该情况下若使用权人未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则使用权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专利权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此时的专利权人就成为了间接利害关系人,而法律上对间接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规定,此时,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第二,诉前保全证据保全的方法有不妥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根据证据的不同特点而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和手段,致使保全方法比较混乱,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中,有的法院没有考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本应采取勘查和拍照的方法进行保全的证据却使用了扣押等不合理的手段,致使相关利益主体的生产受到很大影响,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要件中要求若不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可能致使证据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标准显得过于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于关于知识产权要求极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法官一般为学法律出生对技术了解不够到位,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不足,经常导致保全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
第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扩大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范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往往有第三方。一方面,侵权人的行为损害了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其行为也损害了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扩大申请人的范围。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与一般的民事证据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主体的规定上必须体现出差别。在法律规定中应明确规定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达到保护间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目的。
第二,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制度应该充分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知识产权领域的证据保全,一方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尽可能不影响被采取保全措施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在现实中,若因为保全对象本身的属性致使扣押行为不可行的,则采取查封并拍照或录像的方法进行保全;对于涉及商标侵权等案件,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
第三,应当准确把握实施诉前证据保全的标准。不同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同时也符合了申请的其他条件,诉前证据的保全措施一般就会被批准。由于各地法院对准予保全的标准不尽相同,所以应当进行立法设定一个最低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法院认为没有达到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标准而不予诉前保全的案例。这是由于现代生活复杂多样,可变性极高及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十分复杂和专业造成的。并且,知识产权证据具有隐蔽性和易复制转移和伪造的特点,其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性要比一般民事证据要大得多。因此,赋予法官对采取诉前保全的标准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符合需要的。然而,当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知识产权的发展,知产权诉讼的案件也日渐增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使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是,为了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该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立法的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