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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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的经济模式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即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共存,这样的现象也使得我国的经济法与众不同。对此,本文将简单阐述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内容、存在的问题,然后从不同的角度入手,探究强化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方式,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
  在我国,学者关于经济法律责任的定义,可以分为“后果说”、“代价说”、“义务说”以及“处罚说”四种。而本文则认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本质就是经济主体在违背第一性义务的条件下,所承担起的第二项义务,经济主体需要为自己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接受审判。对此,审判中就必须掌握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我国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以此来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主要的责任内容
  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没收或退回财务。如果发现机关干部基于手中的权利,获取大量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时,相关部门可以将贪污受贿的财产没收。但是,如果权力主体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没有违法行为的受制主体财务,则必须将财务退回。
  (2)责令错误改正。这一责任内容,实际上是对于调查机关中权力主体而言的,即如果出现较轻的违纪违法行为,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则应该采用责任改正的方式。
  (3)消除不良影响。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权力主体对民众、社会造成了经济方面的损害,必须第一时间通过单位的惩处将不良影响消除,但是经济法中没有对消除影响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4)撤销行政许可。因为我国的经济法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因此与经济行政许可存在密切的关系,导致部分权力主体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对此必须将违法的许可撤销。
  (5)通报批评。政府部门中一些权力主体的越权行为愈加明显,对于擅自制定措施、未执行上级指示的权力主体,进行严厉的通报批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存在不完善的特征,使得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具体体现为:
  (1)由于经济法中权力的分配,常常会出现义务、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所以我国在建设经济法的过程中,常常会将权力主体、权利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加之立法部门属于政府,所以在一定程上忽视了与政府中权力主体相关的法律制度。
  (2)如果某一项宏观调控制度,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不良问题,可以将责任归咎给行使权力的个人。但是,如果制度的实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则说明制度存在缺陷,因此必须将责任划分给部门,不过目前经济法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3)当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形式较为单一,以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财产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以受益方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人形式、国家形式。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强化
  (一)增强法律责任的对称性
  为了能够增强经济法内容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就应该将法律责任的对称性体现出来,并通过恰当的方式进行强化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然后对法律体系内部的关系问题进行合理的优化与处理[1]。
  为了能够在根本上避免制度溢流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国家经济赔偿,以正、负责任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调整现行的国家经赔方案。基于这一前提下,无论权力主体承担正责任还是承担负责任,都必须将义务本位置于求职权本位之前,同时公共负担理论、调整正义理论,能够为国家经赔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如优惠政策、转移支付、社会求助等,均可以以国家经赔为基础而落实。通过这样的方式,可有效提高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责任的对称性,从而增强经济法律内容的有效性,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经济法的完善性,对于强化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密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以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为切入点,同时结合经济法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将市场规制权落实在实际的过程中,市场规制主体实际上很可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个人利益。一旦发生这样的现象,严重的情况下还会损害当前市场的秩序、产品的质量,导致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强化,就必须严格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等内容,以国家经赔的方式为市场中的个人提供相应的救济。对于救济的方式来说,主要有行政复议方式、行政赔偿方式等,最终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
  但是,由于在执行经济法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传统法律理念、思维等因素的影响,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方式,但是并不能对权力主体的不作为、怠于作为等进行针对性的处理、控制。另外,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已经明确为分割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维权支持,但对于问题的解决基本局限于民事层面[2]。而这种现象的出现,无法对非市场规制主体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导致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得不到强化。因此,为了能够有效处理问题,强化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就必须以义务本位的视角分析问题,积极密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关系,为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有着特定的内容,但是目前存在很多需要优化的问题,必须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这一基础上,不仅彰显了权力主体的特殊性,还可以使其在承担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权力,并且强化了经济案件的处罚力度,为经济法服务于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钱邦睿.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北方经贸,2019(02):86-87.
  [2]姚爱宁.政府视角下经济法干预行为的相关思考[J].法制博览,2019(03):273.
  作者简介:
  谭鑫(1988~ ),男,汉族,四川宜宾人。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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