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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想通过案例——湖北洪湖的案例重申一下我原来的观点。当《渔业法》贯彻到洪湖岸边的时候,洪湖里的大小鱼类都被赶尽杀绝了。《渔业法》本来是保护渔业资源的,没想到结果相反。在《渔业法》颁布之前,洪湖岸边的捕鱼休鱼是靠非正式的习俗来协调的。所以洪湖里的鱼是生生不息。现在,相应的机关下去要买车,要盖楼,最后把这些成本加到渔民打鱼的成本里面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