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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内专家看来,券商在自营、委托理财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风险
上一轮的券商危机中,券商的“坟墓”是违规自营和委托理财,以及自营和委托理财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内部交易。
现在,券商对自营和新委托理财——集合委托理财要显得谨慎得多。根据天相投资对48家券商2006年财务数据的统计,两者在券商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加起来不到三分之一。在创新类券商中,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为27.63%;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仅为2.67%;投资收益与营业收入的比率为10.38%。
按照监管要求,券商自营规模不能超过净资产的80%。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自营比较进取的券商比比皆是。广发证券2006年底自营规模25亿元,已接近监管上限。中信证券2005年自营24.6亿元,2006年9月底便已激增到65亿元。
相较于用净资本来直接约束的自营业务,监管当局对放开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新委托理财更为小心,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获批资产管理业务。“事实上,券商对于大客户的信用还没有完全恢复。”证监会一位官员称。
据统计,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从2005年3月光大证券成立的第一只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2006年12月底完成募集的“国都1号”,已经有14家券商设立了22个集合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近300亿元。
比如,在业内以投资见长的东方证券,2006年自营收入排名第一,达到8.3亿元;委托资产管理收入2.35亿元,两项加起来占总收入的57%。2005年6月,东方证券发行了“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方证券提出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的10%并优先承担损失,虽然免收管理费,但在投资者获得2.25%的基本收益后可以累进提取业绩报酬。2006年,东方证券以23亿元的受托资产规模,获得净利2亿元多。
在业内专家看来,券商在自营、委托理财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如何在同一家券商的自营和资产管理之间建立“防火墙”,仍然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监管措施。2006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明确托管机构,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但这一实施细则至今尚未正式颁布。
其次,券商资产管理的私募性质并没有被严格定义。虽然当前规定了券商不能用公开的广告办法做推广,但并未对真正能辨识风险、承担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提出定义。
事实上,美国证监会即对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人有严格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前不久制定的《资金类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参考。
该办法定义的合格投资人是:“投资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资产净值或夫妻资产净值(除自用不动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一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相较之下,中国证监会对券商资产管理的规定,只有集合理财产品最低投资额10万元和限定集合理财产品最低投资额5万元。
有专家提醒,要当心市场再度转入低潮时,“新委托理财”再度沦为券商的“火药桶”。
上一轮的券商危机中,券商的“坟墓”是违规自营和委托理财,以及自营和委托理财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内部交易。
现在,券商对自营和新委托理财——集合委托理财要显得谨慎得多。根据天相投资对48家券商2006年财务数据的统计,两者在券商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加起来不到三分之一。在创新类券商中,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为27.63%;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仅为2.67%;投资收益与营业收入的比率为10.38%。
按照监管要求,券商自营规模不能超过净资产的80%。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自营比较进取的券商比比皆是。广发证券2006年底自营规模25亿元,已接近监管上限。中信证券2005年自营24.6亿元,2006年9月底便已激增到65亿元。
相较于用净资本来直接约束的自营业务,监管当局对放开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新委托理财更为小心,目前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获批资产管理业务。“事实上,券商对于大客户的信用还没有完全恢复。”证监会一位官员称。
据统计,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从2005年3月光大证券成立的第一只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2006年12月底完成募集的“国都1号”,已经有14家券商设立了22个集合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近300亿元。
比如,在业内以投资见长的东方证券,2006年自营收入排名第一,达到8.3亿元;委托资产管理收入2.35亿元,两项加起来占总收入的57%。2005年6月,东方证券发行了“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方证券提出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的10%并优先承担损失,虽然免收管理费,但在投资者获得2.25%的基本收益后可以累进提取业绩报酬。2006年,东方证券以23亿元的受托资产规模,获得净利2亿元多。
在业内专家看来,券商在自营、委托理财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如何在同一家券商的自营和资产管理之间建立“防火墙”,仍然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监管措施。2006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明确托管机构,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但这一实施细则至今尚未正式颁布。
其次,券商资产管理的私募性质并没有被严格定义。虽然当前规定了券商不能用公开的广告办法做推广,但并未对真正能辨识风险、承担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提出定义。
事实上,美国证监会即对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人有严格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前不久制定的《资金类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参考。
该办法定义的合格投资人是:“投资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资产净值或夫妻资产净值(除自用不动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一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相较之下,中国证监会对券商资产管理的规定,只有集合理财产品最低投资额10万元和限定集合理财产品最低投资额5万元。
有专家提醒,要当心市场再度转入低潮时,“新委托理财”再度沦为券商的“火药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