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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开展以来,在促进市场竞争规范有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贿赂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在受理贿档查询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规避犯罪记录难察觉、查询效率难提升、系统信息难更新、查询内容难统一、行贿行为难打击等问题,制约了查询工作的整体成效。吴中区院从贿档查询的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查询方法,形成了适合基层检察机关发展模式,提升贿档查询实效的四大经验“法宝”。
第一招:“侦防一体”录入及时
“填写《职务犯罪相关人员信息登记表》,给预防部门提供信息的同时,我们自侦部门在理清案件的整体脉络上也变得更轻松了!”吴中区院反贪局干警小赵颇有感触地说。“小表格有大作为”,该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这个创意,还得从查询工作中的一个“瓶颈”说起。高检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需要录入查询系统的几种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裁定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有证据证明的行贿行为”这类情况的录入工作存在争议。即便录入,由于侦查人员缺乏信息搜集的意识,较难及时获取相对人员准确的身份信息,因此基层院对此类行贿行为的录入往往存在随意性,使得系统在信息录入上并不统一,如此一来,容易出现系统信息滞后,导致查询结果的不准确,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了规范信息采集过程,提高信息录入准确性,吴中区院预防科设计了包括职务犯罪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号码、涉案行为等内容的《职务犯罪相关人员信息登记表》,由侦查部门案件承办人负责填写,案件侦查终结时,随侦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一并移送预防部门。同时制定了信息对接制度,规定了立案、侦结、起诉、判决四个时间节点,自侦部门承办人应该在收到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移交预防部门。
第二招:“区域一体”查询准确
“再怎么改头换面,也逃不过检察院的火眼金睛,真是后悔啊!”近日,老金来到吴中区院,当他拿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贿档查询结果告知函时,大惊失色。因多次行贿,老金曾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刑。此后,他数次参加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都被要求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贿档查询结果。而老金的行贿前科使公司很难中标,成为他拓展业务的“绊脚石”。今年年初,在“高人”指点下,老金决定“改头换面”。他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原公司并成立新公司,自己仍是法人代表,但将公司设在吴中区,以此隐瞒前科。贿档系统目前实现了全国联网,只要法人代表不变,即便换个“马甲”,行贿犯罪前科也是掩盖不了的。但是,在实际查询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用“换名字、换法人代表”的手段,来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查询结果。
为了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吴中区院从技术层面强化系统建设,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因失信惩戒而注销机构的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备案,并纳入再登记时的信用审查环节。加大对企业更名或重新注册的监管力度,确保查询系统发挥作用。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将相关信息调取完整,以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信息录入和有无行贿犯罪的唯一标识,提高查询的针对性。
第三招:“整标查询”更加便捷
“以前一次投标要递交好多份审核材料,现在只要一份就够了,给我们节约了不少成本,检察院的查询服务越来越人性化,也更加科学合理,真是方便了我们老百姓!”前来吴中区院办理贿档查询的张先生高兴地说。据吴中区院贿档查询中心的小李介绍,贿档查询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广泛。一些招标方将一个项目工程分为几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同一个投标公司为了争取更多项目,常以不同的项目经理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如此一来,检察机关要对每个投标方进行多次查询,提供多个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为了同一个标段,为多家不同投标方进行查询。这种“一标一查”的方式导致查询窗口经常出现数十份甚至上百份内容完全相同的招标公告和申请书,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为了方便群众,降低司法成本,吴中区院将上述情况进行“整标查询”,即对于招标方将一个项目工程分为几个标段进行招标,同一投标公司以不同的项目经理对多个标段进行查询的,可以把不同查询人集中进行整体查询,查询结果按照所需查询标段件数确定打印份数。对于多家投标方为了同一个项目进行查询的,对所有递交申请的投标方统一查询,并将符合条件的投标方发函告知,以此提升贿档查询工作的效率。
第四招:“退出机制”加大威慑
“您好,我是吴中区院预防科工作人员。根据查询结果,××建筑设计公司企业法人代表齐某在2011年3月曾经有过行贿犯罪记录,建议贵单位取消该公司的竞标资格。”在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后,工作人员向招标单位履行告知义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旨在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但如果有行贿犯罪记录者没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工作就会失去应有的威慑作用。
对于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吴中区院从招标方和投标方“双管齐下”,竭尽警示义务。一方面电话告知,建议取消有不良记录者的竞标资格,并要求将招标结果以回函形式进行反馈;另一方面警示有不良记录的投标方,不能再发生贿赂行为。此外,建立以地区为单位的“廉洁准入条件”与“失信惩戒制度”。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规定适合地方行业规则的惩戒方式,如取消投标资格并视其情节暂停其在本地区一至三年内的投标行为,或者三年内不准进入本区域工程建设市场等。
(第443期)
第一招:“侦防一体”录入及时
“填写《职务犯罪相关人员信息登记表》,给预防部门提供信息的同时,我们自侦部门在理清案件的整体脉络上也变得更轻松了!”吴中区院反贪局干警小赵颇有感触地说。“小表格有大作为”,该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这个创意,还得从查询工作中的一个“瓶颈”说起。高检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需要录入查询系统的几种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裁定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有证据证明的行贿行为”这类情况的录入工作存在争议。即便录入,由于侦查人员缺乏信息搜集的意识,较难及时获取相对人员准确的身份信息,因此基层院对此类行贿行为的录入往往存在随意性,使得系统在信息录入上并不统一,如此一来,容易出现系统信息滞后,导致查询结果的不准确,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了规范信息采集过程,提高信息录入准确性,吴中区院预防科设计了包括职务犯罪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号码、涉案行为等内容的《职务犯罪相关人员信息登记表》,由侦查部门案件承办人负责填写,案件侦查终结时,随侦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一并移送预防部门。同时制定了信息对接制度,规定了立案、侦结、起诉、判决四个时间节点,自侦部门承办人应该在收到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移交预防部门。
第二招:“区域一体”查询准确
“再怎么改头换面,也逃不过检察院的火眼金睛,真是后悔啊!”近日,老金来到吴中区院,当他拿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贿档查询结果告知函时,大惊失色。因多次行贿,老金曾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刑。此后,他数次参加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都被要求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贿档查询结果。而老金的行贿前科使公司很难中标,成为他拓展业务的“绊脚石”。今年年初,在“高人”指点下,老金决定“改头换面”。他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原公司并成立新公司,自己仍是法人代表,但将公司设在吴中区,以此隐瞒前科。贿档系统目前实现了全国联网,只要法人代表不变,即便换个“马甲”,行贿犯罪前科也是掩盖不了的。但是,在实际查询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用“换名字、换法人代表”的手段,来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查询结果。
为了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吴中区院从技术层面强化系统建设,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因失信惩戒而注销机构的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备案,并纳入再登记时的信用审查环节。加大对企业更名或重新注册的监管力度,确保查询系统发挥作用。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将相关信息调取完整,以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信息录入和有无行贿犯罪的唯一标识,提高查询的针对性。
第三招:“整标查询”更加便捷
“以前一次投标要递交好多份审核材料,现在只要一份就够了,给我们节约了不少成本,检察院的查询服务越来越人性化,也更加科学合理,真是方便了我们老百姓!”前来吴中区院办理贿档查询的张先生高兴地说。据吴中区院贿档查询中心的小李介绍,贿档查询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广泛。一些招标方将一个项目工程分为几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同一个投标公司为了争取更多项目,常以不同的项目经理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如此一来,检察机关要对每个投标方进行多次查询,提供多个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为了同一个标段,为多家不同投标方进行查询。这种“一标一查”的方式导致查询窗口经常出现数十份甚至上百份内容完全相同的招标公告和申请书,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为了方便群众,降低司法成本,吴中区院将上述情况进行“整标查询”,即对于招标方将一个项目工程分为几个标段进行招标,同一投标公司以不同的项目经理对多个标段进行查询的,可以把不同查询人集中进行整体查询,查询结果按照所需查询标段件数确定打印份数。对于多家投标方为了同一个项目进行查询的,对所有递交申请的投标方统一查询,并将符合条件的投标方发函告知,以此提升贿档查询工作的效率。
第四招:“退出机制”加大威慑
“您好,我是吴中区院预防科工作人员。根据查询结果,××建筑设计公司企业法人代表齐某在2011年3月曾经有过行贿犯罪记录,建议贵单位取消该公司的竞标资格。”在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后,工作人员向招标单位履行告知义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旨在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但如果有行贿犯罪记录者没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工作就会失去应有的威慑作用。
对于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吴中区院从招标方和投标方“双管齐下”,竭尽警示义务。一方面电话告知,建议取消有不良记录者的竞标资格,并要求将招标结果以回函形式进行反馈;另一方面警示有不良记录的投标方,不能再发生贿赂行为。此外,建立以地区为单位的“廉洁准入条件”与“失信惩戒制度”。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规定适合地方行业规则的惩戒方式,如取消投标资格并视其情节暂停其在本地区一至三年内的投标行为,或者三年内不准进入本区域工程建设市场等。
(第4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