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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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农产品国际竞争的新形势使得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需求日益强烈。怎样组织农民,本文从中西地区农村的实际出发,提出应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本形式,以非紧密的产前、产中合作为主要内容,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的发展思路。同时政府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
  [关键词] 农民; 专业合作; 龙头企业; 政府扶持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3-0033-02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极为重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织形式,近年来愈来愈受到高层决策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为什么要发展、怎样发展的共识还没有完全形成。最近,笔者对此问题作了一些思考。
  (一)需求问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从来没有现在这样强烈和紧迫。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农产品必须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挑战,使得这一需求变得更加强烈和紧迫。一家一户的分散化经营格局,在低层次的卖方市场竞争中还可以勉强应付,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特别是要面对国际上拥有上千公顷土地的农场主竞争,几乎没有任何优势可言。让一家一户的农民直接到国际市场上去找买主,与让国外农产品经销商直接到中国农村与一家一户谈判,同样是天方夜谭。怎么办?根本的出路是合作。通过合作的形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是改造和提高农户作为市场主体的发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中国的农产品才有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可能,才能把中国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转化成市场竞争优势,才能实现农民较快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以何种形式为主。农业合作,农村合作,还有农民合作,这实际都是老话题了。解放后不久就有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农村改革后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格局出现,产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完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市场竞争的产物。它的基本特点是以某一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产业为依托,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以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问题为目的,帮助农民在竞争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此,社区合作、综合性的合作虽然不能否定,在集体经济实力强的地方可以发展,但在面上应该明确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
  (三)主体问题。农民合作,当然农民是主体。强调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无论谁也不能剥夺农民合作还是不合作,这样合作还是那样合作自主选择的权利;二是无论谁也不能包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事务,各级政府的责任只是服务、协调,为其创造发展壮大的环境。合作的好坏,责任最终由农民来负,政府对其不负无限责任。
  (四)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开始讲的是“公司+农户,”近几年出现了“公司+协会+农户”的具体模式。这是实践发展的结果,有其必然性。因为即使本地、甚至本村生长的企业,与农民一家一户打交道,也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客观上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来承接这一功能。龙头企业具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利益冲动,将是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动力。政府引导龙头企业比起直接引导农民也要容易得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讲,有了龙头企业做依托,就解决了最难的市场问题,可以集中精力解决农民产前、产中的服务问题。龙头企业还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少量的底垫资金。因此,要把充分依靠龙头企业,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
  (五)紧密合作还是松散合作。所谓紧密合作,是指以资本为纽带的合作,松散合作是指不以资本为纽带的其他形式的合作。首先要改变紧密合作就是先进的、高级的,松散合作就是落后的、低级的观念。一个地区采取何种合作形式,是由该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素质决定的,而不是主观决定的。从陕西目前的实际来看,一是能拿出资本合作的农民还很有限;二是即使有资本的农民也不一定愿意用资本合作;三是农民当中还很缺乏善于经营资本的人才。因此,还是应以松散的合作形式为主,把合作的重点放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上。推广新技术和良种,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标准,进行防疫,提供信息,推销产品,协调与龙头企业以及和政府的关系,等等,这些方面都是大有可为的。不要小看这些“低级合作”,搞好了可以出大效益。松散合作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合作关系,它是在合作者不拿出资本的前提下去追求利益最大化。合作成功了合作者得到的利益增加。合作不成功,合作者利益增量受到影响,原有的存量资本并不受影响。这对于目前只能负盈,无力负亏的多数农户特别适宜。
  (六)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在松散合作形式中,农民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基本上是一种依靠合作契约约定的代理关系。比如:分散在农户的产品,由专业合作组织集中起来统一销售(这个环节产生的是一种委托关系,并不付给农户钱),待产品卖出后,扣除了必要的销售成本后,把销售所得全额付给农户。农民得到的不仅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生产利润,还有流通利润。整个过程是一种代理关系。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不能搞成买卖关系,一次买断,产品销售过程产生的流通利润农民不能分享,那就不是合作,而是买者和卖者的关系。
  (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不要搞加工。加工的前提是先要有资本投入购置加工设备,这对松散合作形式显然不适用。即使对紧密形式的资本合作,如果资本量有限也难搞。加工是龙头企业的强项,生产原料是农民的强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强项是在二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公司+协会+农户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对三者专业分工的一种界定。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不宜搞加工,应集中精力为农户提供加工以外的服务。这样有利于发挥公司、农户和协会各自的优势,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在这方面,我们应记取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如果始终坚持不搞存贷业务,严格按照当初小额、限于农业、限于社区的方针搞,就不会是这样的悲惨结局。
  (八)供销社的作用问题。在农村金融网点撤并之后,遍布农村的基层供销社成为农村覆盖面最大的组织资源。目前基层社的经营状况多数不景气,形成这种状况除了市场等客观因素外,其主要原因在于它的体制已经从当初农民的供销合作组织,蜕变成与农民没有多大利益关系的官办商业。要从根本上改革供销社体制,出路还得回到民办、民享,与农民合作的路子上来。农民之间需要合作,但缺乏组织型人才;供销社则需要与农民合作。这就为供销社发挥自身的组织资源优势,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契机。
  (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一个事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发展壮大的长远大计。按照合作理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不是企业法人,又不是社团法人,而是“合作社法人”。但目前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社法人”地位尚未作出法律规定,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影响极大。没有法人地位,就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合同,不能贷款。而这个问题又不是一个省能够解决的问题。据说中央已经着手调查研究这个问题,估计时间不会太长。在没有解决之前,根据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供销社登记都不合适,应先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供销社审核,再由民政部门登记。
  (十)政府怎样扶持。由于是松散合作,不发生企业实体性质的经营行为,因而它就不是税收主体,不存在纳税问题。这就是最大的扶持政策。这也是松散合作的一大好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主要不是给资金,给项目,而是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一,明确它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中央政府的事情;第二,利用政府强有力的行政资源推动,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日程;第三,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大造舆论;第五,依据公共财政和国际通行规则,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民培训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优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好地方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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