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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算好的工资,年底少了几千元,月初算好的工资,月底却差了几百元。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按劳取酬是一个宪法原则。这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有体现。然而一些不法老板,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想方设法“黑”掉劳动者的工资。
实行双卡
案例:小赵就职的某个体鞋厂,近年开始实行打卡上班,可工人上班打的是双卡:正常班,每天工作八小时打磁卡;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上班以及八小时之外的加班打纸卡。打磁卡,工日工时没有差的,只要你出满勤,就能按满勤开工资。打纸卡就不好说了,虽然每天工人在纸单上签字,可签完字单子就被收走。结算工资时加班工时与工人自己掌握的数据常常出现误差。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般都要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班登记簿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是纸卡的劳动者最好复印,无法复印的,工友之间证言、工作时的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遇有上述问题,可备足证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实行计件
案例:黄某应聘的某股份制电子厂,实行计件工资。入厂时签了合同约定了工价,可年底结算时,工价却打了折,使他们的收入大幅度减少。厂方说产品市场价格下跌,为了企业的生存,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说法:企业的劳动者不是企业的经营者,他们向企业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他们不应对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电子厂年底结算压价没有道理。就此可以协商,可以找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以罚代管
案例:上班迟到罚、上厕所超次罚、着装不正形象不佳罚、工作时间唠嗑罚、完不成工作任务罚、月底考核末位罚……迟到一次罚五十,迟到二次罚一百。上厕所超时五分罚五元,超时十分罚十元……没员工宿舍、没通勤车、不通公交,农民工小夏住的出租屋离厂子远,骑自行车上班多次因迟到被罚。前几天街头小餐饮食不洁,又因上厕所超次被罚,一个月的工资竟被单位罚去了四分之一。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罚款”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手段,可以实施,但必须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作依据,且不可违法。现在的问题是过乱、过繁、违法、违规的不少。像上述上厕所超次罚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就此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以货抵酬
案例:老贺是一家国营酒厂的老工人,酒厂改制,前几年效益还可以。这几年受家族经营模式的制约,固步自封,没有新产品出笼,老产品滞销,工人开不出工资。年前按出厂价每个工人发了一百到二百瓶酒,顶了大半年的工资。酒刚到手,出厂价打了三折,不说将来销售如何,每个工人当即就损失了不少工资。
说法:《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实物抵工资显然违法,即或采取这一措施,在物品价格上也应和工人充分商量。不能将酒厂的危机转嫁到工人身上。就此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求他们处理。
编辑 陈陟 [email protected]
实行双卡
案例:小赵就职的某个体鞋厂,近年开始实行打卡上班,可工人上班打的是双卡:正常班,每天工作八小时打磁卡;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上班以及八小时之外的加班打纸卡。打磁卡,工日工时没有差的,只要你出满勤,就能按满勤开工资。打纸卡就不好说了,虽然每天工人在纸单上签字,可签完字单子就被收走。结算工资时加班工时与工人自己掌握的数据常常出现误差。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般都要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班登记簿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是纸卡的劳动者最好复印,无法复印的,工友之间证言、工作时的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遇有上述问题,可备足证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实行计件
案例:黄某应聘的某股份制电子厂,实行计件工资。入厂时签了合同约定了工价,可年底结算时,工价却打了折,使他们的收入大幅度减少。厂方说产品市场价格下跌,为了企业的生存,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说法:企业的劳动者不是企业的经营者,他们向企业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他们不应对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电子厂年底结算压价没有道理。就此可以协商,可以找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以罚代管
案例:上班迟到罚、上厕所超次罚、着装不正形象不佳罚、工作时间唠嗑罚、完不成工作任务罚、月底考核末位罚……迟到一次罚五十,迟到二次罚一百。上厕所超时五分罚五元,超时十分罚十元……没员工宿舍、没通勤车、不通公交,农民工小夏住的出租屋离厂子远,骑自行车上班多次因迟到被罚。前几天街头小餐饮食不洁,又因上厕所超次被罚,一个月的工资竟被单位罚去了四分之一。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罚款”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手段,可以实施,但必须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作依据,且不可违法。现在的问题是过乱、过繁、违法、违规的不少。像上述上厕所超次罚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就此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以货抵酬
案例:老贺是一家国营酒厂的老工人,酒厂改制,前几年效益还可以。这几年受家族经营模式的制约,固步自封,没有新产品出笼,老产品滞销,工人开不出工资。年前按出厂价每个工人发了一百到二百瓶酒,顶了大半年的工资。酒刚到手,出厂价打了三折,不说将来销售如何,每个工人当即就损失了不少工资。
说法:《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实物抵工资显然违法,即或采取这一措施,在物品价格上也应和工人充分商量。不能将酒厂的危机转嫁到工人身上。就此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求他们处理。
编辑 陈陟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