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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6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 通知要求,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按新标准执行.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贴费标准的1.5倍.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贴费.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6月10日起执行,到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完成后,我国将停止征收供电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