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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产生需求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不受外在目的论约束或强制的个人独立和自由,由引产生公共领域的独立性(相对于国家);一是个人之间平等交往或互动,由此产生公共领域的商讨性(不同于个人的自我言说)。其中首要的是第一个因素,因为只有在承诺资产阶级个人自由独立、自主能动的前提上,才可能进一步展开自主个人间的结合,而不是视这种结合为外在于个人的目的论安排。这两个因素的形成都与工西方法的理念与实践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领域乃是近代法观念和实践的产物,同时,近代法还为公共领域构筑了一个适宜生长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