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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会法》中缺少工会法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工会在性质上不是政治团体而是职业团体,工会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资格,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工会与职工之间是代表关系。应当走出关于工会的种种理论误区,确立工会法律责任制度,并且分步骤地完善我国《工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