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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于出版者丢失作品孤本的侵权性质有两种不同认定:侵犯物权;侵犯物权和著作权。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作品孤本意义的不同理解,作品孤本不仅是物权的客体,同时又是著作权得以行使的前提,因此丢失作品孤本不仅应赔偿作品载体的财产价值,还应赔偿因著作权无法行使所造成的损失。对此。出版者应从合同约定和强化保管责任两个方面防范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