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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查处难度及解决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渎职犯罪;危害;查处难度;解决对策
一、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贪污贿赂等犯罪确实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打击势在必行。但是,渎职犯罪作为另一种腐败,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非常严重。渎职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只是这种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与贪污、贿赂犯罪同等的重视。
二、渎职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
(一)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惊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将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
(二)渎职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责任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造成的伤亡越来越惨重,这些责任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严重的渎职犯罪。如2001年,发生的“7.17”特大矿难令人震惊,后经中央有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这起矿难就是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带来的灾难。一些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黑矿”老板的保护伞,任凭矿老板们违法采矿、草菅人命、瞒报事故。由于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助纣为虐,致使当地的非法采矿非常猖獗,给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这些伤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背后的渎职犯罪才是罪魁祸首。
三、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难点
(一)人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对渎职犯罪认知度低;渎职犯罪案件行为人贪利性不明显
再者渎职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意小,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甚至普通百姓也会认为渎职犯罪是“好心办错事”、“没有装腰包”,有情可谅,查不查都无所谓,更有人认为某些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没受侵害,所以对渎职犯罪“憎恨”不起来。此外,反渎职工作社会认知度低,这些年来,通过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还存在“盲区”。原因之一是我们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宣传不到位,不少群众不知检察院的职责,当然也就更不清楚渎检部门的职责,当国家利益或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来维护,致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萧条”。
(二)渎职犯罪案件本身特点决定查处的难度大
渎职犯罪中许多案件如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案等,这些案件往往出了大事才立案侦查。这是因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流程均是承办人、科长、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层层审批,各级把关审核,最后出了问题要追究违法犯罪责任时,责任人人都有,却又显得人人无责,责任分散。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显得委屈,而查处时因为层层有责就层层相互包庇、拖延,找各种行业规定,借口工作失误为犯罪人来减少责任,导致查处案件难以深入和查清。
(三)渎职案件犯罪主体特殊,大多关系网密,保护层厚
渎职犯罪案件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泄露国家秘密罪外),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的“智能型”与“权力型”结合的人物,其文化结构、社会阅历、知识水平、作案手段都与一般公民不同,且作案后逃避侦查、对抗侦查的方法也较多,这就导致调查取证工作复杂、艰难。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社会关系广,大多在位时有职有权,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和地县级机关,人际关系更为复杂。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消化了很多渎职罪案
绝大多数部门都十分看重本部门的声誉,认为自己部门的干部犯罪被检察机关抓到,是一个很大的政治问题,对整个部门和部门领导的政绩是一票否决了,都不希望家丑外扬。一旦出現个别干部犯罪,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渎职犯罪作一般官僚主义工作失误来内部处理。
(五)徇私舞弊案件当事人与犯罪主体是一对利益共同体,双方千方百计掩盖舞弊行为
舞弊行为一旦查实,被包庇人即原案嫌疑人难逃法网,这就决定了双方对抗法纪侦查的目标一致,构成同盟,因此,徇私舞弊案件潜藏更深。
(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界限难于区分,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查处
由于渎职案件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紧紧相联,往往错综复杂,与党纪、政纪交织在一起,而且罪与非罪主要是据情节是否严重判定,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会构成犯罪,但什么情况才是严重程度,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四、加大对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加深对渎职犯罪的认识
首先,对渎职犯罪造成的政府信誉负面影响加大宣传力度。渎职犯罪均发生在有权的部门,一旦失职,均可能对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危害或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又损害了国家的信誉,其社会危害性不小于其他任何犯罪,打击渎职犯罪也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大力开展渎职犯罪宣传,使全社会均有高度的重视。
其次,要加大检察机关渎职工作的宣传力度。渎职罪案潜藏再深,也难逃法网。因此,我们必须擦亮群众的眼睛,让广大群众掌握法律武器。这方面的重头戏就是加大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的宣传,因为面向社会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我们做得还不够。
(二)加大政府相关行业的公开透明度,全面接受监督,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
现阶段实行的“工程招投标、某某公开制度”、价格听证会等均是良好的开端,但是远远不够。对政府、行业的一些决策投资方向、行业人员工作职责、权力内容均应向全社会公开,便于公民参与和监督,也便于落实责任。这样才能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查处渎职犯罪时责任明确。如对税收的减免,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土地的征用等等均应如此,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高科技外,一切政府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均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样才能减少渎职犯罪产生的土壤,对查处渎职犯罪也大有益处。 (三)做好信息网络工作,提高及时反馈信息的能力
首先,建立社会信息渠道,要保持与各级政府中直接受理群众信访的各种渠道密切联络,比如信访办、纪检委等,同时要掌握各个业务部门每年每季的各类业务大检查,最好能够同步介入。比如,税务大检查时,应派员同步参与,及时掌握查获的各种信息,获取有用的部分。其次,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密切业务往来。从法律监督的职能角度,可以和这些部门建立业务往来。这个问题,要与地方政府、党委协调好,最好能建立日常的业务往来。第三,抓住重点部门业务特点,开辟线索渠道。比如针对法院审判人员,可以从裁判不公量刑畸轻畸重的抗诉案件中发现线索,可以从二审改判中发现线索,可以通过律师之间的矛盾发现枉法裁判。对税务人员,可以从税务大检查中发现徇私舞弊不征税等情形,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获取信息,可以通过偷逃税案件中理出线索,打进行业,扩大线索。总之要针对重点部门,研究其业务,熟悉其业务,找出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从一些不正常的蛛丝马迹中发现可以利用的线索,再深挖下去。
(四)建立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办案制度
一是实行专门机关与专业人员相结合的办案原则。针对渎职案件涉及面广、专业知识性强的特点,对涉及税收、环保、土地、森林等专业性强的案件时,应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来帮助侦查机关发现线索,梳理头绪,出具结论,证实犯罪。二是实行办案跟踪制度。侦查人员应改变过去案件侦查终结后便很少再关注的状况,对案件应跟踪到起诉、审判阶段。一方面,可通过起诉、审判环节发现侦查中自身在取证等方面的问题,其次,也可对案件实施到位的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三是建立真正有效的案件联席、移送制度。应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案件联席、移送制度,从而广辟渎职案件案源,有效地发现犯罪,更好地惩治犯罪。四是实行异地办案制度。充分利用全国、全省、全市的侦查、指揮协调中心职能,必要时可抽调外地办案人员来侦办本地有阻力的案件。
(五)司法解释应力求明确、规范,易操作
司法解释中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规定应尽量达到量化操作。
[作者简介]尤长存,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宗振国,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渎职犯罪;危害;查处难度;解决对策
一、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贪污贿赂等犯罪确实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打击势在必行。但是,渎职犯罪作为另一种腐败,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非常严重。渎职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只是这种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没有引起人们与贪污、贿赂犯罪同等的重视。
二、渎职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
(一)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惊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将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
(二)渎职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责任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造成的伤亡越来越惨重,这些责任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严重的渎职犯罪。如2001年,发生的“7.17”特大矿难令人震惊,后经中央有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这起矿难就是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带来的灾难。一些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当“黑矿”老板的保护伞,任凭矿老板们违法采矿、草菅人命、瞒报事故。由于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助纣为虐,致使当地的非法采矿非常猖獗,给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这些伤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背后的渎职犯罪才是罪魁祸首。
三、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难点
(一)人民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对渎职犯罪认知度低;渎职犯罪案件行为人贪利性不明显
再者渎职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意小,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甚至普通百姓也会认为渎职犯罪是“好心办错事”、“没有装腰包”,有情可谅,查不查都无所谓,更有人认为某些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没受侵害,所以对渎职犯罪“憎恨”不起来。此外,反渎职工作社会认知度低,这些年来,通过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还存在“盲区”。原因之一是我们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宣传不到位,不少群众不知检察院的职责,当然也就更不清楚渎检部门的职责,当国家利益或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来维护,致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萧条”。
(二)渎职犯罪案件本身特点决定查处的难度大
渎职犯罪中许多案件如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案等,这些案件往往出了大事才立案侦查。这是因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流程均是承办人、科长、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层层审批,各级把关审核,最后出了问题要追究违法犯罪责任时,责任人人都有,却又显得人人无责,责任分散。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显得委屈,而查处时因为层层有责就层层相互包庇、拖延,找各种行业规定,借口工作失误为犯罪人来减少责任,导致查处案件难以深入和查清。
(三)渎职案件犯罪主体特殊,大多关系网密,保护层厚
渎职犯罪案件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泄露国家秘密罪外),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的“智能型”与“权力型”结合的人物,其文化结构、社会阅历、知识水平、作案手段都与一般公民不同,且作案后逃避侦查、对抗侦查的方法也较多,这就导致调查取证工作复杂、艰难。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社会关系广,大多在位时有职有权,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和地县级机关,人际关系更为复杂。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消化了很多渎职罪案
绝大多数部门都十分看重本部门的声誉,认为自己部门的干部犯罪被检察机关抓到,是一个很大的政治问题,对整个部门和部门领导的政绩是一票否决了,都不希望家丑外扬。一旦出現个别干部犯罪,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渎职犯罪作一般官僚主义工作失误来内部处理。
(五)徇私舞弊案件当事人与犯罪主体是一对利益共同体,双方千方百计掩盖舞弊行为
舞弊行为一旦查实,被包庇人即原案嫌疑人难逃法网,这就决定了双方对抗法纪侦查的目标一致,构成同盟,因此,徇私舞弊案件潜藏更深。
(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界限难于区分,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查处
由于渎职案件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紧紧相联,往往错综复杂,与党纪、政纪交织在一起,而且罪与非罪主要是据情节是否严重判定,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会构成犯罪,但什么情况才是严重程度,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四、加大对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加深对渎职犯罪的认识
首先,对渎职犯罪造成的政府信誉负面影响加大宣传力度。渎职犯罪均发生在有权的部门,一旦失职,均可能对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危害或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又损害了国家的信誉,其社会危害性不小于其他任何犯罪,打击渎职犯罪也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大力开展渎职犯罪宣传,使全社会均有高度的重视。
其次,要加大检察机关渎职工作的宣传力度。渎职罪案潜藏再深,也难逃法网。因此,我们必须擦亮群众的眼睛,让广大群众掌握法律武器。这方面的重头戏就是加大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的宣传,因为面向社会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我们做得还不够。
(二)加大政府相关行业的公开透明度,全面接受监督,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
现阶段实行的“工程招投标、某某公开制度”、价格听证会等均是良好的开端,但是远远不够。对政府、行业的一些决策投资方向、行业人员工作职责、权力内容均应向全社会公开,便于公民参与和监督,也便于落实责任。这样才能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查处渎职犯罪时责任明确。如对税收的减免,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土地的征用等等均应如此,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高科技外,一切政府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均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样才能减少渎职犯罪产生的土壤,对查处渎职犯罪也大有益处。 (三)做好信息网络工作,提高及时反馈信息的能力
首先,建立社会信息渠道,要保持与各级政府中直接受理群众信访的各种渠道密切联络,比如信访办、纪检委等,同时要掌握各个业务部门每年每季的各类业务大检查,最好能够同步介入。比如,税务大检查时,应派员同步参与,及时掌握查获的各种信息,获取有用的部分。其次,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密切业务往来。从法律监督的职能角度,可以和这些部门建立业务往来。这个问题,要与地方政府、党委协调好,最好能建立日常的业务往来。第三,抓住重点部门业务特点,开辟线索渠道。比如针对法院审判人员,可以从裁判不公量刑畸轻畸重的抗诉案件中发现线索,可以从二审改判中发现线索,可以通过律师之间的矛盾发现枉法裁判。对税务人员,可以从税务大检查中发现徇私舞弊不征税等情形,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获取信息,可以通过偷逃税案件中理出线索,打进行业,扩大线索。总之要针对重点部门,研究其业务,熟悉其业务,找出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从一些不正常的蛛丝马迹中发现可以利用的线索,再深挖下去。
(四)建立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办案制度
一是实行专门机关与专业人员相结合的办案原则。针对渎职案件涉及面广、专业知识性强的特点,对涉及税收、环保、土地、森林等专业性强的案件时,应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来帮助侦查机关发现线索,梳理头绪,出具结论,证实犯罪。二是实行办案跟踪制度。侦查人员应改变过去案件侦查终结后便很少再关注的状况,对案件应跟踪到起诉、审判阶段。一方面,可通过起诉、审判环节发现侦查中自身在取证等方面的问题,其次,也可对案件实施到位的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三是建立真正有效的案件联席、移送制度。应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案件联席、移送制度,从而广辟渎职案件案源,有效地发现犯罪,更好地惩治犯罪。四是实行异地办案制度。充分利用全国、全省、全市的侦查、指揮协调中心职能,必要时可抽调外地办案人员来侦办本地有阻力的案件。
(五)司法解释应力求明确、规范,易操作
司法解释中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规定应尽量达到量化操作。
[作者简介]尤长存,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宗振国,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