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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3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不尽如意,存在着大量的弱势群体案件需要通过法律援助这一形式去解决。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宣传措施均跟不上案件需求。必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且,多种形式促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原因;对策
自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它在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基层农村,法律援助事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和完善,对于维护农村弱势群体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农村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乡镇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2015年寒假期间,我们对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走访了三个基层乡镇法庭及乡镇的司法所,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一个基层乡镇法庭每年办理的案件可达400多件,而通过法律援助形式解决问题的仅仅有10-15起。通过法律援助形式进行办理的涉农案件比例太小。走访中,我们了解到多数农民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是怎么回事。贫、弱、残等弱势群体遇到打官司等问题,要么回避,要么聘请律师,给本来就贫穷的生活雪上加霜。基层农民遇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通过以下渠道来处理:一是通过村委会或者是双方认识的人进行调解解决,这在农村成为解决问题和矛盾的主要渠道。二是上访和信访,村委会或者熟人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通过到镇、到区进行上访的方式解决。三是到乡镇司法所或者人民法庭进行诉讼解决。多数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基本上通过上述第一种渠道或第二种渠道解决;很少想到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不发达的原因
1.政府宣传手段缺乏新颖,农民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
农村群众,心里总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与自己很远,只要不违法乱纪,法律和自己“没有关系”,因此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送法下乡”、“法律进农家”等咨询活动,对有关法律部门举办的农村法制讲座,很少关注和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法律进万家、法律集市大课堂等活动,没有吸引住。大多数农村农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个事。
2.乡镇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设在县城,地方乡镇法律援助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这给农民、农村的法律援助带来了很大困难。在现行的司法援助工作体系中,乡镇司法援助工作主要依托乡镇司法所进行。但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履行司法所本质职能都疲于应付,没基本上没有精力去到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基层法庭几个乡镇一个,涉农、交通等官司繁忙,除履行上级指派的法律援助案子外,无时间和精力去履行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太少,影响司法人员法律援助的热情
乡镇司法所所吸纳的法律工作者,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主要是靠办理诉讼案件、作诉讼案件代理等创收。现行的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较少,与法律工作者办理普通案件、代理正常案件收取费用差距较大。有时为受援人办理案件时,在交通、打印材料、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自己掏腰包的问题,难以调动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缺乏经济利益,导致法律工作者缺乏办案动力,影响了办案质量;办案补贴少,又缺乏荣誉性的激励和机制,事实存在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影响了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援助热情。
4.法律援助的标准难以把握,也给乡镇法律援助造成了门槛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有符合经济困难和规定案由的“双重标准”才能给予法律援助。实践中“经济困难”都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定倍数为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在现实中很难操作。法律援助的案由限制过于狭窄,涉及房屋转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山林纠纷、土地权属纠纷这些农村数量较多的纠纷均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援助“进门难”问题。
三、加強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1.创新法律援助事业宣传手段,提高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认知度
农村弱势群体大多处在山区、库边、林区,经济落后、信息闭塞、交通不畅、行动不便、文化水平低,普及他们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必须创新法律宣传方法,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在法律宣传方式上,要特别注重进村入户的宣传,把走群众路线落实到实处。在宣传效果上,要注重将法律援助取得的明显成效的具体案例宣传给群众,让他们在身边实例中感受法律援助的好处,消除对法律援助的不正确认识。
2.中心下沉,拉长链条,完善体系
事实证明,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大都处在农村,适应这一现实,法律援助的服务中心要下沉,要在农村在乡镇设立法律援助的专门办事机构,拉长法律援助机构的链条,减少农村群众的奔波劳顿,建立起符合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实际的法律援助体系。要依法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援助体系,将之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之外,定编定员,以体制的完善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充实一些法律院校毕业或者懂法律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核授予法律援助执业资格,合理整合资源,扩大法律援助队伍,培养一批农民身边的法律工作者,缓解律师队伍不足的矛盾。
3.加强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司法援助的责任意识
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将被处以警告以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要强化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个人素养,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引导和教育她们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相应制裁。
4.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
为切实做好想着法律援助工作,调动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不断提高的经费增长机制,同时还要扩大法律援助补助范围,使得受理公证案件、司法鉴定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涉及聋哑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都要列入补助范围,有利于激发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5.根据地方实际,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使得标准执行起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规定案由,改变法律援助的案由限制过于狭窄的限制,将涉及房屋转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山林纠纷、土地权属纠纷这些农村数量较多的纠纷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原因;对策
自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它在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基层农村,法律援助事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和完善,对于维护农村弱势群体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农村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乡镇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2015年寒假期间,我们对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走访了三个基层乡镇法庭及乡镇的司法所,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一个基层乡镇法庭每年办理的案件可达400多件,而通过法律援助形式解决问题的仅仅有10-15起。通过法律援助形式进行办理的涉农案件比例太小。走访中,我们了解到多数农民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是怎么回事。贫、弱、残等弱势群体遇到打官司等问题,要么回避,要么聘请律师,给本来就贫穷的生活雪上加霜。基层农民遇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通过以下渠道来处理:一是通过村委会或者是双方认识的人进行调解解决,这在农村成为解决问题和矛盾的主要渠道。二是上访和信访,村委会或者熟人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通过到镇、到区进行上访的方式解决。三是到乡镇司法所或者人民法庭进行诉讼解决。多数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基本上通过上述第一种渠道或第二种渠道解决;很少想到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不发达的原因
1.政府宣传手段缺乏新颖,农民对法律援助制度认知度较低
农村群众,心里总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与自己很远,只要不违法乱纪,法律和自己“没有关系”,因此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送法下乡”、“法律进农家”等咨询活动,对有关法律部门举办的农村法制讲座,很少关注和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法律进万家、法律集市大课堂等活动,没有吸引住。大多数农村农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个事。
2.乡镇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设在县城,地方乡镇法律援助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这给农民、农村的法律援助带来了很大困难。在现行的司法援助工作体系中,乡镇司法援助工作主要依托乡镇司法所进行。但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履行司法所本质职能都疲于应付,没基本上没有精力去到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基层法庭几个乡镇一个,涉农、交通等官司繁忙,除履行上级指派的法律援助案子外,无时间和精力去履行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太少,影响司法人员法律援助的热情
乡镇司法所所吸纳的法律工作者,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主要是靠办理诉讼案件、作诉讼案件代理等创收。现行的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较少,与法律工作者办理普通案件、代理正常案件收取费用差距较大。有时为受援人办理案件时,在交通、打印材料、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自己掏腰包的问题,难以调动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缺乏经济利益,导致法律工作者缺乏办案动力,影响了办案质量;办案补贴少,又缺乏荣誉性的激励和机制,事实存在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影响了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援助热情。
4.法律援助的标准难以把握,也给乡镇法律援助造成了门槛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只有符合经济困难和规定案由的“双重标准”才能给予法律援助。实践中“经济困难”都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定倍数为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在现实中很难操作。法律援助的案由限制过于狭窄,涉及房屋转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山林纠纷、土地权属纠纷这些农村数量较多的纠纷均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援助“进门难”问题。
三、加強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1.创新法律援助事业宣传手段,提高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认知度
农村弱势群体大多处在山区、库边、林区,经济落后、信息闭塞、交通不畅、行动不便、文化水平低,普及他们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必须创新法律宣传方法,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在法律宣传方式上,要特别注重进村入户的宣传,把走群众路线落实到实处。在宣传效果上,要注重将法律援助取得的明显成效的具体案例宣传给群众,让他们在身边实例中感受法律援助的好处,消除对法律援助的不正确认识。
2.中心下沉,拉长链条,完善体系
事实证明,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大都处在农村,适应这一现实,法律援助的服务中心要下沉,要在农村在乡镇设立法律援助的专门办事机构,拉长法律援助机构的链条,减少农村群众的奔波劳顿,建立起符合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实际的法律援助体系。要依法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援助体系,将之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之外,定编定员,以体制的完善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充实一些法律院校毕业或者懂法律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核授予法律援助执业资格,合理整合资源,扩大法律援助队伍,培养一批农民身边的法律工作者,缓解律师队伍不足的矛盾。
3.加强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司法援助的责任意识
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将被处以警告以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要强化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个人素养,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引导和教育她们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相应制裁。
4.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
为切实做好想着法律援助工作,调动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不断提高的经费增长机制,同时还要扩大法律援助补助范围,使得受理公证案件、司法鉴定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涉及聋哑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都要列入补助范围,有利于激发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5.根据地方实际,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使得标准执行起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规定案由,改变法律援助的案由限制过于狭窄的限制,将涉及房屋转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山林纠纷、土地权属纠纷这些农村数量较多的纠纷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