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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8]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