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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活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款第(八)项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因为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患双方掌握的医疗知识水平的不同,在对疾病的认知、诊治的决策、理解和接受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医护人员占有绝对的优势。同时作为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技术资料、病历等往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