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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破产清偿的角度,针对大规模侵权所致严重损害,结合我国《破产法》相应规定及他国在破产清偿顺序上的处理,对因大规模侵权所致的公司破产问题,对调整大规模侵权债权人清偿顺位进行了思考,指出:以"公益债务"的形式将大规模侵权损害的赔偿置于公司破产清偿前列,以保障损害受众能获得充分的救济和保护,有效防止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