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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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从理论上说,是社会各个阶层和睦相处,社会成员各尽所能,人民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究其本质,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构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
  农民工作为一个日益庞大的新群体,其权益保障缺失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和文化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使他们变成一个具有经济收益低下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脆弱性的被“边缘化”了的特殊社会群体,从而引发了诸多严重的社会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民工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目前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能否有效化解长期积累的体制性矛盾,消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将直接关系到执政党能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统筹城乡发展,能否保持社会稳定,是涉及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路径选择
  
  1.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这个问题的解决可以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是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第二步是在条件成熟时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有法可依虽然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和规章,但由于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不强。面对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工资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从立法角度看,当务之急是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工这一群体进行专门保护。同时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解决法规实施不到位的问题。再次要完善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手续,快速办理;二是各级政府要安排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三是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向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3.加强政府引导。加强政府的引导功能,使得在用工的供求上达到适当的比例,并发动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的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4.建立健全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①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我国已建立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更需要真正的将其落到实处,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②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恶劣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导致患病成为农民工普遍而无法避免的难题。患病也是农民工最为害怕的一个问题,因为除了身体的痛苦外,患病还往往导致他们失去本来的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对此,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如在本地服务时间愈长,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愈高,反之亦然。在這方面,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组织管理,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③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政府强化对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的处罚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用工单位路径选择
  
  1.须规范用工制度。让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佣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同时在规范缴费工资的条件下降低费率,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可接受的限度,以避免由于这一政策的推行而造成用人单位生产成本的急剧上升与农民工即期收入的大幅减少,以及导致用人单位大量裁减农民工的负面影响。
  2.使用工单位建立和谐就业用工环境。规范用工单位的环境建设,建立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体制、职工人身自由、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资福利、工伤治疗、职业危害保护等方面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对模范遵守劳动法规,留得住员工的典型企业加强正面报道,建立健全和谐的就业用工环境。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自身路径选择
  
  1.培育农民工社会组织,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健全(下转第50页)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顺畅的利益诉求渠道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条件。农民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自己或依靠自发的、临时聚集的血缘、地缘色彩浓厚的非正式群体,通过非理性甚至违法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非但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严重的还危及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应该大力培育农民工社会组织并引导它们向法治化、理性化和有序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应该吸收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这有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另一方面,应引导农民工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成立各种自己的利益组织,提高其自治能力,以维护农民工各方面的权益。
  2.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和学习。在众人眼中,农民工是体力活的代名词,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看法,这种歧视性的旧观念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的。因此,对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来说,应加强对其技术培训和学习,抓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应知应会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使他们能尽快融入城市生活。这对农民工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公平享有权利的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通过有效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缓和与解决城乡差异,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里,只有从立法和执法的高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力的促进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
  总之,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参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不能忽视。只要各级力量共同努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并实施到位,将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对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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