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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反对以增加地方财源或缩小贫富差距为借口,以调控房价为理由贸然启征房产税;我们赞成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以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为宗旨,公开听证,凝聚社会共识,合情、合理、合法地征税。
房产税呼之欲出,各界热议不断,不管房产税该不该收,我认为至少目前征收房产税有“五个不宜”。
24年未施行的法律条款不宜重新启用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提出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第五条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4年前,中国的房改尚未启动,住宅还没有商品化、市场化,福利分房是当时的普遍现象。20多年来,该法律条款一直未曾施行。如今,住房已成为众多城市居民普遍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房产税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操作之难已远非当年可比。因此,征收房产税不能再根据24年前未曾实施的法律条款来执行,应该提交全国人大,广征民意,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立法。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该项税收的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房产税不宜视为单一税种来征收
不能仅仅把房产税视为对物业保有环节的一种调节手段,而应该把房产税纳入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去统筹考虑。
我国近几年来税收增长都在20%以上,税负水平已经相当高,相关资料显示,今年前五个月我国财政收入3547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8%。在税负高居不下的情况下,再增加百姓负担,而无相应全面的、系统的税收改革措施,实属不妥。
房产税不宜与降低房价挂钩
现在提出征收房产税的背景及动机,似乎是为了降低房价。征收房产税固然是会增加持有环节成本,但对降低房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供求关系失衡、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他们完全可以把因上缴房产税而提升的成本转嫁到承租者和买房者身上。杭州、南京曾征收过20%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未控制房价,反而助推了房价上涨。居高不下的房价固然需要政府调控,但增加税负能否遏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尚需更加充分的论证。
不宜过高增加行政管理成本
一旦新的房产税启征,倘不是采取普遍征收原则,对所谓拥有二套、三套和多套房的人群征收,即采取“对人不对房”的方式进行,恐怕大量的人力物力会花费在对具体人的跟踪上。个人拥有房产的变动性很大,因个人拥有房产变化所带来的房屋评估、核查、转让、登记等成本将大大增加。此外,由税收引发的诸如材料造假、房屋流转、税收支出不透明等一系列腐败问题也会间接导致行政管理成本的攀升。而如果普遍征收,则会出现催缴催收的行政成本。
据专家估计,我国税收成本达8%,而西方发达国家只有1%左右,由于房产税的征收难度较大,征税成本还会更高。
不宜采取惩罚性的征收方式
税收是调节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最重要的杠杆,但房产税作为一种惩罚性的征税方式,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实践证明,劫富济贫式的做法不可能带来富裕、繁荣和文明。惩罚性的税收还会带来对休闲地产、休闲产业的重大负面影响,海南等地的休闲地产将遭遇不可预知的后果。
遏制贫富差距的方法很多,在对房产税的征收过程和结果评估不充分的情况下,我们反对以增加地方财源或缩小贫富差距为借口,以调控房价为理由贸然启征房产税;我们赞成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为宗旨,经过充分广泛的公开听证,凝聚社会共识,以达成征税合情、合理、合法的愿景。
房产税呼之欲出,各界热议不断,不管房产税该不该收,我认为至少目前征收房产税有“五个不宜”。
24年未施行的法律条款不宜重新启用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提出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第五条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4年前,中国的房改尚未启动,住宅还没有商品化、市场化,福利分房是当时的普遍现象。20多年来,该法律条款一直未曾施行。如今,住房已成为众多城市居民普遍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房产税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操作之难已远非当年可比。因此,征收房产税不能再根据24年前未曾实施的法律条款来执行,应该提交全国人大,广征民意,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立法。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该项税收的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房产税不宜视为单一税种来征收
不能仅仅把房产税视为对物业保有环节的一种调节手段,而应该把房产税纳入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去统筹考虑。
我国近几年来税收增长都在20%以上,税负水平已经相当高,相关资料显示,今年前五个月我国财政收入3547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8%。在税负高居不下的情况下,再增加百姓负担,而无相应全面的、系统的税收改革措施,实属不妥。
房产税不宜与降低房价挂钩
现在提出征收房产税的背景及动机,似乎是为了降低房价。征收房产税固然是会增加持有环节成本,但对降低房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供求关系失衡、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他们完全可以把因上缴房产税而提升的成本转嫁到承租者和买房者身上。杭州、南京曾征收过20%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未控制房价,反而助推了房价上涨。居高不下的房价固然需要政府调控,但增加税负能否遏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尚需更加充分的论证。
不宜过高增加行政管理成本
一旦新的房产税启征,倘不是采取普遍征收原则,对所谓拥有二套、三套和多套房的人群征收,即采取“对人不对房”的方式进行,恐怕大量的人力物力会花费在对具体人的跟踪上。个人拥有房产的变动性很大,因个人拥有房产变化所带来的房屋评估、核查、转让、登记等成本将大大增加。此外,由税收引发的诸如材料造假、房屋流转、税收支出不透明等一系列腐败问题也会间接导致行政管理成本的攀升。而如果普遍征收,则会出现催缴催收的行政成本。
据专家估计,我国税收成本达8%,而西方发达国家只有1%左右,由于房产税的征收难度较大,征税成本还会更高。
不宜采取惩罚性的征收方式
税收是调节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最重要的杠杆,但房产税作为一种惩罚性的征税方式,必然产生负面影响。实践证明,劫富济贫式的做法不可能带来富裕、繁荣和文明。惩罚性的税收还会带来对休闲地产、休闲产业的重大负面影响,海南等地的休闲地产将遭遇不可预知的后果。
遏制贫富差距的方法很多,在对房产税的征收过程和结果评估不充分的情况下,我们反对以增加地方财源或缩小贫富差距为借口,以调控房价为理由贸然启征房产税;我们赞成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为宗旨,经过充分广泛的公开听证,凝聚社会共识,以达成征税合情、合理、合法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