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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扩大Shibor基准在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浮动利率债券、利率互换等定价中的应用和推广。
目前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基准利率有美国的联邦基金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欧元区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此外,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是以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可以说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具有基准利率的所有特征。我国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于2007年1月4日正式向外公布,近一年的实践证明,Shibor作为我国基准利率的地位得到加强。
Shibor基准利率实践
为培育Shibor,中央银行在加快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更多运用Shibor定价的同时,把Shibor应用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招标中。
拆借交易量大幅增加,货币市场资金“晴雨表”功能逐步显现。2007年上半年,信用拆借累计成交29197亿元,是2006年全年成交量的1.36倍;日均成交241.3亿元,同比增长316.1%。拆借交易与回购交易的比率由2006年末的1∶40上升至2007年6月末的1∶9。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如存款准备率调整、央行票据发行、回购操作都能够通过影响市场资金供求影响Shibor趋势。从2007年数次加息看,存贷款利率调整预期一定程度带动了Shibor同向变动。Shibor具有对货币政策操作和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
Shibor与货币市场利率高度相关,利率体系的“定盘星”功能得到加强。一是影响的利率品种越来越多。Shibor与回购利率、央行票据利率走势基本一致,统计上高度相关,隔夜品种相关性高达0.995,7天品种相关系数为0.992。3个月和1年期央票利率与同期限档次的Shibor利差基本稳定在20~30BP之间。此外,Shibor与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利率以及短期融资券利率也保持着稳定的关系,并体现了一定的风险溢价。二是以Shibor为基准的产品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其影响利率品种定价的范围越来越大。以Shibo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发展迅速。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或正在探索实行将内部转移资金定价及绩效考核办法与Shibor挂钩,研究票据贴现、转贴现及回购业务、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放及货币互存与Shibor的相关性等业务定价。以Shibor为基准的金融创新品种还有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同业存款及借款、金融理财产品和货币互换业务等诸多品种。
相关管理办法陆续出台,制度建设逐步完善。2007年8月6日新的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实施,使同业拆借市场制度建设更趋完备。
确定报价银行标准,规范报价行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对报价行的资格和报价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报价行的报价行为建立报价行报价质量考评指标体系,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严重违规或不履行义务的报价行实行淘汰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限、具体内容和程序。
扩大成员类型,延长部分金融机构的拆借期限。新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申请人范围。同时,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
加强风险管理和市场透明度建设。一是对不同金融机构规定不同的拆借限额。根据金融机构性质将拆借限额核定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二是加强了拆借行为的透明度建设。规定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基本原则、平台、责任等,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基准利率建议
完善Shibor形成机制。
改善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提高Shibor报价的科学性。借鉴国际先进的司库制度,在国内商业银行建立起统一管理流动性的司库机构,以克服目前各部门以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建立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内部转移定价制度。以Shibor为纽带,实行外部定价机制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挂钩,使得报价能真正科学地反映报价行的流动性需求。
扩大报价行范围,提高Shibor的代表性。就目前Shibor报价行的组成看,邮政储蓄银行以及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并没有参与报价,对Shibor的形成代表性是一种缺憾。其没有参加报价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自身条件不符合报价银行要求。央行应加强引导,尽快将其纳入报价行系列,提高Shibor的市场代表性。
完善Shibor生成机制,提高其科学性。目前Shibor生成机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Shibor是去掉报价最高与最低的两家银行,取中间报价的简单算术平均。这样会导致个别银行(可能是没有什么成交量的小银行)的报价可能挤掉大银行(有大量成交量的大银行)的报价。二是所报价价格中并没有成交量的要求和义务,只是要求当天必须以所报价格成交,报价行可能会产生随意报价行为。建议在报价时同时报出成交资金数量,并以此为权重,把所有报价银行的报价加权平均生成Shibor,这样更为科学。
完善Shibor的传导机制。
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夯实Shibor形成基础。我国货币市场发展比较滞后,不仅品种少、规模较小,且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阻碍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和基准利率的影响范围。
发展货币市场交易品种,完善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建设。发展商业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市场,鼓励市场信誉好、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发行商业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完善国债发行制度,实行國债余额管理,增加短期国债的品种供应,充实公开市场操作对象。发展利率衍生品市场,如利率协议、利率互换、利率期货和利率期权市场。
完善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发展货币市场经纪中介,扩大货币市场入市主体。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打破普通投资者进入货币市场的壁垒,连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利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联动。建立所有有价证券集中托管部门,促进货币市场各个子市场间的融合,最终建成统一的货币市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成员间的授信制度建设,提高拆借市场效率。
扩大Shibor基准定价范围,提高基准利率的传导效率。扩大Shibor基准在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浮动利率债券、利率互换等定价中的应用和推广。从现实情况看,目前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作为短期信用型工具,其利率与Shibor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推广阻碍不大。对于期限较长的金融债,浮动利率债券可以以期限与付息周期一致的Shibor为参考利率,固定利率债券定价则参考基于Shibor的相应期限利率互换的利率,再考虑信用等级加点生成。
改善Shibor的运行环境。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融合的管理制度,促进成员自律和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拆借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如对报价质量高、信用好、交易活跃、内控完善和勇于创新的成员在新业务开展、拆借限额与期限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在平衡报价银行和拆借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增加市场成员特别是报价银行资格的“含金量”。
多管齐下,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一方面导致外汇占款的大量投放,给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使利率调控“双轨定价”得以维持,阻碍了基准利率的正向传导。因此,需要从源头上来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在人民币渐进升值的同时,放宽对外汇使用的限制,鼓励企业、居民走出去投资(包括金融产品投资),有选择性地吸收外资,减少资本顺差。进一步扩大内需以减少出口,扩大资源型、战略储备型产品的进口,减少贸易顺差。建立严格、严密的监控制度,加大反洗钱力度,打击国际游资、地下钱庄和非法利用外资进行投机炒作行为。
进一步加大Shibor宣传力度,增强基准利率的告示效应。基准利率的调控作用不仅表现为利差的传导,而且表现为可以得到公众合作的公告效应。中央银行扩大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公开市场操作,增强Shibor的市场影响率和覆盖面。加大金融知识在民间的宣传力度,扩大Shibor的市场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得社会公众能随着利率调整与预期自动调整其生产与消费行为,从而进一步提高利率的调控效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目前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基准利率有美国的联邦基金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欧元区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此外,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是以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可以说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具有基准利率的所有特征。我国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于2007年1月4日正式向外公布,近一年的实践证明,Shibor作为我国基准利率的地位得到加强。
Shibor基准利率实践
为培育Shibor,中央银行在加快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更多运用Shibor定价的同时,把Shibor应用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招标中。
拆借交易量大幅增加,货币市场资金“晴雨表”功能逐步显现。2007年上半年,信用拆借累计成交29197亿元,是2006年全年成交量的1.36倍;日均成交241.3亿元,同比增长316.1%。拆借交易与回购交易的比率由2006年末的1∶40上升至2007年6月末的1∶9。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如存款准备率调整、央行票据发行、回购操作都能够通过影响市场资金供求影响Shibor趋势。从2007年数次加息看,存贷款利率调整预期一定程度带动了Shibor同向变动。Shibor具有对货币政策操作和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
Shibor与货币市场利率高度相关,利率体系的“定盘星”功能得到加强。一是影响的利率品种越来越多。Shibor与回购利率、央行票据利率走势基本一致,统计上高度相关,隔夜品种相关性高达0.995,7天品种相关系数为0.992。3个月和1年期央票利率与同期限档次的Shibor利差基本稳定在20~30BP之间。此外,Shibor与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利率以及短期融资券利率也保持着稳定的关系,并体现了一定的风险溢价。二是以Shibor为基准的产品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其影响利率品种定价的范围越来越大。以Shibo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发展迅速。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或正在探索实行将内部转移资金定价及绩效考核办法与Shibor挂钩,研究票据贴现、转贴现及回购业务、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放及货币互存与Shibor的相关性等业务定价。以Shibor为基准的金融创新品种还有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同业存款及借款、金融理财产品和货币互换业务等诸多品种。
相关管理办法陆续出台,制度建设逐步完善。2007年8月6日新的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实施,使同业拆借市场制度建设更趋完备。
确定报价银行标准,规范报价行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对报价行的资格和报价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报价行的报价行为建立报价行报价质量考评指标体系,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严重违规或不履行义务的报价行实行淘汰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限、具体内容和程序。
扩大成员类型,延长部分金融机构的拆借期限。新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申请人范围。同时,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
加强风险管理和市场透明度建设。一是对不同金融机构规定不同的拆借限额。根据金融机构性质将拆借限额核定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二是加强了拆借行为的透明度建设。规定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基本原则、平台、责任等,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基准利率建议
完善Shibor形成机制。
改善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提高Shibor报价的科学性。借鉴国际先进的司库制度,在国内商业银行建立起统一管理流动性的司库机构,以克服目前各部门以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建立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内部转移定价制度。以Shibor为纽带,实行外部定价机制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挂钩,使得报价能真正科学地反映报价行的流动性需求。
扩大报价行范围,提高Shibor的代表性。就目前Shibor报价行的组成看,邮政储蓄银行以及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并没有参与报价,对Shibor的形成代表性是一种缺憾。其没有参加报价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自身条件不符合报价银行要求。央行应加强引导,尽快将其纳入报价行系列,提高Shibor的市场代表性。
完善Shibor生成机制,提高其科学性。目前Shibor生成机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Shibor是去掉报价最高与最低的两家银行,取中间报价的简单算术平均。这样会导致个别银行(可能是没有什么成交量的小银行)的报价可能挤掉大银行(有大量成交量的大银行)的报价。二是所报价价格中并没有成交量的要求和义务,只是要求当天必须以所报价格成交,报价行可能会产生随意报价行为。建议在报价时同时报出成交资金数量,并以此为权重,把所有报价银行的报价加权平均生成Shibor,这样更为科学。
完善Shibor的传导机制。
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夯实Shibor形成基础。我国货币市场发展比较滞后,不仅品种少、规模较小,且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阻碍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和基准利率的影响范围。
发展货币市场交易品种,完善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建设。发展商业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市场,鼓励市场信誉好、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发行商业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完善国债发行制度,实行國债余额管理,增加短期国债的品种供应,充实公开市场操作对象。发展利率衍生品市场,如利率协议、利率互换、利率期货和利率期权市场。
完善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发展货币市场经纪中介,扩大货币市场入市主体。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打破普通投资者进入货币市场的壁垒,连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利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联动。建立所有有价证券集中托管部门,促进货币市场各个子市场间的融合,最终建成统一的货币市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成员间的授信制度建设,提高拆借市场效率。
扩大Shibor基准定价范围,提高基准利率的传导效率。扩大Shibor基准在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浮动利率债券、利率互换等定价中的应用和推广。从现实情况看,目前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作为短期信用型工具,其利率与Shibor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推广阻碍不大。对于期限较长的金融债,浮动利率债券可以以期限与付息周期一致的Shibor为参考利率,固定利率债券定价则参考基于Shibor的相应期限利率互换的利率,再考虑信用等级加点生成。
改善Shibor的运行环境。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融合的管理制度,促进成员自律和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拆借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如对报价质量高、信用好、交易活跃、内控完善和勇于创新的成员在新业务开展、拆借限额与期限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在平衡报价银行和拆借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增加市场成员特别是报价银行资格的“含金量”。
多管齐下,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一方面导致外汇占款的大量投放,给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使利率调控“双轨定价”得以维持,阻碍了基准利率的正向传导。因此,需要从源头上来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在人民币渐进升值的同时,放宽对外汇使用的限制,鼓励企业、居民走出去投资(包括金融产品投资),有选择性地吸收外资,减少资本顺差。进一步扩大内需以减少出口,扩大资源型、战略储备型产品的进口,减少贸易顺差。建立严格、严密的监控制度,加大反洗钱力度,打击国际游资、地下钱庄和非法利用外资进行投机炒作行为。
进一步加大Shibor宣传力度,增强基准利率的告示效应。基准利率的调控作用不仅表现为利差的传导,而且表现为可以得到公众合作的公告效应。中央银行扩大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公开市场操作,增强Shibor的市场影响率和覆盖面。加大金融知识在民间的宣传力度,扩大Shibor的市场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得社会公众能随着利率调整与预期自动调整其生产与消费行为,从而进一步提高利率的调控效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