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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和其他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整个债转股过程中,贯彻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的原则。针对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债转股"不再会是"免费的午餐"!市场化、法治化是最大特点【法治化债转股的核心内涵有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