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说”视角下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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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证据规定》第5条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范围扩大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保障了知识产权相对人在被警告或投诉侵权后因知识产人怠于行使诉权而处于不安状态中的救济权利.基于消极确认之诉的特殊性,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中双方当事人较侵权诉讼的攻防地位发生转换,且原告当事人并无实体请求权.以致依“规范说”静态界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基础规范和抗辩规范,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此,《知产证据规定》第5条赋予的程序性请求权能够作为衔接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有机枢纽,将静态界定下的基础规范和抗辩规范动态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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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与英美法人犯罪的归责模式存在本质区别,这决定了我国企业犯罪的治理不能全盘复刻英美国家的策略.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探讨,忽视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下不具有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通过扩大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从而令企业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尚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借鉴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有违反责任主义、破坏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嫌疑.企业刑事合规并非企业的出罪事由,只属于企业向内自治的手段之一,无须重构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以迎